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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wǎng) 2018-01-12 11:58
電梯檢驗相關法規(guī)制度現(xiàn)狀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 馮光輝
2017.9
自1998年中央國家機關機構改革,電梯的安全監(jiān)察職能劃歸原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后,為提高電梯安全狀況,原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做了大量的工作。將近20年以來,隨著社會和技術的發(fā)展,發(fā)布了一系列法規(guī)、規(guī)章、技術規(guī)范、標準等,涵蓋了特種設備監(jiān)察、許可、評審、制造、安裝、改造、修理、檢驗、使用、事故調查等各個方面,已形成了一個相對完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管體系。
近20年以來,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技術的革新,該體系也在不斷改進,各種電梯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技術規(guī)范、標準等不斷發(fā)布和修訂,其本意是為改善電梯安全狀況,然而由于制度建設缺少規(guī)律和協(xié)調機制,最終形成了一個分散且錯綜復雜的制度環(huán)境,同時缺乏相關制度的宣傳、反饋、糾正和改進機制,使參與電梯安全管理與檢驗的相關人員總是感到無所適從。
由于工作關系,筆者收集了與電梯檢驗關系密切的法規(guī)、規(guī)章、技術規(guī)范、標準等文件,分析了這些文件實施的現(xiàn)狀與存在的問題,試圖理清電梯檢驗工作所處的法規(guī)環(huán)境及可能導致的責任風險。
一、電梯檢驗相關制度實施現(xiàn)狀與問題
1、生產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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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相關文件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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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國質檢鍋[2003]174號,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guī)則(試行) |
電梯制造企業(yè)A、B、C分類及覆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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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質檢鍋[2003]251號,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guī)則(試行) |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企業(yè)A、B、C分類及《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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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質檢鍋函[2003]65號 關于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資格許可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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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質檢特便字[2005]5006號 關于答復取得電梯安裝維修許可跨省作有關事宜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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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TSG Z0004-2007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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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TSG Z0005-2007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 |
有對試裝的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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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質檢特函[2009]66號 關于取得電梯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單位跨省作業(yè)相關事宜的回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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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質檢特函[2011]60號關于答復在非注冊地開展電梯維護保養(yǎng)業(yè)務有關事宜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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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質檢特函[2013]2號 關于加強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和型式試驗工作的通知 |
分支機構許可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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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國質檢特[2014]260號質檢總局關于印發(fā)《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修訂版)的通知 |
表1:資質許可和施工分類相關文件
174號、251號文(以下簡稱“《規(guī)則》”)及其他相關文件定義了允許電梯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的電梯品種和參數(shù)范圍,其中包括電梯企業(yè)分類分級辦法、施工類別分類、許可范圍及覆蓋原則,既是電梯施工單位獲得許可的重要依據(jù),也是電梯檢驗過程中審核施工企業(yè)資質的重要依據(jù)。其存在的問題比較突出,主要表現(xiàn)在規(guī)則散亂且滯后于社會發(fā)展。
該兩《規(guī)則》發(fā)布試行至今已15年,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在執(zhí)行中產生了原規(guī)則未涉及的情況,因此后續(xù)又以文函形式補充了一些要求,例如跨省作業(yè)、分支機構許可等,對施工類別劃分表也單獨作了修訂,這些都是以獨立文件的形式發(fā)布,并未整合到原規(guī)則中,同時原規(guī)則中部分要求也被后續(xù)的法規(guī)要求取代,例如電梯品種名稱和改造施工方式,使檢驗人員在對施工單位資質審核時極易造成疏忽。
《特種設備目錄》(以下簡稱“《目錄》”)2014年修訂之后,電梯品種名稱和涵蓋范圍變化很大,新《目錄》實施后頒發(fā)的施工許可證上的允許施工品種以新的品種標注,與《規(guī)則》中的許可范圍已經無法對應,使檢驗過程中對于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核產生困難。例如2004年《目錄》里的“乘客電梯”品種,包含了“防爆乘客電梯”,因此在當時的施工單位資質證上如果標有“乘客電梯”,即表示允許實施防爆電梯的施工作業(yè),而2014年《目錄》里的“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品種里不包含防爆電梯,在新《目錄》實施后取得的施工資質證上,如果只標注“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將表示不得實施防爆電梯的作業(yè),這是新《目錄》實施后帶來的眾多變化之一。
2、型式試驗規(guī)則的發(fā)布、實施現(xiàn)狀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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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相關文件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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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電梯型式試驗規(guī)則(2004年征求意見稿) |
質檢特函[2004]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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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電梯型式試驗規(guī)則(2012年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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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TSG T7007-2016 電梯型式試驗規(guī)則 |
質檢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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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質檢特函[2016]27號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電梯型式試驗規(guī)則》(TSGT7007-2016)實施的意見 |
實施與過渡 |
表2:型式試驗相關文件
型式試驗規(guī)則(以下簡稱“《型規(guī)》”)定義了型式試驗的范圍、有效期、結論覆蓋原則、影響結論的參數(shù)和配置變化,是電梯檢驗人員實施監(jiān)督檢驗時核查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證書或報告的重要依據(jù)。
