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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全文發(fā)布

嘉峪檢測網        2019-06-24 17:04

近日,中國器審發(fā)布了《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征求意見稿)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以下簡稱灌流器)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注冊申報資料的技術審評提供技術參考。

本指導原則系對灌流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分說明和細化,并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詳細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guī)強制執(zhí)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guī)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guī)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xiàn)行法規(guī)、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guī)、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fā)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所涉及的灌流器,是指采用活性炭或吸附樹脂等非特異性吸附劑材料,配合血液灌流裝置,用于清除病人體內內源性和外源性藥物、毒物的產品,但不適用于免疫吸附等其他以特異性吸附方式清除血液中毒性物質的灌流器產品。

其他非特異性吸附血液灌流器產品可參考使用。

二、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一)綜述資料

1.概述

灌流器為Ⅲ類醫(yī)療器械,分類編碼10-04-02。產品名稱應符合《醫(y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guī)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的規(guī)定,并解釋申報產品名稱的確定依據。

2.產品描述

說明灌流器適用范圍、工作原理、滅菌方式、結構組成、原材料、性能指標、有效期以及區(qū)別于其他同類產品的特征等內容。必要時提供圖示。

3.型號規(guī)格

對于各種型號規(guī)格的結構組成、功能、特征等方面加以描述,且應當明確各型號規(guī)格的區(qū)別。

4.包裝說明

有關灌流器的包裝信息,應當說明與滅菌方法相適應的最初包裝材料。

5.適用范圍和禁忌癥

(1)適用范圍;

(2)預期使用環(huán)境;

(3)適用人群;

(4)禁忌癥(如適用)。

6.參考的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的情況(如有)

申請者應詳細說明同類或前代產品國內外研究及臨床使用情況。描述本次申報器械與已上市器械(包括本企業(yè)已上市同類產品或其他企業(yè)已上市同類產品)的相同點和不同點,比較的項目包括產品設計、適用范圍、工作原理、結構組成、原材料、滅菌方式、性能指標、有效期等,建議以列表方式列出。對于同類產品,應當說明選擇其作為研發(fā)參考的原因。

7.原材料控制

交灌流器所有組件使用的全部組成材料(包括主材及其所有輔材)的化學名稱、商品名/材料代號、組成比例、供應商名稱、符合的標準等基本信息。應明確每種原材料,包括添加劑、粘結劑及其他成分、使用量等。建議提供與血液接觸的原材料生物學性能符合GB/T 16886.1《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本指導原則中未標明年代號的標準適用最新版本,下同)的生物相容性評價報告。對于首次用于灌流器的新材料,應提供該材料適合用于與循環(huán)血液接觸的相關研究資料。

應詳細描述吸附劑合成過程,闡明各合成過程中引入的引發(fā)劑、交聯(lián)劑、催化劑、溶劑、包膜材料等組分,列明各組分的化學名稱、結構式和分子量、各組分的作用。描述各組分的來源、毒理學信息、符合的標準、質控要求(包括相關殘留控制要求)以及質控要求的確定依據(如允許限量等)。

原材料(含外購組件)應具有穩(wěn)定的供貨渠道,提供原材料(含外購組件)生產廠家的資質證明及外購協(xié)議,以及原材料符合的相應標準如:YY/T 0242-2007《醫(y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用聚丙烯專用料》、YY/T 0806-2010《醫(yī)用輸液、輸血、注射及其他醫(yī)療器械用聚碳酸酯專用料》等要求的檢測報告。

(二)研究資料

應當從技術層面論述申報產品性能、生物相容性評價、生物安全性研究、滅菌工藝、有效期和包裝等。至少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產品性能研究

(1)設計特征:列明灌流器各部件的名稱、結構、功能和材質信息,其中材質至少應包括化學名稱、商品名/代號、組成比例。提供圖樣,內容應足夠詳盡。如產品具有特殊結構、組件等,應提供相應結構特征、參數(shù)和性能,以及針對性設計和驗證的內容。提供圖樣,內容應足夠詳盡。詳細描述各部件功能與實現(xiàn)功能的原理、途徑與技術指標。

