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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9-10-08 14:27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注冊技術指導原則
(征求意見稿)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體外同步復律產品(簡稱“產品”)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產品的一般性要求,注冊申請人應依據其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其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注冊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guī)強制執(zhí)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guī)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guī)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guī)、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guī)、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fā)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體外同步復律產品,可進行體外同步復律治療。
按照《醫(yī)療器械分類目錄》,產品的管理類別為Ⅲ類,分類編碼為08-03-01,是用于心臟的治療、急救裝置。
本指導原則所述的產品由執(zhí)業(yè)醫(yī)生控制和操作,包含進行同步復律的各種設備或系統(tǒng)。產品既可以是獨立設備,也可集成在多參數模塊的設備或系統(tǒng)中。
本指導原則對于產品的預期使用環(huán)境不做限制,例如,產品可在醫(yī)療機構、院前的急救環(huán)境(含救護車、航空救援)、患者轉運過程中使用,也可在機場、生活社區(qū)、學校、辦公場所等公共區(qū)域急救使用。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植入式同步復律產品,例如,植入式心臟再同步復律除顫器等。
二、醫(y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
按照《醫(y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附件8,注冊申請人應提供《醫(y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著重明確下述項目的適用性,說明產品符合適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提供證明其符合性的文件:
1. B5項 環(huán)境特征;
2. B6項 有診斷或測量功能的醫(yī)療器械產品;
3. B8項 含軟件的醫(yī)療器械和獨立醫(yī)療器械軟件;
4. B9項 有源醫(yī)療器械和與其連接的器械;
5. B11項 提供患者能量或物質而產生風險的防護;
6. B12項 對非專業(yè)用戶使用風險的防護;
7. B13項 標簽和說明書;
8. B14項 臨床評價。
對于《醫(y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中不適用的各項要求,應當說明其理由。
對于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的文件,注冊申請人應當說明其在申報資料中的具體位置;對于未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的文件,注冊申請人應當注明該證據文件名稱及其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的編號備查。
三、綜述資料
一般來說,只有體外除顫器和病人監(jiān)護儀同步配合才能實現體外同步復律功能。為保證適當的同步觸發(fā)信號接口,推薦制造商采用集成化的產品設計方案,將體外除顫器和病人監(jiān)護儀設計為體外同步除顫-監(jiān)護儀/系統(tǒng),以滿足體外同步復律治療的需求。
然而,本指導原則對于產品設計方案不做限制,集成化的產品設計方案不是制造商的唯一選擇,在很多情況下體外除顫器和病人監(jiān)護儀作為獨立設備在臨床中使用。如果制造商采用非集成化的產品設計方案,責任方應正確地連接上述兩設備,并且病人監(jiān)護儀能夠及時地同步觸發(fā)體外除顫器,安全地釋放體外同步除顫能量,滿足體外同步復律治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
(一) 概述
產品通用名稱由核心詞和特征詞組成。注冊申請人應按照產品的預期用途來確定產品名稱的核心詞,按照產品的使用部位和技術特點來確定產品名稱的特征詞,例如,對于集成化的產品設計方案:體外同步復律監(jiān)護儀、體外同步復律監(jiān)護系統(tǒng)等;對于非集成化的產品設計方案:體外同步復律器、體外同步復律系統(tǒng)等。
(二) 產品描述
注冊申請人應提供產品的下述描述信息:
1. 臨床機理和需求、工作原理
注冊申請人應描述人體在發(fā)生心律失常時的臨床表現,應明確同步復律治療機理、臨床需求以及產品工作原理。
2. 結構組成
注冊申請人應明確產品組成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主機、部件和附件的名稱、型號和制造商(Legal Manufacture)。這些信息同時應以注冊申請表附頁形式提供,例如,表1。
注冊申請人應提供各部分的示意圖或者彩色圖片,描述與產品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功能及其組成部件(關鍵組件和軟件組件)的功能,以及區(qū)別于其他同類產品的特征等內容。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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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型號 |
制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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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機 |
α |
κ醫(yī)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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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復律功能模塊 |
β |
λ Medical Syste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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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除顫手柄 |
γ |
μ Medical Corpo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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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兒除顫電極板 |
δ |
ν Gmb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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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重復使用除顫電極 |
ε |
ξ 株式會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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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電極片 |
ζ |