很多檢驗人員對于如何根據(jù)型式試驗證書來判定實物很迷茫,不清楚現(xiàn)場實物的哪些配置必須和型式試驗證書配置一致,哪些配置可以變化及其變化方向。其實《型規(guī)》中,包括2017發(fā)布的新《型規(guī)》也都未曾說明型式試驗證書與現(xiàn)場實物之間應該如何對應。幾乎所有的型式試驗證書上都有以下備注:
a、本證是對所明確覆蓋范圍內設備型式的確認,僅對樣品本身的合格與否負責;
b、證書持有者有責任保證產品符合標準規(guī)定和保證產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
由于檢驗人員從未見過試驗樣品,因此在電梯檢驗中,僅核查型式試驗證書已不足以確認實物的符合性,加上下表中新、舊《型規(guī)》的過渡實施,更使檢驗人員無所適從,給檢驗人員帶來極大的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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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6.06.30之前 |
2016.07.01-2017.12.31 |
2018.01.01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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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試驗證書版本 |
2012稿 |
2012稿與TSG T7007-2016同時有效 |
TSG T7007-2016 |
表3:型式試驗證書有效版本
自2004年發(fā)布《型式試驗規(guī)則》的征求意見稿之后,至2016年才發(fā)布了正式版,期間多次改版,較多見的是依據(jù)《型式試驗規(guī)則》2012稿頒發(fā)的型式試驗證書。前幾版型規(guī)基本沒有超越制造標準的要求,而2016版型規(guī)在GB7588第1號修改單的基礎上,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比如扶梯的斷鏈保護、扶梯檢修蓋板的防護、電梯的旁路裝置、IC卡系統(tǒng)要求等,體現(xiàn)了技術上的先進性,但由此產生了一個疑問,即型規(guī)能不能制約制造行為?盡管型規(guī)對例如斷鏈保護、檢修蓋板的防護都作了性能要求,但型規(guī)中的主要參數(shù)和配置變化要求,以及適用范圍里都沒有對此提出要求,因此實際制造、安裝的扶梯即使不具備這些保護,也并不影響整機型式試驗結論,因此型規(guī)似乎并不能強制量產電梯添加這些功能。
3、電梯監(jiān)督檢驗規(guī)則實施現(xiàn)狀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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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相關文件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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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電梯監(jiān)督檢驗規(guī)程(已廢止) |
國質檢鍋[20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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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動扶梯監(jiān)督檢驗規(guī)程(已廢止) |
國質檢鍋[2002]3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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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雜物電梯監(jiān)督檢驗規(guī)程(已廢止) |
國質檢鍋[200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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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液壓電梯監(jiān)督檢驗規(guī)程(已廢止) |
國質檢鍋[2002]3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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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TSG T7001-2009 電梯監(jiān)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guī)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 |
總局公告2013年第191號第1次修改,總局公告2017年第44號第2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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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TSG T7002-2011 電梯監(jiān)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guī)則—消防員電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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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TSG T7003-2011 電梯監(jiān)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guī)則—防爆電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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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TSG T7004-2012 電梯監(jiān)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guī)則—液壓電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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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TSG T7005-2012 電梯監(jiān)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guī)則—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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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TSG T7006-2012 電梯監(jiān)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guī)則—雜物電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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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辦特函[2017]868號 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實施《電梯監(jiān)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guī)則》等6個安全技術規(guī)范第2號修改單若干問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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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國家電梯檢驗中心關于自動扶梯驅動站斷鏈保護問題的答復 |
200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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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質檢特便字[2007]第5003號關于三菱電機委托上海三菱負責的事宜-國家質監(jiān)總局關于回復上海三菱請示報告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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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質檢特函[2010]40號 關于電梯限速器復位有關問題的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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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函[2011]106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電梯監(jiān)督檢驗和使用登記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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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質檢特便字[2012]5112號 關于做好雜物電梯、防爆電梯型式試驗和監(jiān)督檢驗有關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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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國梯質檢函[2013]14號 關于進口部件型式試驗合格證時效性問題的說明--國家電梯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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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質檢辦特函[2017]996號 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中“淺底坑”電梯安全監(jiān)察工作有關問題的函 |
表4:電梯檢驗有關文件