(2)物理特性

灌流器外觀、血室容量、微粒脫落、滲磨圓球率、磨后圓球率、密封性能、耐溫性能、吸附性能(對戊巴比妥鈉吸附、對肌酐吸附、對維生素B12吸附)等指標,如有其他功能性、安全性指標以及與質量控制相關的其它指標應一并提供,并提供其確定依據、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

(3)化學性能要求

還原物質、金屬離子、酸堿度、蒸發(fā)殘渣、紫外吸光度等。采用環(huán)氧乙烷滅菌產品,需對環(huán)氧乙烷殘留量進行監(jiān)控。

2.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

應根據灌流器臨床接觸途徑及累積接觸時間,并參考GB/T 16886.1提供完整的生物相容性評價報告。報告應包括:

l 生物相容性評價的依據、項目和方法。

l 產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與人體接觸的性質。

l 實施或豁免生物學試驗的理由和論證。

l 對于現(xiàn)有數(shù)據或試驗結果的評價。

3.滅菌工藝研究

明確產品滅菌方法的選擇理由,明確滅菌工藝和無菌保證水平,并提供滅菌確認報告。滅菌過程還應開展以下方面的確認:

(1)產品與滅菌過程的適應性:應考察滅菌/滅菌方法等工藝過程對于血液灌流器產品的影響。

(2)初包裝與滅菌過程的適應性。

(3)應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shù))和無菌保證水平(SAL),并提供滅菌確認報告。無菌保證水平(SAL)應不低于1×10-6。

(4)殘留毒性:若滅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現(xiàn)殘留,應當明確殘留物信息及采取的處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資料。

4.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有效期驗證項目包括產品使用性能和包裝完整性??刹捎眉铀倮匣驅崟r老化的研究。實時老化的研究,應從產品定型后即開始進行。加速老化研究的具體要求可參考ASTM F1980《醫(yī)療裝置用無菌阻隔系統(tǒng)加速老化的標準指南》和YY/T 0681.1《無菌醫(yī)療器械包裝試驗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試驗指南》。

產品包裝驗證可根據有關國內、國際標準進行,提交產品的包裝驗證報告。

5.動物試驗研究

對于宣稱用于清除蛋白結合率較高的外源性毒物的產品,或采用了新的吸附材料的灌流器產品,應在相關臨床研究前進行動物試驗研究,以評估產品的安全有效性。

6. 其他資料:證明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資料。

灌流器中的吸附劑在加工過程中一般會引入一些化學物質,如單體、溶劑、催化劑、交聯(lián)劑等,如二甲醚、甲醇、甲苯等,這些物質具有一定潛在毒性并應限量使用。為保證產品使用安全性,申請人應選擇相關化學物質在臨床上暴露量最大的產品,參考《已知可瀝濾物測定方法驗證及確認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已知可瀝濾物允許限值確定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等指導原則提交其模擬臨床最惡劣環(huán)境下的溶出并參考其臨床可接受限度并根據不同體重適用人群的生理特點分別進行安全性評價。

企業(yè)還應針對產品適用范圍宣稱,選取典型性物質進行體外試驗研究,證明其對宣稱的物質的清除效果,如尿毒癥相關的高蛋白結合率的內源性毒素、尿毒癥相關的中大分子、高蛋白結合率的外源性毒物等。

(三)生產制造信息

應當明確產品生產加工工藝,注明關鍵工藝和特殊工藝,并說明其過程控制點。明確生產過程中各種加工助劑的使用情況及對雜質(如殘留單體、小分子殘留物等)的控制情況。

有多個研制、生產場地的,應當概述每個研制、生產場地的實際情況。

(四)臨床評價資料

申請人應按《醫(y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醫(y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選擇合理的臨床評價方式,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如開展臨床試驗,應符合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相關規(guī)定,按照《醫(y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guī)范》(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5號)的要求實施。申報資料中應提交倫理委員會批件、試驗方案、臨床試驗報告和統(tǒng)計分析報告等文件。