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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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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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 |
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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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電源適配器 |
ι |
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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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軟件 |
軟件組件的名稱、發(fā)布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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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型號規(guī)格
對于存在多種型號的產品,注冊申請人應當明確各型號的區(qū)別,應當采用對比表及帶有說明性文字的圖片、圖表,對于各種型號的結構、組成、配置和體外同步復律治療模式加以描述。
注冊申請人應明確主機、部件和附件的下述規(guī)格:
1. 物理規(guī)格:物理尺寸、重量,等等。
2. 顯示規(guī)格:顯示屏類型、尺寸。
3. 有線/無線通信協議
a) 硬件接口:接口的名稱、機械和電氣協議,例如,RS-232或RS-485串口,并口,USB 1.0、USB 2.0、USB 3.0,IEEE 802.3協議的標準以太網口、快速以太網口和10G以太網口,SD/CF卡插口,等等。
b) 無線接口:接口的名稱及協議,例如,紅外接口,802.11a/b/g/n協議的WIFI網絡,IEEE802.15.1協議的藍牙(版本1.0~4.2),等等。
c) 打印規(guī)格:打印機類型,例如,熱敏型等;打印分辨率:垂直分辨率、水平分辨率等;紙張寬度、打印寬度;打印波形數量等;打印速度,例如,12.5、25mm/s。
4. 附件的規(guī)格
a)附件的結構示意圖/彩色圖片、附件的各部分原材料。
b)附件的物理尺寸和面積、導線的物理尺寸等。
c)對于滅菌包裝附件,應明確滅菌方式和滅菌有效期。
(四) 包裝說明
注冊申請人應提供體外同步復律產品包裝的信息及彩色圖片,以及與該產品一起銷售的配件包裝情況及彩色圖片。
(五) 適用范圍和禁忌癥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是生命支持設備或系統(tǒng),預期用于患者急救。
體外同步復律產品供經高級生命支持(ACLS)培訓且熟悉產品操作的醫(yī)護人員治療新生兒、小兒和成人患者,用于轉復心動過速癥狀,在醫(yī)療機構、院前急救現場或者患者轉運過程中使用。
1.適用人群:
產品可用于治療不穩(wěn)定患者(如胸痛、肺水腫、頭暈、低血壓),伴有窄或寬QRS復合心動過速(心室率>150bpm);對靜脈藥物試驗無反應的穩(wěn)定室性心動過速患者。
2.適應癥:
產品可用于治療折返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心房顫動或心房撲動等房性心動過速、有脈性心室顫動。
3.禁忌癥:
產品不用于治療交界性心動過速、無脈性或不規(guī)則心室顫動。
考慮到房顫患者左心房形成血栓造成的卒中風險,在沒有經食管超聲心動圖檢測結果的情況下,產品禁用于無抗凝治療的房顫患者。
(六) 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的信息
參考的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應當提供同類產品(國內外已上市)或前代產品(如有)的信息,闡述申請注冊產品的研發(fā)背景和目的。對于同類產品,應當說明選擇其作為研發(fā)參考的原因。同時列表比較說明申請注冊產品與參考產品(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的異同,例如,表2。
(七) 其他需說明的內容
對于已獲得批準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供批準文號和批準文件復印件。
對于采用非集成化產品設計方案的體外同步復律器或系統(tǒng)等,注冊申請人應說明配合使用的其他醫(yī)療器械或通用產品的基本情況,應說明系統(tǒng)各組合醫(yī)療器械間存在的物理、電氣等連接方式。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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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
前代產品/同類產品 |
申報產品 |
異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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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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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模式 |
體外同步復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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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
同步器、體外同步除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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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顫波形 |
雙相方波、雙相截斷指數波、 單相正弦衰減波、單相截斷指數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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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抗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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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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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顫途徑 |
體外經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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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極片位置、 除顫位置 |
前-側位、前-后位、 前-左肩胛位、前-右肩胛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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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顫作用方式 |
除顫手柄、粘貼式電極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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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器使用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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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器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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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源、電池 |