筆者所見最早的電梯檢驗標準,是修訂后的TJ231(四)-78《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 第四冊 起重機械、電梯、連續(xù)運輸設備安裝》,之后原建設局和原勞動局分別發(fā)布過電梯檢驗規(guī)范,各省也曾經制訂過各自的電梯檢驗規(guī)范,由于時間久遠,已經不再適用。
按現(xiàn)行電梯檢驗規(guī)則的定義,電梯的檢驗是以檢測驗證的方式進行的一種查證、驗證性的技術監(jiān)督行為,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中的檢驗結論,是對電梯生產和使用單位落實相關責任、自主確定設備安全等工作質量的判定,不是單純對電梯本體安全狀況的判定,電梯生產單位的自檢記錄或者報告中的結論,才是對電梯本體安全狀況的綜合判定?,F(xiàn)行電梯檢驗規(guī)范自2003年發(fā)布以來,已歷經4次修訂,是電梯監(jiān)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工作依據(jù),為確保電梯的安全使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現(xiàn)行檢規(guī)允許在實施檢驗時,由檢驗人員根據(jù)受檢電梯所依據(jù)制造標準的不同,選擇不同的檢驗項目和檢驗要求來實施檢驗。因此檢驗人員需了解并熟知各個不同時期的制造標準和檢驗規(guī)范,穿插于其中的實施和過渡要求極其復雜,每次修訂之后的實施辦法都不相同,修訂次數(shù)越多,越雜亂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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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日期 告知日期 |
2017.9.30之前 |
2017.10.1-2017.12.31 |
2018.1.1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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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30之前 |
舊檢規(guī) |
a.提交舊的整機型式證書,舊檢規(guī); b.提交新的整機型式證書,新檢規(gu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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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01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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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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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檢規(guī) |
表5:TSG T7001-2009第2號修改單安裝監(jiān)督檢驗實施意見
檢規(guī)厘清了生產單位、使用單位、檢驗機構與電梯安全狀況之間的責任關系,本意是不錯,然而把目標定得過于寬泛,檢驗人員幾乎無法完成。檢驗人員如何通過一次檢驗來判定電梯生產和使用單位落實相關責任、自主確定設備安全等工作的質量?使用單位的相關管理制度是僅以有無來判定,還是以字數(shù)來判定?制度合理性、有效性、可行性要不要判定?制度落實情況是否需要判定……雖然這些項目的檢驗結論可以是符合,其實卻并沒有明確的量化判定標準,完全由檢驗人員自由裁定。通常的做法,是讓受檢單位出具自我申明作為判定依據(jù),例如電梯施工單位提供的自檢報告,然而奇怪的是,檢規(guī)并未要求使用單位提供任何符合性的自我聲明。
如果仔細揣摩檢規(guī)的其他檢驗項目,就會發(fā)現(xiàn)盡管提出了檢驗要求以及檢驗方法,卻同樣都沒有提出判定規(guī)則,法規(guī)溯源上更是毫無說明。一個檢驗項目的判定過程,理論上先要根據(jù)其制造時期對檢驗要求進行取舍,再判斷其型式與安裝的正確性,再根據(jù)其型式選擇試驗方法,最后試驗其功能的有效性,每個步驟都可能需要依據(jù)不同時期的法規(guī)、標準等進行判斷,這些判定規(guī)則在檢驗過程中應該是受控的,否則檢驗質量就無法保證。
電梯檢規(guī)第十七條規(guī)定,檢驗人員應提出的整改意見中,除包括電梯的不合格項目之外,還應包括“使用單位存在不符合電梯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問題”,然而哪些電梯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安全技術規(guī)范是需要電梯檢驗人員參照判定的,卻并沒有任何說明。這一要求表面是為了規(guī)范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的義務,實則卻給電梯檢驗人員劃定了無限的責任義務。規(guī)范制定者不應該為了規(guī)避自身的責任而把難以實施的要求強加給執(zhí)行者。
4、電梯制造與安裝標準實施現(xiàn)狀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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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相關文件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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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GB 7588-1987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guī)范 |
已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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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GB 7588-1995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guī)范 |
已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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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GB 7588-2003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guī)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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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質檢特函[2004]29號 關于電梯安裝改造驗收工作執(zhí)行新版標準起始日期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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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國標委[2015]23號關于批準發(fā)布GB 7588-2003《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guī)范》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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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質檢特函[2016]22號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GB7588-2003《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guī)范》第1號修改單實施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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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GB 16899-1997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制造與安裝安全規(guī)范 |
已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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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GB 16899-2012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制造與安裝安全規(guī)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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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質檢特函[2012]28號 關于貫徹實施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新版標準與檢驗規(guī)則有關事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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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質檢總局關于自動扶梯28號文問題的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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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JG 135-2000雜物電梯 |
已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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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GB 25194-2010 雜物電梯制造與安裝規(guī)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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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JG 5071-1996液壓電梯 |