臨床試驗根據產品申報用途、試驗目的考慮納入病種和嚴重程度,在試驗方案中應詳細說明入選/排除標準以及中止試驗標準。建議對用于清除腎衰竭患者體內高蛋白結合的內源性毒素(蛋白結合率大于60%,下同)或藥物中毒患者體內高蛋白結合藥物、用于清除腎衰竭患者體內中大分子毒素兩種不同治療用途分別進行臨床驗證。

1.臨床試驗基本要求

試驗方案應明確研究目的、研究人群、觀察指標、評價方法、對照選擇及研究設計類型等。可采用兩中心或多中心完成臨床試驗,其中多中心試驗的各參試單位應按照同一個試驗方案完成臨床試驗。分中心報告以統(tǒng)計描述為主。分析受試者退出或脫落的嚴重程度和產生原因,并估計可能對結果造成的影響。

其他臨床試驗設計方案要求可參考《醫(yī)療器械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要求。

2.試驗品和對照品選擇原則

申報產品選擇試驗品時,建議選擇原材料和組件最全,經過全項目注冊檢測的型號進行臨床試驗。對照器械應與擬申報器械采用相同或類似的材料制成且具有相似的預期用途。對照品的適用范圍和使用方式應盡量與申報產品一致,應選擇已獲得醫(yī)療器械注冊證的產品。

3.入選和排除標準

根據研究產品的預期用途確定目標人群,制定具體的入選和排除標準。

入選標準:需要接受血液灌流治療的患者。試驗對象應具有代表性:

1.對于用于清除腎衰竭患者體內蛋白結合較高水平的內源性毒素或中毒患者外源性毒物血液灌流,受試者應為尿毒癥患者中需要使用血液灌流進行清除體內與蛋白結合較高水平的內源性(大于60%)毒素或需要清除高蛋白結合的外源性藥物中毒患者。

2.對于用于清除尿毒癥體內蓄積的中大分子的血液灌流,受試者的選擇原則上應為需要通過血液灌流清除尿毒癥患者體內蓄積的中大分子或蛋白結合率大于60%的內源性毒素患者,比如常規(guī)血液透析無法有效清除體內蓄積的中大分子內源性毒素的患者等。具體以企業(yè)產品申報實際決定。

排除標準:

①需同時使用其他血液凈化治療,如CRRT/血漿置換/血漿吸附/白蛋白透析等;

②既往對體外循環(huán)管路、血液凈化器械有過敏史者;

③凝血功能異常且伴有嚴重出血傾向、急性或活動性出血的患者;

④嚴重貧血及嚴重的心肺功能不全患者;

⑤急性感染或惡性腫瘤;

⑥精神性疾病患者;

⑦正在或一個月內參加過其他臨床試驗者;

⑧妊娠及哺乳期婦女,以及近期準備懷孕者;

⑨難以糾正的嚴重休克患者;

⑩依從性差的患者或其他研究者認為不適合入組者。

4. 研究設計和研究假設

建議申請人采用平行、前瞻、隨機對照設計,將擬申報器械與已獲準上市器械進行對比。對照器械應與擬申報器械采用相同或類似的材料制成且具有相似的預期用途。試驗組應單獨使用或與低通量透析器聯(lián)合使用,對照品的適用范圍和使用方式應盡量與申報產品一致,應選擇已獲得醫(yī)療器械注冊證的產品。試驗組和對照組的試驗條件、方法步驟、臨床觀察項目、評價依據及術后隨訪時間應一致,對照組與試驗組應按隨機原則分配。采用多中心研究時各中心方案應一致。應詳細描述試驗用血液灌流器及對照品的規(guī)格型號、生產廠家和批號、對照品選擇依據等信息。