額定規(guī)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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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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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資料
(一)產品性能研究
制造商應當提供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和編制說明。產品的現行有效標準如下:
GB9706.1-2007 醫(y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GB9706.8-2009 醫(yī)用電氣設備 第2-4部分:心臟除顫器安全專用要求;
GB9706.15-2008 醫(yī)用電氣設備 第1-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 并列標準:醫(yī)用電氣系統(tǒng)安全要求(如適用);
YY0505-2012 醫(y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
YY0709-2009 醫(yī)用電氣設備 第1-8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通用要求,醫(yī)用電氣設備和醫(yī)用電氣系統(tǒng)中報警系統(tǒng)的測試和指南(如適用);
YY/T0196-2005 一次性使用心電電極(如適用)。
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供產品性能研究資料,包括性能指標、質量控制相關指標的確定依據,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
1. 同步器的關鍵技術特點及其性能指標
注冊申請人應說明同步器的工作原理和應用方式,明確同步器的性能指標,例如,同步脈沖與能量釋放之間的最大延遲時間,從QRS波頂點或外部觸發(fā)脈沖的上升沿到體外除顫器輸出波形的頂點的最大延遲時間,應明確延遲時間的測量方法,等等。
2. 體外同步除顫的關鍵技術特點及其性能指標
注冊申請人應明確體外同步除顫波形、能量級別和精度、病人阻抗測量、充電/放電、電源等方面的功能和性能指標。
a)注冊申請人應明確體外同步除顫波形及其詳細參數,例如,雙相波(例如,雙相方波RLB、雙相截斷指數波BTE,等等)、單相波(例如,單相正弦衰減波MDS、單相截斷指數波MTE,等等)或其他波形,并且至少明確下述性能指標:
雙相除顫波形的詳細參數,例如:所有能量級別和各級別的輸出能量精度、放電時間常數、第一相時間、第一相峰值電流、第一相平均電流、第一相電流平均斜率、兩相間隔時間、第二相時間、第二相峰值電流、第二相平均電流、第二相電流平均斜率,等等。
單相除顫波形的詳細參數,例如,所有能量級別和各級別的輸出能量精度、放電時間常數、治療時間、峰值電流、平均電流、波形斜率,等等。
按照電流-時間關系,制造商應繪制除顫波形釋放的脈沖圖,并針對波形特點提供波形詳細參數,例如,圖1和圖2。
b)注冊申請人應提供阻抗測量的方法,應明確除顫波形對應的病人阻抗測量范圍和精確度。
圖1
圖2
3. 關鍵元器件及其質量控制要求
注冊申請人應提供產品的工作原理圖、產品總體設計方案和總體設計框圖,應簡述體外同步復律各單元模塊的功能及相互關系,應明確同步器、體外同步除顫等單元模塊及其設計要求。
基于風險分析和管理、驗證和確認等的工作,注冊申請人應確定下述模塊(包括但不限于)相關器件是否為關鍵元器件,并明確關鍵元器件的名稱、型號、規(guī)格、注冊申請人以及需要控制的規(guī)格參數和性能指標:
a)電源模塊,例如,電源適配器、電池、電源模塊等;
b)控制模塊,例如,硬件電路的MCU、擴展資源、通信電路等;
c)測量和傳輸模塊,例如,信號采集和轉化電路等;
d)充電模塊,例如,充電電容、充電高壓管、充電變壓器等;
e)放電模塊,例如,放電橋中電子開關等;
f)監(jiān)護附件,例如,心電監(jiān)護電極、心電導聯線;
g)治療附件,例如,除顫手柄、一次性使用除顫電極片等。
(二)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
注冊申請人應對預期與人體接觸附件進行生物相容性評價,例如,除顫手柄、可重復使用除顫電極、一次性使用除顫電極片、胸內勺形電極以及其他配合使用的附件,應提供細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內反應項目的生物相容性評價資料,對于滅菌包裝附件,還應提供熱原和細菌內毒素項目的評價資料。
注冊申請人宜參考的現行有效標準有:
GB/T16886.1-2011 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
GB/T16886.5-2003 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5部分:體外細胞毒性試驗;
GB/T16886.10-2005 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0部分:刺激與遲發(fā)型超敏反應試驗;
GB/T16886.12-2005 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2部分:樣品制備與參照樣品;
GB/T16886.18-2011 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8部分:材料化學表征;
GB/T14233.2-2005 醫(y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學試驗方法。
注冊申請人宜參考GB/T16886.1-2011評定程序的框架并且在風險分析和管理的基礎上,根據產品與人體接觸性質、接觸時間和接觸周期,考慮生物學評價項目,并按照圖3進行生物學評價。
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資料應當包括:
1. 生物相容性評價的依據和方法;
2. 產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與人體接觸的性質;
3. 實施或豁免生物學試驗的理由和論證;
4. 對于現有數據或試驗結果的評價。
圖3
對于已獲得注冊批準上市的附件,在GB/T16886.1-2011的4.7項中任一情況下,注冊申請人應重新評價材料或最終產品的生物相容性。
如果已獲得注冊批準上市的附件未發(fā)生GB/T16886.1-2011中4.7項的情況,注冊申請人應提供其制造商做出的未發(fā)生GB/T16886.1-2011的4.7項所規(guī)定的重新評價情況的聲明,并且應提供該附件的醫(yī)療器械注冊證復印件及其原生物學評價資料的復印件。
(三)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1. 注冊申請人應明確電池、除顫電極片、一次性使用心電電極的有效期,并提供有效期的驗證報告。
2. 注冊申請人應明確申報產品的預期使用壽命,提供預期使用壽命的分析驗證報告。
3. 注冊申請人應提供可重復使用附件的使用次數驗證資料,例如,可充電電池、除顫手柄、可重復使用除顫電極板、可重復使用除顫電極片、可重復使用心電電極等。
4. 注冊申請人應提供,在宣稱的有效期內以及運輸儲存條件下,保持包裝完整性的依據。
5. 如產品為滅菌包裝,注冊申請人應明確包裝材料、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無菌保證水平和滅菌有效期,提供包裝工藝確認報告、滅菌確認報告、滅菌效果驗證報告和貨架壽命驗證報告。
(四)臨床前動物實驗
按照《醫(yī)療器械動物實驗研究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第一部分:決策原則》,注冊申請人宜提供體外同步除顫治療的動物實驗研究資料,詳見《體外除顫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附錄3。
(五)軟件研究
產品所含的軟件組件一般不宜單獨注冊。參考《醫(y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體外除顫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正文第四條第(五)款要求,注冊申請人應按照C級安全性級別提供軟件描述文檔;參考《醫(yī)療器械網絡安全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注冊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網絡安全的具體情況提供網絡安全描述文檔或常規(guī)安全補丁描述文檔。
