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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5-09-16 00:05
2015年5月1日,臺灣地區(qū)“行政院環(huán)境保護署”發(fā)布環(huán)署空字第1040033130號公告,修訂“機動車輛噪音量測方法”,并自即日生效。
一、第一期及第二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量測方法為機器腳踏車噪音量試驗法(如附件)及1987年9月17日修訂公布之CNS 5799標準汽車噪音量試驗法。
二、第三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量測方法為2008年7月21日修訂公布之CNS 5799標準機動車輛噪音量試驗法;第四期及第五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量測方法為2013年3月8日修訂公布之CNS 5799標準機動車輛噪音量試驗法。
機器腳踏車噪音量試驗法
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guī)定以實車路試方式,量測(或測試)機器腳踏車噪音量,并為第一期與第二期機器腳踏車噪音管制標準之量測方法。
2. 試驗項目:機器腳踏車之噪音量,依車輛運轉狀態(tài)不同,測試分成下列二項。
2.1 原地噪音量。
2.2 行進間加速噪音量。
3. 一般規(guī)格
3.1 車重
3.1.1 空重之定義系依CNS 3103 [機器腳踏車運轉試驗法總則]之第2.2.1節(jié)所示。
3.1.2. 參考車重為空車加60 kg之重量。
3.2 車輛速度量測之精確度在±3%以內。
3.3 使用之燃料為車輛制造廠所指定之燃料,但須符合附錄之性能規(guī)定。
3.4 試驗結果噪音量以dB(A)表示。
3.5 試驗結果表格如附表所示。
4. 試驗狀況
4.1 車輛狀態(tài)
4.1.1. 車輛各部組件,依車輛制造廠規(guī)范裝置,調整妥當,以參考車重的狀態(tài)進行路試。
4.1.2. 試驗前車輛須以適當方式暖車到正常行駛狀況。
4.2 噪音計
4.2.1. 噪音計須符合CNS 7129 [精密噪音計]之規(guī)定。
4.2.2. 試驗時須把噪音計的旋轉鈕,置于「A」特性的音感補正曲線位置,并選用「F」反應區(qū)分的操作位置。
4.2.3. 試驗時以麥克風對準音源為原則,并加裝風罩。
4.2.4. 每日試驗前后,須以標準音源校正噪音計,以確保量測之準確性。
4.3 引擎轉速計:原地噪音試驗時,設定引擎轉速用轉速計。其精確度在±3%以內。
4.4 試驗場所
4.4.1. 加速噪音試驗場所:至少50 m半徑的圓形區(qū)域內,須平坦無障礙物,且當中20 m半徑范圍為水平,鋪裝堅硬地面。
4.4.2. 原地噪音試驗所:如圖1所示,距車身最外緣3 m范圍內,須平坦無障礙物,距離人行道外緣至少須1 m以上,且地面需為水泥或柏油堅硬鋪裝。
圖1 機器腳踏車原地噪音試驗麥克風與排氣管位置圖
4.5 試驗環(huán)境
4.5.1. 試驗時須無雨、路干,風速小于5 m/s。
4.5.2. 環(huán)境噪音應盡量與量測值相差10 dB(A)以上,如二者差值介于5~10 dB(A)之間,則應依CNS 7183 [噪音級測定方法]之補正值校正之。
5. 原地噪音量量測
5.1 麥克風的位置
5.1.1. 量測點位置如圖1所示,位于與排氣方向成45°±10°,距車輛排氣管尾管部0.5 m處。
5.1.2. 麥克風的高度與排氣管出口同高,若排氣管出口距地面低于0.2 m,則設定在距地面0.2 m處。
5.1.3. 當麥克風無法如圖1裝設時,例如麥克風的位置碰到備胎、油箱時,則麥克風的位置須盡可能遠離最近之障礙物0.5 m以上。
5.1.4. 復數(shù)排氣管量測時,若兩管間距離大于30 cm時,則兩排氣管分別量測,取其較大噪音量者;若兩者間距離小于30 cm時,則選定較外側及較上方之排氣管。
5.2 量測期間引擎的狀況
5.2.1. 若S(1)>5000 rpm,則引擎轉速設定在S/2±100 rpm。
5.2.2. 若S(1)≦5000 rpm,則引擎轉速設定在3/4 S±100 rpm。
注(1):S為引擎最大輸出動力的轉速。