已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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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GB 21240-2007 液壓電梯制造與安裝規(guī)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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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GB 26465-2011 消防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guī)范 |
國家標準委2017年第7號公告改為推薦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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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GB 31094-2014 防爆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guī)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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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GB 28621-2012 安裝于現(xiàn)有建筑物中的新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guī)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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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GB 10058-1988,GB 10059-1988,GB 10060-1993 |
已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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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GB/T 10058-2009 電梯技術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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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GB/T 10059-2009 電梯試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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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GB/T 10060-2011 電梯安裝驗收規(guī)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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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GB 50310-2002 電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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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標準解釋單 |
表6:電梯制造相關標準及文件
電梯的制造與安裝,目前看來,既要滿足相關標準的要求,又要滿足監(jiān)督檢驗規(guī)則的要求,層級關系上監(jiān)督檢驗規(guī)則優(yōu)于標準。盡管檢規(guī)第十七條第四款提出檢驗人員應提出“使用單位存在不符合電梯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問題”,但有人認為標準不屬于安全技術規(guī)范,因此在執(zhí)行監(jiān)督檢驗規(guī)則時可以忽略標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和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的相關意見,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guī)性質的技術性規(guī)范,推薦性標準是不具有法規(guī)性質的技術性規(guī)范,因此至少強制性標準由于其自身的強制屬性,在檢驗時是不能忽略的。同時《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條要求“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相關標準”,這也是檢驗時不能忽略標準的依據(jù)。由全國電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發(fā)布的標準解釋單,是理解和應用標準的重要依據(jù),也是電梯檢驗過程中一些疑難問題的重要參考。
由于我國新版標準不溯及以往,因此在在用電梯中存在依據(jù)不同制造標準的情況,檢驗時需要根據(jù)電梯制造和安裝時間的不同來選擇不同的檢驗項目和要求,同時又由于檢規(guī)的修訂普遍落后于標準的修訂,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存在用老檢規(guī)去檢驗新標準電梯的情況,尤其2016、2017這兩年存在新老標準、新老型規(guī)、新老檢規(guī)的不同組合過渡實施的情況,這給檢驗工作帶來極大的復雜性和困擾。
5、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實施現(xiàn)狀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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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相關文件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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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特函[2005]32號 關于批復迅達電梯曳引機制動器安全等效性評價結果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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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質檢特函[2007]14號 關于蒂森克虜伯電梯6mm鋼絲繩懸掛系統(tǒng)等效安全性評價意見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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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特函[2008]15號 關于適用可變速系統(tǒng)方式電梯等效安全性評價意見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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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質檢特函[2010]70號 關于同意無機房電梯轎頂護欄安全等效評價結論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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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質檢特函[2011]107號 關于三菱采用SETS裝置縮小底坑距離技術的回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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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質檢特函[2013]58號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螺旋型自動扶梯”安裝使用相關事宜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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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質檢特函[2013]60號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3.0m/s電梯的Poly-V懸掛和曳引鋼帶(STM)”安裝使用相關事宜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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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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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等效安全評價相關文件
進入21世紀后,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發(fā)展迅速,電梯行業(yè)不斷出現(xiàn)了突破我國現(xiàn)行試驗和檢驗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與強制性國家標準規(guī)定要求的電梯或者部件。我國現(xiàn)有的電梯安全規(guī)范與標準已不能適應這些新技術的快速發(fā)展,自2005年以后,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局根據(jù)我國電梯的技術和市場的發(fā)展要求,參照了國際上先進的電梯安全管理模式,逐步完善了允許這些突破我國現(xiàn)行試驗和檢驗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與強制性國家標準規(guī)定要求的電梯或者部件進入市場的審批程序,《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六條給等效安全評價設立了法律依據(jù),以期鼓勵和支持企業(yè)開發(fā)新的產品投放市場。
除了上述筆者收集的確認函,至少還有下列項目已經通過了等效安全評價:
(1)、Aramid曳引繩及懸掛系統(tǒng)
(2)、Talon驅動系統(tǒng)
(3)、滾輪驅動無機房電梯
(4)、制動器與曳引輪不在同一側的無齒曳引機
應該還有其它已經通過等效安全評價的項目。那么在電梯檢驗過程中,如何針對這些突破了標準、檢規(guī)、型規(guī)的新技術、新材料實施檢驗工作?檢規(guī)未提及,而質保體系需要先受控、編寫作業(yè)指導書、審核發(fā)布,然后才能具體執(zhí)行,那么哪個級別的機構部門有能力、有權力來處理這些呢?