五、臨床評價資料
注冊申請人應提供體外同步復律治療的臨床評價資料,可按照下述任一情形:
(一)通過同品種產品臨床數據進行的分析評價報告
按照本指導原則附錄3和《體外除顫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附錄4,注冊申請人應通過分析評價同品種體外同步復律產品的臨床數據來確認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臨床試驗資料
注冊申請人可參考《醫(yī)療器械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接受醫(y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體外除顫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附錄6來確認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六、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注冊申請人應提供產品的風險管理資料,見本指導原則附錄1。
考慮到產品的臨床使用場所(包括但不限于臨床機構、戶外/戶內公共場所、交通工具中、患者家中等)和各種環(huán)境因素的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海拔、絕對濕度和相對濕度、熱能(溫度)、電磁環(huán)境、輻射環(huán)境、機械能(重力墜落和懸掛、碰撞、振動、運輸)等],制造商應在風險分析和管理過程中估計、評價并控制環(huán)境因素可能引起的相關風險,同時制造商應說明提出風險控制措施的客觀證據及驗證確認資料,確認該產品在不同環(huán)境條件下的安全性、臨床功能和性能。
七、產品技術要求
注冊申請人應按照本指導原則附錄2提供產品技術要求。
八、產品使用說明書
注冊申請人應明確產品的預期使用壽命,并明確預期使用壽命內產品的自檢頻率和要求、維護方法和維護頻率。
九、注冊單元的劃分
技術原理相同但產品設計結構不同的產品原則上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體外同步除顫波形不同的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例如,雙相波、單相波或其他波形等。
十、名詞解釋
體外電復律:在嚴重快速型心律失常時,利用外加的高能量脈沖電流通過心臟,使全部或大部分心肌細胞在瞬間同時除極,造成心臟短暫的電活動停止,然后由最高自律性的起搏點(通常為竇房結)重新主導心臟節(jié)律的治療過程。
體外同步電復律:使用同步觸發(fā)裝置與QRS波形的波峰(例如,R波的最高點)同步來實施電擊的體外電復律,常稱為“體外同步復律”。
責任方:對醫(yī)療器械的使用和保養(yǎng)負有責任的實體。
制造商:對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制造、組裝、包裝或標記、改動負責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論這些活動是由其還是代表其的第三方執(zhí)行。
同步器:使產品釋放高能量脈沖電流與心臟周期中特定相位同步的裝置。
波形斜率:
第一相電流平均斜率:
第二相電流平均斜率:
前-側位:也叫前尖位或標準位,一個電極板放在右前壁鎖骨下,靠近但不與胸骨重疊(注意,無論如何也不要將電極放在胸骨上,以免明顯減弱除顫時放電時的能量;另一個電極板放在心尖(左乳頭左側,其中心位于腋中線上)。兩塊電極板之間的距離不應<10cm)。
前-后位:一個電極板放在左肩胛下區(qū),另一個電極板放在胸骨左緣第四肋間水平。
前-左肩胛位:一個電極板放在右前壁鎖骨下,另一個電極板放在背部左肩胛下。
前-右肩胛位:也叫尖后位,一個電極板放在心尖部,另一個電極板放在病人背后右肩胛角(注意,應避開脊柱)。
隨機文件:隨設備或附件所附帶的文件,其內容包括對設備的使用者、操作者、安裝者或裝配者來說是全部重要的資料,特別是有關安全的資料。
生命支持設備或系統(tǒng):至少包括一種預期有效地保持患者生命或復蘇功能的設備或系統(tǒng),且一旦該功能無法滿足要求就很可能導致患者嚴重的傷害或死亡。
預期使用壽命:由制造商規(guī)定的電氣設備或電氣系統(tǒng)期望保持安全使用的時間(即保證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
注:參見IEC 60601-1: 2012的3.28項。
首次除顫成功率:×100%。
總體除顫成功率:×100%。
十一、參考文獻
1. 《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
2. 《醫(y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
3. 《醫(y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guī)范》(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5號)。
4. 《醫(y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guī)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
5. 《醫(yī)療器械分類目錄》(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17年第104號公告)
6. 《醫(y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14年第43號公告)
7. GB9706.1-2007 醫(y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8. GB9706.8-2009 醫(yī)用電氣設備 第2-4部分:心臟除顫器安全專用要求。
9. GB18279-2000 醫(yī)療器械 環(huán)氧乙烷滅菌 確認和常規(guī)控制。
10. GB18280-2000 醫(yī)療保健產品滅菌 確認和常規(guī)控制要求 輻照滅菌。
11. GB/T14710-2009 醫(yī)用電器環(huán)境要求及試驗方法。
12. YY0505-2012 醫(y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電磁兼容 要求和試驗。
13. YY/T0287-2003 醫(yī)療器械 質量管理體系 用于法規(guī)的要求。
14. YY/T0316-2008 醫(y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yī)療器械的應用。
15. 《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關于執(zhí)行醫(yī)療器械和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jiān)械管〔2015〕247號)。
16. 《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和審查指南》(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國食藥監(jiān)械[2007]345號通知)。
17. 《有源醫(yī)療器械使用期限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19年第23號)。
18. 《無源植入性醫(yī)療器械貨架有效期注冊申報資料指導原則》(2017年修訂版)(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17年第75號)。
19. 《醫(yī)療器械動物實驗研究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第一部分:決策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19年第18號通告)。
20. 《醫(y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15年第14號通告)。
21. 《醫(yī)療器械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18年第6號通告)。
22. 《接受醫(y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18年第13號通告)。
23. 《藥物臨床試驗的生物統(tǒng)計學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16年第93號通告)。
24. 《醫(y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14年第9號通告)。