5.比較的類型

如優(yōu)效性檢驗、非劣效性檢驗、等效性檢驗,申請人應說明選擇的依據。

6.臨床操作

臨床操作應符合《血液凈化標準操作規(guī)程》(最新版)等臨床操作規(guī)范。

7.評價指標設定舉例

明確臨床性能評價指標,評價的指標應合理并便于臨床觀察,評價指標應包括有效性指標、安全性指標及術中操作性能評估指標。

(1)預期用于清除尿毒癥患者體內蛋白結合水平較高的內源性毒素或中毒患者體內蛋白結合水平較高的外源性毒物的血液灌流

①有效性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灌流前后目標物質清除效果,如灌流前后規(guī)定目標物質濃度的下降率。

②安全性指標

觀察時間點:應分別觀察治療前后相關指標

臨床指標:治療前后的受試者生命體征、血生化指標(肝功能、腎功能、溶血試驗等),治療前、治療開始后15分鐘及治療結束后的血常規(guī),其他不良事件如血壓下降、發(fā)熱反應、凝血、過敏反應等。

不良事件:臨床試驗過程中出現(xiàn)的任何不利的醫(yī)學事件,無論是否與試驗用醫(yī)療器械相關。

臨床研究過程中出現(xiàn)的其他異常現(xiàn)象。

(2)預期用于清除尿毒癥患者體內蓄積的中大分子的血液灌流治療

①有效性指標

主要觀察指標:對目標物清除效果,如用于清除體內蓄積的中大分子可選擇β-2微球蛋白的清除效果作為主要觀察指標。

次要觀察指標:應選擇有臨床意義的蛋白結合率大于60%的內源性毒素的下降率作為次要觀察指標。

②安全性指標

觀察時間點:應分別觀察治療前后相關指標

臨床指標:治療前后的受試者生命體征、血生化指標(肝功能、腎功能、溶血試驗等),治療前、治療開始后15分鐘及治療結束后的血常規(guī),其他不良事件如血壓下降、發(fā)熱反應、凝血、過敏反應等。

不良事件:臨床試驗過程中出現(xiàn)的任何不利的醫(yī)學事件,無論是否與試驗用醫(yī)療器械相關。

臨床研究過程中出現(xiàn)的其他異?,F(xiàn)象。

8.樣本量確定依據

應根據統(tǒng)計學原則確定試驗例數(shù),以確保所申報器械將能在臨床使用條件下充分發(fā)揮作用。

樣本量的大小應根據受試產品的具體特性、主要有效性(或安全性)評價指標及其估計值、顯著性水平、研究把握度以及臨床試驗比較的類型來確定。應在臨床試驗方案中明確給出具體的樣本量計算公式及其來源出處,說明計算過程中所采用的所有參數(shù)及其估計值。

采用非劣效性檢驗方法對比時,非劣效界值的制定建議參考相關指導原則規(guī)定執(zhí)行并滿足臨床要求。

以下舉例內容僅供參考:

(1)預期用于清除尿毒癥患者體內蛋白結合水平較高的內源性毒素或中毒患者體內蛋白結合水平較高的外源性毒物的血液灌流

企業(yè)應基于相關指南、臨床文獻等選擇有臨床意義的目標物質清除率指標作為統(tǒng)計假設,并在滿足統(tǒng)計學要求的前提下計算樣本量,樣本量計算中相關參數(shù)應給出詳細的依據。

(2)預期用于清除尿毒癥患者體內蓄積的中大分子毒素的血液灌流治療

假設用于清除體內蓄積的中大分子毒素作為主要觀察指標,例如假設目標物之一為β2微球蛋白,且β2微球蛋白下降率的平均水平在35%,非劣效界值取15%,則在顯著性水平0.05(雙側)、80%把握度、考慮5%脫落率的情況下,計算得每組所需例數(shù)為165例,2組共需例數(shù)330例。

9.統(tǒng)計分析方法

數(shù)據分析時應考慮數(shù)據完整性,所有簽署知情同意并使用了受試產品的試驗對象必須納入分析。對于偏離或違反方案及有關數(shù)據剔除等處理必須有科學依據和詳細說明。

