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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wǎng) 2016-09-05 09:31
EPA在2016年8月26日針對全向燈的MOL尺寸容差運用要求做了具體說明和修訂,原標準由于印刷排版錯誤造成理解有誤,從而導致實際運用違背了EPA制定此標準的初衷和意圖,EPA特此發(fā)布通告進行澄清。
標準修正內(nèi)容如下:
Energy Star® Lamps V2.0標準第14.1章節(jié),第27頁修改為“允許對全向燈的MOL實際測試值使用-5%的容差進行判斷”,也就是全向燈的MOL實際測試值即使超過ANSI MOL尺寸標準的限值,但是在使用-5%的容差修正后能夠符合標準要求的也判定為合格。
來源:AnyTe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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