25. 《醫(y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15年第50號)。
26. 《醫(y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15年第50號)。
27. 《醫(yī)療器械網絡安全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17年第13號)。
28. IEC60601-1: 2012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29. IEC60601-2-4:2010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 Part 2-4: Particular requirementsfor the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of cardiac defibrillators
30. EN 1789:2007+A1: 2010 Medical vehicles and their equipment - Road ambulances
31. EN 13718-1:2008 Medical vehicles and their equipment - Air ambulances - Part 1:Requirements for medical devices used in air ambulances
32. CCTS工作組,賀佳(執(zhí)筆)。臨床試驗中樣本量確定的統(tǒng)計學考慮,中國衛(wèi)生統(tǒng)計,2015年8月第32卷第4期。
33. CCTS工作組,賀佳(執(zhí)筆)。臨床試驗統(tǒng)計分析計劃及統(tǒng)計分析報告的考慮。中國衛(wèi)生統(tǒng)計,2015年6月第32卷第3期。
附錄1
風險管理資料
一、總體要求
風險管理資料是對風險管理過程及其評審的結果予以記錄所形成的資料。風險管理資料主要包含風險管理計劃和風險管理報告,還包含風險管理活動相關的其他文檔資料及評審記錄。
二、風險管理計劃的內容
(一)風險管理活動范圍
制造商應策劃風險管理活動的范圍,通過照片、示意圖和文字等形式清晰地說明產品的結構及組成,描述產品功能。
風險管理過程的所有要素應規(guī)劃在產品生命周期之中。制造商應辨識產品的生命周期階段,以及每個階段要開展的風險管理活動。
(二)職責和權限
制造商應明確參與風險管理活動的成員,其成員應具有與風險管理任務相適應的知識和經驗,包括風險分析人員、風險評價人員(應包含有臨床背景的人員)、風險控制措施制定人員及驗證人員、風險管理過程評審人員(不直接負責所評審的設計和開發(fā)階段的人員和所需的專家)以及風險管理報告的編制及審批人員,應列出其姓名、職務及責任范圍。
(三)風險管理活動評審的要求
制造商應詳細規(guī)定何時和如何進行風險管理評審,風險管理活動評審的要求可能是質量管理體系的一部分。
(四)風險可接受準則
制造商應根據風險可接受方針,制定產品的風險可接受準則。風險可接受準則對于風險管理過程的最終有效性是至關重要的,制造商應根據產品預期用途、特征制定適當的風險可接受準則。
風險可接受準則可以是制造商建立的質量管理體系的一部分,在風險管理計劃中可以采用引用的方式體現。
(五)驗證活動
風險管理計劃應規(guī)定如何進行下述驗證工作:確保風險控制已在最終設計中實施;確保實施的措施確實降低了風險。風險管理計劃應詳述風險控制措施相關的驗證活動的計劃。
(六)生產和生產后信息的收集和評審活動
制造商應當建立通用的程序,以便從不同的來源收集信息,如使用者、服務人員、培訓人員、事故報告和顧客反饋。盡管獲得生產后信息的一個或多個方法可以是已建立的質量管理體系中的一部分,但產品的生產和生產后信息的收集和評審活動相關的計劃和要求應直接加入到風險管理計劃中。
三、風險管理報告的內容
(一)預期用途和與安全性有關特征的判定
風險管理報告應包含產品的預期用途以及合理可預見的誤用。
制造商應按照YY/T 0316-2008《醫(y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yī)療器械的應用》附錄C提示的問題,對照產品的實際情況作針對性的簡明描述。產品如存在附錄C提示以外的可能影響安全性的特征的情況,也應做出說明。可能影響安全性的特征應形成文檔,在風險管理報告中包含。
(二)危害的判定
制造商應在已識別的影響安全性的特征的基礎上,系統(tǒng)地判定產品在正常和故障兩種條件下的可預見的危害,并對危害的成因及后果進行分析,即說明危害、可預見事件序列、危害處境和可能發(fā)生的損害之間的關系,形成一份產品可預見的危害及危害分析清單。
危害的判定至少應包含能量危害、生物和化學危害、操作危害、信息危害這四個方面的危害分析,并應按照本指導原則附錄1的危害二級分類來展開分析。制造商應根據申報產品具體預期用途和與安全性有關特征編寫風險管理報告。
(三)風險估計
應識別可能造成危害處境的合理可預見的事件序列或組合,并列明造成的危害處境。
對應每個判定的危害處境,應利用可以得到的資料或數據估計其相關的一個或多個風險。對危害發(fā)生概率不能加以估計的危害處境,編寫一個危害的可能后果的清單,以便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對損害發(fā)生的概率和損害的嚴重度進行定性或定量的估計。用于風險估計的資料或數據,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獲得:
1.已發(fā)布的標準;
2.科學技術資料,例如各種期刊、專著;
3.已在使用中的臨床資料,例如已公布的不良事件報告、召回信息等,典型的如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官方網站中的MAUDE數據庫;
4.臨床數據;
5.調研結果;
6.專家意見;
7.外部質量評定情況。
(四)風險評價
對每個已判定的危害處境,制造商應依據風險管理計劃中制定的風險可接受準則進行風險評價,決定是否需要降低風險。
風險評價的結果記入風險管理文件中。
(五)風險控制
制造商應對經風險評價后不可接受的、或考慮可進一步采取措施降低的風險制定適當的風險控制措施(一個或多個),把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制造商應按照以下順序,依次使用一種或多種方法:
1.用設計方法取得固有安全性,例如消除危害、降低損害發(fā)生的概率、降低損害的嚴重度;
2.在醫(yī)療器械本身或在制造過程中提供防護措施,例如提供安全閥、提供視覺或聽覺報警信號;
3.提供安全性信息,例如提供警告標識、限制產品使用或限制使用環(huán)境、提供警告信息(告知某些不當使用、危害或其他有助于降低風險的信息)、提供防護設備(例如細菌過濾器)、提供操作者培訓(以改進他們的表現或提高其檢出錯誤的能力)、規(guī)定必需的維護時間間隔、規(guī)定最大產品服務壽命等。
在制定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方案時,應充分考慮產品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中有關降低風險的措施。
應確保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在研制初期得到有效的輸入,對每項風險控制措施實施予以驗證,并應對措施的有效性實施驗證。
制造商應對采取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后的剩余風險以及是否會引發(fā)新的風險進行評價。
以上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的驗證、剩余風險評價等信息可以記入風險管理報告中。
(六)綜合剩余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價
制造商應對綜合剩余風險是否可接受給出結論性意見,并對已有恰當的方法獲得與本產品相關的生產后信息與臨床應用的信息進行闡述并做出承諾。
風險管理報告應由制造商的最高管理者(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批準。
四、危害示例、危害、可預見的事件序列、危害處境和損害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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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分類 |
危害二級分類 |
危害示例 |
可預見的事件序列 |
危害處境 |
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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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量危害 |
電磁能 |
網電源、電池 |
電池電量低或退化 |
最大充電電流變小,充電超時 |