臨床試驗數(shù)據分析應基于不同的分析集,通常包括全分析集(Full Analysis Set, FAS)、符合方案集(Per Protocol Set, PPS)和安全集(Safety Set, SS),研究方案中應明確各分析集的定義。主要研究終點指標的分析應同時在全分析集和符合方案集上進行;對于基線情況描述和次要終點應在全分析集的基礎上進行;安全性指標分析應基于安全集。

臨床試驗數(shù)據分析應采用國內外公認的經典統(tǒng)計方法。臨床試驗方案應該明確統(tǒng)計檢驗的類型、檢驗假設、判定療效有臨床意義的界值(目標值/非劣效界值)等,界值的確定應有依據。

(1)描述性分析

計數(shù)資料采用頻數(shù)和百分比描述,計量資料采用均數(shù)、標準差、最大值、最小值、中位數(shù)、第25及第75分位數(shù)描述。

(2)臨床終點分析

不能僅將p值作為對主要研究終點進行評價的依據,統(tǒng)計結果需采用點估計值及相應的95%置信區(qū)間進行表達。隨機對照設計的試驗宜給出試驗組和對照組有效率的差值及其95%置信區(qū)間。多中心臨床試驗主要終點的組間比較分析時還應當考慮中心效應。

(3)安全性評價

為評估器械的安全性,建議申請人提交使用該器械時觀察到的所有不良事件,無論患者是否提前退出臨床研究。

實驗室指標:報告實驗室指標治療前正常、治療后異常的例數(shù)及所占比例,并進行組間比較。

不良事件:報告不良事件發(fā)生例數(shù)及所占比例,并進行組間比較。同時,詳細描述各組病例出現(xiàn)的全部不良事件的具體表現(xiàn)、程度、發(fā)生原因及其與試驗產品的相關性。

10.試驗所用樣品的信息

應具體說明臨床試驗樣品的詳細信息:產品規(guī)格型號、批號、使用方法,對照品的詳細信息(生產廠家、產品材料、預期用途、使用方法、產品規(guī)格型號、批號、醫(yī)療器械注冊證號等)。

11. 臨床試驗報告

多中心臨床試驗建議由主要研究者根據臨床試驗總的統(tǒng)計分析報告,撰寫并出具臨床試驗報告。臨床試驗報告應與臨床試驗方案保持一致,應包括:試驗對象資料、試驗方法、評價方法、評價標準、試驗結果、試驗結論、副反應、不良事件、并發(fā)癥及其處理、試驗效果分析、適用范圍、禁忌證和注意事項、存在問題及改進意見等。

此外,需注意以下問題:

(1)明確所有試驗對象是否全部完成隨訪,完成隨訪試驗對象是否均納入統(tǒng)計,失訪試驗對象需明確失訪原因,且分析可能對研究結果產生的影響。

(2)提交療效評價與安全性評價統(tǒng)計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原始數(shù)據。

(3)報告所有不良事件發(fā)生的時間、原因、后果及與試驗用器械的關系,對于所采取的處理措施需予以明確。對于嚴重不良事件應按照法規(guī)要求及時上報;同時臨床試驗人員應當及時做出臨床判斷,采取措施,保護試驗對象利益;必要時中止臨床試驗。無論是預期還是非預期不良事件,都應如實記錄和報告。

(五)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應包含風險分析、風險評價、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和驗證結果、剩余風險可接受性評定文件。

參考YY/T 0316—2016《醫(y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yī)療器械的應用》制訂文件。生產企業(yè)要成立風險管理小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風險管理活動要貫穿產品設計、試生產、量產、上市后使用及產品處理的整個生命周期。要體現(xiàn)生產企業(yè)風險管理活動計劃的完整性,尤其上市管理的風險分析與評價過程。對于上市前風險管理中尚未認知的風險,應在上市后開展信息收集,一旦發(fā)現(xiàn)異常及時進行風險評價,采取控制措施,更新風險管理文件。

剩余風險分析時,要注意風險控制措施新引入的風險能轉化為可接受風險,方能認為風險受控。必須進行風險與收益分析,收益大于風險時方可接受。提供灌流器上市前風險管理報告,此報告旨在說明并承諾:

