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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9-07-10 22:17
今日,中國RoHS標準小組發(fā)布《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第一批)的解讀文件(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第一批)的解讀文件
(征求意見稿)
一、有關《達標管理目錄》中產品范圍的相關問題
問題1:空氣凈化器、加濕器、除濕機是否屬于第一批達標管理目錄產品?
答:根據《達標管理目錄》對于空氣調節(jié)器的定義和描述,主要適用于整體式空調器(窗式、穿墻式等)、分體式空調器(掛壁式、落地式等)、一拖多空調器等制冷量在14000W 及以下(一拖多空調時,按室外機制冷量計算)的房間空氣調節(jié)器具。空氣凈化器、加濕器不具備制冷功能,因此不在《達標管理目錄》范圍內。
問題2:空調多聯機應如何界定產品范圍?
答:空調多聯機屬空調系統(tǒng),其各部分在市場上單獨銷售,因此在達標管理目錄中也單獨管理。不論室內機還是室外機,若該部分可應用于額定制冷量≤14000 瓦范圍內,則應屬于達標管理目錄范圍內,若該部分只應用于額定制冷量>14000 瓦,則不屬于達標管理目錄范圍內。
問題3:干衣機是否在達標管理目錄內?
答:干衣雖然外觀與洗衣機類似,但其核心功能為干衣功能,因此不具備洗衣功能的干衣機不在達標管理目錄內。
問題4:有關電熱水器的判定問題
答:電熱水器指通過電加熱管、電熱膜等電加熱元件將電能轉化為熱能,并將熱能傳遞給水,使水加熱至低于沸點溫度的器具。具備該功能的產品即為電熱水器,而與其外觀形態(tài),是否與其他產品集成在一起無關,如廚房、衛(wèi)生間使用的快熱式電熱龍頭等均應按電熱水器處理。
問題5:《達標管理目錄》中打印機的“印刷幅寬”應如何理解?
答:印刷幅寬,為打印機實際可印刷的最大寬度。
問題6:用于體育場等公共場館的大尺寸業(yè)務用液晶顯示屏,是否屬于《達標管理目錄》的范疇?《達標管理目錄》中的顯示器產品,是否在尺寸或應用方面有界定?
答:依據《達標管理目錄》中有關監(jiān)視器的產品定義和描述,不論尺寸如何,顯示屏產品均屬于《達標管理目錄》范圍內。
問題7:預定安裝到《達標管理目錄》適用范圍外產品中的監(jiān)視器是否屬于《達標管理目錄》的適用范圍?
答:根據《達標管理目錄》備注,“對于本目錄中的產品,當作為目錄外產品的部件使用時,不屬于本目錄的適用范圍。但當這些產品未明確最終用途且在市場上單獨出售時,則屬于本目錄的適用范圍。”因此,對于僅預定安裝到《達標管理目錄》適用范圍外產品中的監(jiān)視器不屬于《達標管理目錄》的適用范圍。包括維修或升級等售后服務中用于上述用途的監(jiān)視器,也不屬于《達標管理目錄》的適用范圍。
問題8:激光電視是否屬于達標目錄內產品?
答:由于激光電視(可接收廣播電視節(jié)目的設備)的主要設計功能為電視,因此應屬于《達標管理目錄》范圍。但激光投影機不屬于《達標管理目錄》范圍。
問題9: 用于工業(yè)或企業(yè)組織行為的條碼或二維碼等掃描并通過網絡傳送數據的手持式設備是否屬于《達標管理目錄》中的“移動通信手持機”?
答:依據《達標管理目錄》有關移動通信手持機的定義,通過蜂窩網絡發(fā)送或接收兩地數據的手持式移動用戶終端設備屬于《達標管理目錄》適用范圍。因此,對于工業(yè)或企業(yè)組織行為的條碼或二維碼等掃描的手持式設備雖然不是普通用戶使用,但屬于行業(yè)用戶使用,若其采用蜂窩網絡通信技術,則屬于《達標管理目錄》適用范圍,若其使用其他通信技術,則不屬于《達標管理目錄》適用范圍。
二、有關《達標管理目錄》中產品配件的相關問題
問題10:《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凡納入《達標管理目錄》的產品應滿足限量要求,那么該目錄內產品的配件是否應滿足限量要求?
答:根據《管理辦法》中電器電子產品的定義,《達標管理目錄》中的產品包括了配套產品,因此,《達標管理目錄》內產品的標準配件和僅適用于《達標管理目錄》內產品的專用可選配件應滿足限量要求,配件單獨售賣時不按《達標管理目錄》進行管理。
問題11:不單獨銷售,僅作為贈品的電器電子產品是否需要按照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目錄內產品是否需要滿足限量要求?
答:僅作為贈品的電器電子產品應按照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如果該產品納入達標管理目錄中,應符合限量要求并按照合格評定制度進行管理。產品受管理辦法管控不因其贈品、免費等流入市場的形式變化而變化。
問題12:空調器現場安裝用的配件是否需要符合管理辦法?
答:空調現場安裝用配件主要為支架、銅管、螺絲等非電器電子產品,因此空調現場安裝用配件不在管理辦法范圍內。但如果以上配件與空調機組成消費單元共同售賣給消費者,則應受管理辦法管轄,作為空調配件,與空調一起按照《達標管理目錄》進行管理。
問題13:手機殼套及貼膜是否需要符合管理辦法?
答:手機殼套和貼膜本身不是電器電子產品,且并非為滿足產品結構要求或功能需要所必須的一部分,因此其不在管理辦法范圍內。

來源:工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