延誤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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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BA污染、器件老化引起的開機電路電氣特性退化。 |
延誤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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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包缺乏過溫保護設計。 |
延誤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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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負載電路或電池包內部電路發(fā)生短路,導致電芯過載發(fā)熱。 |
延誤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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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電量低條件下開機,且未能及時連接外部電源。 |
延誤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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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充放電老化或壽命到期。 |
延誤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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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電量耗費過快。 |
延誤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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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電流(外殼漏電流、對地漏電流、患者漏電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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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邊界溫濕條件下,高壓電容漏電過大。 |
錯誤的能量釋放,緊急情況下導致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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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場、磁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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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電控制電路中開關受外科手術設備的電磁干擾,導致錯誤放電。 |
操作者可能被電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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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量 |
在患者和電極片之前產生的高壓電對操作者和患者帶來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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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者和患者可能被電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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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患者進行電復律后,引起患者室顫/室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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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顫能量過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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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心肌損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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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能 |
非電離輻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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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能 |
高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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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高溫條件下存貯,導致電芯超出其使用溫度環(huán)境條件。 |
延誤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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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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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電量耗費過快。 |
延誤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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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能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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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和操作者皮膚灼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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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能 |
重力(墜落、懸掛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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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設備懸掛時,本身重力或意外擠壓設備,使背插的電池包受外力擠壓或穿刺;產生電氣不良 |