5.3 量測次數(shù)至少須連續(xù)量測三次,每次作連續(xù)性的紀錄,包括急速關閉油門期間。取其最大值記錄之。
5.4 試驗結果之采用
5.4.1. 任何連續(xù)二次的量測最大值之差異,須小于2 dB(A),取三次量測值之算術平均值為最后之結果。
5.4.2. 結果之采用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6. 行進間加速噪音量量測
6.1 麥克風的位置如圖2所示,麥克風位于距離試驗車行進中心線CC兩側7.5±0.2 m的位置,其高度距地面1.2±0.1 m。
6.2 試驗方法:試驗時,當車子頭部抵達AA線時,立即滿踩油門加速,一直到車子尾部抵達20 m之外的BB線時,立刻放松油門,緩行到另一端,調頭、停車,準備作下一回試驗。
備考:B´:噪音試驗區(qū)間進入點。
D´:噪音試驗區(qū)間出口點。
點A´及F´:試驗車速度測量點。(點A´及F´:超轉速確認點)
M1:加速噪音試驗麥克風位置。
P1及P2:試驗車速度量測設備放置位置。
Lf:試驗車全長。
圖2 機器腳踏車加速噪音試驗場地、麥克風、車輛行進位置圖
6.3 試驗車接近AA線時的車速,文件位依車輛型式不同而分類如表1所示。
6.4 加速噪音試驗至少須于車子左右兩側各量測二次以上,每次取其最大值記錄之。且連續(xù)二次之間最大值的差異,須小于2 dB(A)。
6.5 超轉速之確認
表1
試驗車排文件型式
接近AA線時的車速
選用的檔位
1、人操作排檔車
選用以下最低者:
(1) 引擎最大動力輸出轉速3/4時之車速。
(2) 引擎調速器所允許最大轉速3/4時之車速。
(3) 總排氣量50 cm3以下,車速25 km/h。
(4) 總排氣量大于50 cm3,車速40 km/h。
(1) 二檔~三檔變速機選用二檔位。
(2) 四檔位變速機選用三檔位。
(3) 五檔位以上變速機選用四檔位。
(4) 若有補助減速機,則此減速機選用可使車達最高速的檔位。
(5) 若依上述的檔位試驗于AA與BB線間發(fā)生引擎轉速超過最大動力輸出時之轉速現(xiàn)象,則可提高一檔重試之。
2、自動排檔車
選用以下較低者:
(1) 總排氣量50 cm3以下,車速25 km/h。
(2) 總排氣量大于50 cm3,車速40 km/h。
(3) 最高車速的3/4。
當有數(shù)個前進檔位時,選用能在AA與BB線之間造成最大加速者,但引擎煞車、停車、低速專用位置除外。
3、無排檔車
依照1、所示
備考:接近AA線時之車速公差為±1.5 km/h。
6.5.1. 確認條件
(1) 車輛須符合第4.1.1.節(jié)規(guī)定之參考車重狀態(tài)。
(2) 車輛依第6.2節(jié)之試驗方法行駛,油門全開時之車輛前端需已通過AA線。
(3) 車輛速度于圖2所示之A´點及F´點測定。
6.5.2. 判定基準
(1) 車輛于圖2所示,A´點速度不超過第6.3.節(jié)所規(guī)定接近AA線時之速度。
(2) 車輛于圖2所示,F´點速度超過該車之引擎最大動力輸出時之轉速下所駛的車速。
(3) 當上述(1)(2)兩項同時發(fā)生時,則確認該車在AA與BB線間有超轉速情形。
6.5.3. 超轉確認結果記錄于附表所示。
6.6 試驗結果之采用
6.6.1. 比較車輛各側諸次值之平均,取較大者為最后之結果。
6.6.2. 結果之采用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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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標準:CNS 1218石油產品之蒸餾試驗法
CNS 3103機器腳踏車運轉試驗法總則
CNS 3577液體石油產品中烴類型之檢驗法(熒光性、吸收法)
CNS 6360石油產品硫分測定法(氧彈法)
CNS 7129精密噪音計
CNS 7183噪音級測定方法
CNS 12012石油產品雷氏蒸氣壓試驗法
CNS 12013汽油含鉛量試驗法(原子吸光光譜分析法)
CNS 12014汽油氧化穩(wěn)定性試驗法(誘導期法)
CNS 12017 原油及液體石油產品密度、相對密度(比重)或API比重測定法(比重計法)
廈門WTO工作站編
2015.5.5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