等效安全評價程序沒見過正式的發(fā)布,目前除了申請等效安全評價的企業(yè),其他電梯檢驗人員根本無從得知哪些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被允許使用了,相關新的技術要求又有哪些?《特種設備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要求“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允許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有關技術要求,及時納入安全技術規(guī)范”,然而唯一可見的例子是無機房電梯,在相關企業(yè)對突破了GB7588-2003要求的無機房電梯做了安全評價之后,對無機房的檢驗要求出現(xiàn)在了GB/T10060-2011《電梯安裝驗收規(guī)范》和TSG T7001-2009《電梯監(jiān)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guī)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里,但其它的安全評價項目依然不見蹤影。
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實施,一旦與現(xiàn)行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沖突,如何解決,卻沒有任何法規(guī)予以說明。
二、現(xiàn)行電梯安全技術監(jiān)督制度存在的其他問題
1、電梯的安全監(jiān)管存在法律空白
2015年5月的一天,11歲的壯壯(化名)和媽媽一起去百貨商場。對購物沒有興趣的他,一個人在二樓扶梯上玩耍。越玩越“嗨”的他直接倒騎在電扶梯右邊的扶手帶上,一沒注意跌到一樓受傷。眾人發(fā)現(xiàn)后趕緊將他送到醫(yī)院搶救,經診斷全身多處骨折,左髖關節(jié)功能喪失50%以上,已經構成九級殘疾。壯壯的媽媽在事發(fā)后,將商場的經營和管理方星星公司(化名)告上了法院,認為該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星星公司則表示,在商場運營期間,他們保障著電梯設備的安全性,電梯的上下段均有警告和指示說明,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應該承擔責任。況且,壯壯已經11歲,應當知道電梯很危險不是玩耍的地方,他的家長沒有盡到監(jiān)護責任,出現(xiàn)意外應是家長的錯。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星星公司管理的電扶梯扶手帶與擋板間距稍大,約有10公分,所以對事件的發(fā)生有一定的過錯。但是壯壯的媽媽作為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對該事件的發(fā)生有大部分過錯。法院結合實際情況,認為星星公司宜承擔20%的責任,而壯壯及其家人該承擔80%的責任。
上述案例中的10公分的擋板間距,其實是能滿足標準和檢驗規(guī)范要求的。雖然電梯產品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guī)定,電梯生產、管理單位也履行了有關的法律義務,但符合強制性標準并不等于沒有缺陷,風險在合理范圍之內并不等于該風險不會導致?lián)p害。強制性電梯標準本身僅提出了可接受的合理風險范圍,還不能算是技術法規(guī),因此還不具備法源效力。電梯即使符合強制性標準中關于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卻仍然造成損害時,如何認定產品缺陷,如何認定產品責任等都是法律空白。又比如經檢驗合格的電梯發(fā)生了事故,如何認定產品缺陷和責任,都有待制定電梯的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認定等的相關法律來定義。
雖然質監(jiān)總局發(fā)布了很多的特種設備技術規(guī)范,名義上具有比強制標準更高的位階,但由于沒有經過立法程序,形式和內容上也與法規(guī)有差別,因此這些同樣也不能作為嚴格意義上的技術法規(guī),在電梯監(jiān)管過程中僅能起到技術指導作用。法律層面上有關電梯監(jiān)管的只有3個,《特種設備質量與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法》,盡管也發(fā)布過各種文件涉及電梯的監(jiān)管,但在電梯的生產、經營、使用、施工、監(jiān)督、檢驗檢測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里,各人應遵守哪些規(guī)則、應承擔哪些責任,除了現(xiàn)有幾個法規(guī)的寥寥幾句話,其他幾乎都是空白的。
2、缺少隱患的定義
《特種設備安全法》里提到18次隱患,其中要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fā)現(xiàn)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并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然而遍觀特種設備所有法規(guī)、規(guī)章、安全技術規(guī)范,卻并未見有電梯的嚴重事故隱患的定義。符合標準的產品,仍然可能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即存在隱患。如何判定電梯的隱患,借鑒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定義,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規(guī)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危險狀態(tài)、場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產品質量法46條“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由此可以認為凡是不滿足現(xiàn)行電梯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安全技術規(guī)范甚至標準中任何一條要求的,亦或是電梯使用者的不安全行為、電梯使用管理上的缺陷,都是可能導致事故發(fā)生的隱患?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guī)定》(質檢總局令2009年第115號)、《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導則》(TSG 03-2015)對特種設備事故有定義和界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2009年第549號)把特種設備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那么哪種隱患足以導致嚴重事故而需要上報?《特種設備現(xiàn)場安全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則》(質檢總局2015年第5號公告)提出了需要檢驗機構報告的8個重大問題,也是僅有的明確需要報告的8個問題。盡管可以把這些重大問題理解為嚴重事故隱患的范疇,但除此之外的隱患是否嚴重,就只能留給檢驗人員自己把握了。無法判定隱患,就無法排除隱患。