延誤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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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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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動等引起的按鍵顫動、意外按鍵引起的誤觸發(fā)開機,誤觸發(fā)放電等。 |
延誤治療;操作者可能被電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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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芯點焊條件超出電芯供應商的典型制造規(guī)格,在存在振動等機械應力的條件下,沒有足夠的焊接強度而松脫 |
延誤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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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動導致的電氣接觸不良:電池包連接器插座與設備匹配的插頭不充分的連接,電池插針變形。 |
延誤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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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學和化學危害 |
生物學危害 |
細菌:重復使用附件未經嚴格消毒或滅菌感染細菌的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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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或交叉感染:重復使用附件未經嚴格消毒或滅菌而交叉感染的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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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危害 |
患者組織暴露于外來材料中:加工殘留物、污染物、添加劑或加工助劑、清洗與消毒試劑殘留物、降解或析出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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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相容性危害 |
與患者接觸附件的生物相容性方面的危害(細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內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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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危害 |
功能 |
不正確或不適當的輸出或功能 |
進行無意的放電而造成的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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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者和旁觀者可能被電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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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能量設置下,釋放能量/電流的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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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顫失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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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極板材料有親水性 |
在患者、治療電極與使用者間形成電流通路。 |
延誤患者治療,緊急情況下導致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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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模塊放電控制電路重復性與一致性設計不足。 |
錯誤的能量釋放,緊急情況下導致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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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電極板連接裝置缺陷 |
放電阻抗發(fā)生瞬間變化,釋放的能量遠小于設定的能量。 |
錯誤的能量釋放,緊急情況下導致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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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貼合不緊密 |
導電性能下降,阻抗增大 |
錯誤的能量釋放,緊急情況下導致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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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確的測量 |
病人阻抗測量不正確 |
錯誤的病人阻抗檢測導致放電能量級偏高。 |
錯誤的能量釋放,緊急情況下導致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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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量測量和顯示不正確 |
對充電進行增減設置調節(jié)時,界面沒有能量變化進程或動態(tài)的能量值顯示,包括手動除顫和自動解除條件下。 |
錯誤的能量釋放,緊急情況下導致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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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確的數據轉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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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顫同步信號輸入系統(tǒng)延遲過長。 |
除顫放電誤放到心室恢復期導致室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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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同步信號輸入的R波延遲大于60ms |
延誤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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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同步信號輸入的波形參數與除顫監(jiān)護儀不匹配。 |