-風險管理計劃已被正確地實施;

-綜合剩余風險可接受;

-已建立產品上市后的追溯與臨床應用信息收集制度。

應隨風險管理報告一并附上包括風險分析、風險評價、風險控制概述管理資料。至少應包括:

1.產品安全特征清單;

2.產品可預見危害及危害分析清單(說明危害、可預見事件序列、危害處境和可能發(fā)生的損害之間的關系);

3.風險評價、風險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風險評價匯總表。

對于風險分析和管理概述,應包括一份風險總結,以及如何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程度的內容。

(六)產品技術要求

企業(yè)應根據產品特點制定產品技術要求,技術指標應當不低于相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引用標準應當為現(xiàn)行有效版本。對企業(yè)宣稱的所有技術參數(shù)和功能,應在技術要求中予以規(guī)定。

灌流器產品的技術要求應參照標準YY 0464-2009《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等國家標準與行業(yè)標準,以及產品設計驗證結果與臨床應用相關報告與文獻來制定。申報產品型號、規(guī)格劃分盡量采用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表示方法,所有產品的組件、材料對應關系應明確,不用“系列”“等”含糊用詞。

1.產品型號/規(guī)格及其劃分說明

明確規(guī)格型號及區(qū)別、產品組成及結構示意圖、各組件原材料、滅菌方法、有效期、初包裝材料等要求。

2.性能指標

1)物理性能要求:灌流器外觀、血室容量、微粒脫落、密封性能、吸附性能(對戊巴比妥鈉吸附、對肌酐吸附、對維生素B12吸附)、耐溫性能等指標,對于產品吸附性能,還應依據產品特性制定目標物質吸附性能的檢測要求。所有組件應具有各自性能要求,如包含特殊組件、結構和功能,應規(guī)定組件的結構、尺寸、性能要求。

(2)化學性能要求

還原物質、金屬離子、酸堿度、蒸發(fā)殘渣、紫外吸光度等。如使用特殊原材料,建議補充該原材料中小分子物質、化學添加物等殘留物的規(guī)定。采用環(huán)氧乙烷滅菌產品,需對環(huán)氧乙烷殘留量進行監(jiān)控。

(3)其他要求

提供符合GB/T 16886.1規(guī)定與循環(huán)血液實際累積接觸時間的情況時,無菌、細菌內毒素、熱原等其他要求。

3.檢驗方法

有關行業(yè)標準、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方法,應作為各性能指標條款對應的檢測方法。

4.術語(如適用)

(七)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提供具有醫(yī)療器械檢驗資質的醫(y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注冊檢驗報告和預評價意見。

產品的注冊檢測應在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應在檢驗機構承檢范圍內。所檢驗型號產品應當是本注冊單元內能夠代表申報的其他型號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產品。

三、注冊單元劃分原則和注冊檢測要求

產品原材料、使用性能、關鍵或特殊生產工藝(包括滅菌工藝)等方面有差異的產品,分為不同注冊單元,提供各自完整的注冊申報資料。

典型性產品選擇原材料和組件最全的,應能夠代表本注冊單元內其它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全項目注冊檢測。所有組件均應進行注冊檢測,特別是具有特殊結構、性能的組件。完成典型性產品檢測后,同一注冊單元其他型號可進行差異性檢測。

四、產品說明書和最小銷售單元的標簽樣稿

灌流器產品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應符合《醫(y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guī)定》(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YY 04642009等適用標準的要求。說明書中信息應包含適用范圍、禁忌癥、注意事項、滅菌方式、有效期等,并與臨床研究結論和國家出臺的規(guī)范性文件一致。

五、參考文獻

1.《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

2.《醫(y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

3.《醫(y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guī)定》(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

4.《關于發(fā)布醫(y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

5.《關于發(fā)布醫(y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9號)

6.《關于公布醫(y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3號)

7.《醫(y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guī)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

8.YY 0464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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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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