3、同一個檢驗技術規(guī)范采用差異化的合格標準,無法反映真實的電梯安全狀況
由于現(xiàn)行電梯技術規(guī)范的體制,盡管采用同一個檢驗規(guī)則,但對不同時期的電梯實施檢驗時卻采用不同的檢驗要求。定期檢驗結論同為“合格”的在用電梯,其真實安全性能卻并不相同。盡管不同時期的電梯滿足了制造當時的安全要求,但是隨著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的修訂、技術的進步和安全要求的提高,在用電梯的安全性能水平是在不斷下降的,如果同一個技術規(guī)范存在多種合格標準,不僅無法反映電梯的真實安全狀態(tài),其檢驗結論也將失去意義。
新舊型規(guī)、檢規(guī)、標準執(zhí)行時間和方式不同步,使參照不同規(guī)范、標準的電梯同時存在、同時檢驗,增加了檢驗的復雜性和結論的不確定性。

表8:電梯制造標準與檢驗規(guī)則實施時間參照表
2015年GB7588-2003發(fā)布第1號修改單及實施意見之后,2016年發(fā)布了型規(guī)TSG T7007-2016《電梯型式試驗規(guī)則》及實施意見,緊接著2017年6個檢規(guī)第2號修改單及實施意見發(fā)布,2016至2017年正是GB7588-2003第1號修改單、TSG T7007-2016《電梯型式試驗規(guī)則》和電梯檢規(guī)6個第2號修改單共同的發(fā)布、過渡時期,這期間安裝使用的電梯允許參照不同的標準和檢規(guī),因此如果說目前這段時間是最讓廣大檢驗人員混亂的時期一點都不過份。
表7中用橙色塊標注各版制造標準、用藍色塊標注各版檢規(guī)的實施和廢止的大致年份,從中可以看到標準和檢規(guī)之間并沒有規(guī)律的覆蓋和協(xié)調關系,往往標準改版之后很久才出臺新的檢規(guī)。表8和表9整理了兩個修改單的實施意見,意見很復雜,各地檢驗人員和電梯企業(yè)對此理解不一致,極易產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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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合同簽訂日期 |
銷售合同交貨期或實際交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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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30之前 |
2016.7.1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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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15之前 |
舊版 |
舊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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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16之后 |
合同有約定 |
依合同約定 |
新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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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約定 |
舊版或新版 |
新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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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質檢特函[2016]22號 特設備局關于GB7588-2003《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guī)范》第1號修改單實施和過渡的意見
監(jiān)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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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日期 告知日期 |
2017.9.30(含)之前 |
2017.10.1-2017.12.31 |
2018.1.1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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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30(含)前 |
舊檢規(guī) |
提交舊的整機型式證書,舊檢規(guī) 提交新的整機型式證書,新檢規(gu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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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01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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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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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檢規(guī) |
