2016年6月24日,歐盟發(fā)布新法規(guī)(EU)2016/1017,修訂REACH附錄17限制條款,新增第65條無機銨鹽限制物質(zhì)。該法規(guī)將于發(fā)布后的第20天生效。
根據(jù)(EU) 2016/1017,REACH法規(guī)(EC) No 1907/2006附件XVII新增以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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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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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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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無機銨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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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7月14日之后,該物質(zhì)不得投放市場或用于纖維素保溫材料混合物或纖維素保溫物品,除非在第4段中指定的測試條件下,這些混合物和物品釋放的氨氣的體積含量小于3ppm(2.12mg/m3)。
含有無機銨鹽的纖維素保溫材料混合物的供應(yīng)商,應(yīng)該告知收貨方或者消費者該纖維素保溫材料混合物的最大容許負載率(用厚度和密度表示)。
含有無機銨鹽的纖維素保溫材料混合物的下游用戶,應(yīng)確保不超過供應(yīng)商提供的最大容許負載率。
2.作為豁免,第1段不適用于僅供生產(chǎn)纖維素保溫物品的纖維素保溫材料混合物的投放市場及生產(chǎn)纖維素保溫物品的該類混合物的使用。
3.如成員國于2016年7月14日已經(jīng)采取了委員會根據(jù)Article 129(2)(a)授權(quán)的全國性臨時措施,第1段和第2段的規(guī)定應(yīng)從2016年7月14日起實施。
4.第1段第1款中所指的排放限量應(yīng)該按照技術(shù)規(guī)范CEN/TS 16516驗證符合性,調(diào)整如下:
(a)測試周期應(yīng)該是最少14天而不是28天;
(b)在測試過程中氨氣的排放量應(yīng)該每天至少測量一次;
(c)測試期間,無論采取任何測試方法,氨氣的排放量均不得達到或超過限量;
(d)相對濕度應(yīng)該為90%而不是50%;
(e)應(yīng)使用合適的方法測試氨氣排放量;
(f)在選取纖維素保溫材料混合物和物品測試樣品時記錄負載率(用厚度和密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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