改造、重大修理監(jiān)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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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日期 告知日期 |
2017.9.30(含)之前 |
2017.10.1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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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30(含)前 |
舊檢規(guī) |
施工合同聲明按舊檢規(guī)即舊,否則,新檢規(gu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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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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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檢規(guī) |
質檢辦特函[2017]868號 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實施《電梯監(jiān)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guī)則》等6個安全技術規(guī)范第2號修改單若干問題的通知
型式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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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6.06.30之前 |
2016.07.01-2017.12.31 |
2018.01.01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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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試驗證書有效版本 |
2012稿 (或之前版本) |
1、試驗執(zhí)行TSG T7007-2016 2、檢驗時2012稿與TSG T7007-2016的證書同時有效 |
TSG T7007-2016 |
質檢特函[2016]27號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電梯型式試驗規(guī)則》(TSG T7007-2016)實施的意見
舉例來說,有兩部電梯,結構幾乎相同,而且都沒有設置防止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沒有其他問題,一部為2017年生產的新電梯,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另一部電梯為2001年生產,其檢驗結論卻可以為“合格”。結構和安全性能幾乎相同的兩部電梯,采用同一個檢驗規(guī)范實施檢驗,新電梯不合格,使用了16年的老舊電梯卻能合格,這是很奇怪的,也是無法被使用者理解的。
4、型規(guī)、檢規(guī)與強制性電梯標準之間缺乏明確的執(zhí)行規(guī)則
電梯技術規(guī)范似乎有優(yōu)先于電梯標準的位階,因此常被理解為電梯檢驗僅需依據(jù)技術規(guī)范而無需再理會標準,因而架空了標準。但某些電梯標準具有強制性,這既是我國的特色,也說明這些強制性標準具有技術規(guī)范的屬性,現(xiàn)行電梯技術規(guī)范與強制性的電梯標準之間缺少明確的關系規(guī)則,因此產生了很多爭議問題。例如2012年發(fā)布的《安裝于現(xiàn)有建筑物中的新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guī)范》(GB28621-2012)對檢規(guī)涉及的“底坑空間”項目提出了“淺底坑”做法,既便于施工,又不失安全性。如今老舊住宅加裝電梯方興未艾,如果單純以現(xiàn)行電梯檢規(guī)要求實施檢驗,則“淺底坑”做法將不被認可,因此檢驗就無法合格,該標準也就失去了意義。盡管該標準于2017年3月22日修訂為推薦標準,但從實際情況出發(fā),也不應完全忽略該標準中一些好的做法。
2017年6月批準的電梯檢規(guī)第2號修改單依然沒有采納“淺底坑”的做法,但在其正式實施之前,總局又原則同意了北京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關于做好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中“淺底坑”電梯安全監(jiān)察工作的請示,并鼓勵支持應用新技術。5年前已發(fā)布的強制標準中的技術,還被認為是新技術的應用,恰恰說明電梯技術規(guī)范本身在新技術的應用上亟待提高。
5、現(xiàn)行技術規(guī)范體系缺乏有效的持續(xù)改進機制
現(xiàn)行的有關電梯的技術規(guī)范,除了質檢總局的征求意見、發(fā)布和不定期的修訂,并沒有其他諸如技術支持、反饋、解釋的機制或渠道。盡管存在各種理解和執(zhí)行上的爭議,僅以一句“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解決。對此,總局曾說明:
a.對于普遍問題,我局以文函的形式解釋;對于一般性問題,我局根據(jù)問題來源方式直接回復;
b.公眾留言等同于電話回復,如需作為法定依據(jù),可來函咨詢。
然而從2003年發(fā)布第一版電梯檢規(guī)至今,幾乎沒有由總局發(fā)布的用于解釋的文函,是否總局認為技術規(guī)范的執(zhí)行并不存在普遍問題?廣大從業(yè)人員除了在網(wǎng)上能私下交流一下,可以說找不到能代表技術規(guī)范的官方人員來聊聊技術問題,更談不上提供技術支持和反饋,社會和技術在進步,技術規(guī)范卻在原地踏步。
新技術、新材料、新方法的應用,從生產角度來看,是依從于生產企業(yè)的,不具備普遍性,因而不適合將其納入標準。但從檢驗角度來看,新技術、新材料的應用極有可能影響檢驗結論的判定,同時任何一個檢驗機構或者檢驗人員都可能需要對采用了新技術、新材料的電梯實施檢驗,這就是一個普遍性問題,如果僅僅允許生產企業(yè)應用新技術,卻并不將其納入檢驗技術規(guī)范,將使檢驗人員無所適從。
不僅是新技術的應用,其他層出不窮的社會問題也始終在影響技術規(guī)范的執(zhí)行??v觀電梯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技術規(guī)范等,并不具備一個有效的反饋、糾正、持續(xù)改進的機制,只有在不得已時,才發(fā)個函或形成修訂,甚至還只是局部修訂,不僅嚴重落后于社會和技術的發(fā)展,而且相互之間缺乏嚴密的邏輯關系,使技術規(guī)范流于形式,喪失了技術監(jiān)督作用。
6、電梯安全責任界定模糊,助長技術壟斷
《特設法》中提出了兩個要求,即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和電梯的維護保養(yǎng)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yǎng)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看似不錯,但電梯上應有哪些電梯安全性能并各應由誰來承擔責任,就再也沒有更具體的描述了,造成電梯在使用過程中雙方對各自責任的互相推諉。眾所周知,電梯的安全涉及安裝、修理、改造、維護保養(yǎng)等各個環(huán)節(jié),每個環(huán)節(jié)的施工過程都會對電梯的安全性能產生極大的影響,然而現(xiàn)有電梯法規(guī)對電梯各個施工環(huán)節(jié)中的電梯安全性能由誰負責卻含糊其辭,僅簡單地指定由制造單位來承擔電梯全部生命周期內安全性能責任是不科學的。
《特設法》還提出,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對此要求的解釋是“電梯制造企業(yè)掌握電梯的技術,對電梯質量好壞起主導作用,所以他們有義務對其他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提供指導,并監(jiān)督其工作質量,對安裝完成的電梯進行調試。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發(fā)揮電梯企業(yè)的技術優(yōu)勢,服務社會,同時也明確了電梯的安全責任。”同時在特設法釋義中還特別強調,原文中的電梯制造單位指電梯的原制造單位,因此全國各地特檢機構在實施電梯改造、重大修理監(jiān)督檢驗時,都要求由原制造單位進行或由其委托進行,這看似合情合理,但有兩點必須注意,一是釋義本身并沒有法律效力;二是釋義中指定原制造單位實施的解釋,其實已經侵害了產權者的權益,并助長原制造單位利用自身技術優(yōu)勢進行不正當競爭。《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肚趾οM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5年第73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準”。在電梯安裝過程中,由于電梯產權尚未轉移,理應由原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但是電梯產權一旦轉移,產權者的權益也應得到尊重。
國質檢鍋[2003]251號文件中的要求其實更合理,其第二十三條要求“制造單位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的制造許可資格,電梯產權單位擬自行選擇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的,必須按照本條第八款的要求更換產品銘牌,并由電梯改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這體現(xiàn)了誰施工誰負責的思路,比單純指定原制造單位更具可行性。電梯安全的保證要靠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yǎng)、使用管理等環(huán)節(jié)落實主體責任來實現(xiàn),應該清晰界定各個環(huán)節(jié)中的職責,而不是簡單的指定責任主體可以了事。應倡導電梯制造單位提供優(yōu)質的技術支持服務,并為各相關生產企業(yè)與電梯產權者、使用者之間打造自愿、平等、公平的市場壞境。制造單位的技術優(yōu)勢應用于服務,而不應用于實施壟斷。
三、結論和建議
1、將強制性標準經提煉并經立法程序轉化為技術法規(guī)
鑒于司法適用的實際需要,應取消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的劃分,建立市場為主導的自愿性標準體系?,F(xiàn)行強制性標準一方面須經提煉將其所約束的安全、健康、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經過立法程序轉化為技術法規(guī),作為法律淵源,具有法源效力,成為法院可適用的審判依據(jù),對司法實踐亦具有積極意義;另一方面將其所涉及的其他內容如技術細節(jié)轉化為自愿性標準。
2、建立技術法規(guī)的反饋、糾正、改善機制,使各種安全技術規(guī)范之間協(xié)調一致,形成周密、高效的監(jiān)管體系
建立電梯安全監(jiān)管體系的目的是發(fā)現(xiàn)和排除電梯安全使用過程中的隱患,現(xiàn)行電梯檢驗法規(guī)體制缺乏糾正、改善的機制,關聯(lián)法規(guī)定義不統(tǒng)一、修訂不同步、缺少定義或定義太寬泛,內容的空白、過高的要求、檢驗判定依據(jù)不明確、多重檢驗合格標準并存等現(xiàn)象造成檢驗人員對法規(guī)的理解和執(zhí)行尺度的不統(tǒng)一,后果是安全監(jiān)管的灰色領域越來越多,不僅滋生事故隱患,也是檢驗責任風險的高發(fā)地。容忍監(jiān)管體系中灰色領域的存在,等同于默許事故隱患的存在。當我們在檢查電梯是否存在隱患時,也應該回頭自查監(jiān)管體系的隱患所在。建設一個技術監(jiān)管體系的重點不在于內容如何,重要的是具備不斷改進的機制,這樣才能使體系越來越完善,越來越強大。
3、對不同時期、不同狀態(tài)的電梯給予不同層次的檢驗結論,真實反映在用電梯的安全狀況。
在檢驗中存在著不同的合格標準,僅以“合格”與“不合格”作為檢驗結論,并不能反映電梯的真實狀態(tài)。不管是使用者還是監(jiān)管部門,其實更想了解的是電梯真實的安全狀況。目前僅能以使用年限來猜測電梯的真實狀況,這樣不科學也不合理。如果能將檢驗結合評估,將結論分出等級,會更有實際意義和作用。
電梯安全不是查出來的,查出來的只有隱患,查出的隱患越多,越能更好地促進安全。看得見或被查出來的隱患,自然可以排除,但事故總是緣于未被發(fā)現(xiàn)的隱患,這是客觀規(guī)律。一旦電梯或者其他特種設備出了事故,很容易利用法規(guī)定義的不明確來倒推檢驗人員的責任。不能讓特設人帶著“原罪”去工作!與此同時,廣大檢驗人員唯有不斷擴大知識面、提高自身的檢驗技術素質,盡可能多地找出安全隱患,而不是機械執(zhí)行相關法規(guī)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才是規(guī)避檢驗責任風險的正確途徑。

來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