延誤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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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同步輸入信號與設備本身心電監(jiān)護同步信號,以及電極板心電同步信號三種同步選擇設置的狀態(tài)不清楚。錯誤的選擇了同步信號。 |
延誤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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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的喪失或變壞 |
關鍵元器件的性能喪失或降低 |
充電過程與充電結束的狀態(tài)指示不清楚。 電源保護導致無法充電。 系統(tǒng)絕緣問題或器件問題導致小能量可以充電,大能量不能充電。 儲能電容在不同工作電壓下的性能不滿足要求,如高壓時的漏電流增加。充電超時。 高壓電容,高壓器件壽命提前終止。 |
延誤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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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放電控制失效:高壓電容電壓檢測錯誤。 |
錯誤的能量釋放,緊急情況下導致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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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功能缺失 |
能量解除前,沒有對放電回路有效性進行檢測。 |
操作者或患者有被誤電擊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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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動模式下,一直顯示電擊提示,能量不在設定的時間內解除。 |
操作者或患者有被誤電擊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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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檢功能喪失或降低 |
自檢時對系統(tǒng)的當前狀態(tài)信息進行了清除。 |
延誤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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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檢項目中沒有可充電電池電量,且自檢信息覆蓋了機器狀態(tài)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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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tǒng)自檢功能缺乏在不同工作模式下的不同檢測內容調整,或工作狀態(tài)下自檢不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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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檢動作不能手動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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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設計缺陷或錯誤 |
放電時機不對 |
患者可能被延誤治療;操作者可能被電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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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量檢測電路或算法缺陷。 |
錯誤的能量釋放,緊急情況下導致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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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設計缺陷,界面顯示的能量設置,和實際的能量設置不同 |
錯誤的能量釋放,緊急情況下導致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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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律后的模式為非同步除顫模式。 |
延誤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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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運動檢測功能,或運動檢測與抑制能力不足。 |
不能及時救治患者或錯誤救治患者,嚴重導致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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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類型選擇不合適(比如算法并不支持8歲以下小兒,但卻被用于8歲以下小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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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設置不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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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顫監(jiān)護儀不能檢出并抑制雙波峰起搏信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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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電信號被中頻信號干擾,錯誤分析心電節(jié)律為心室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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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顫算法對異常節(jié)律的分類缺陷,如:室顫和不可電擊心動過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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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的特異性與敏感性不能滿足臨床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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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電動作前,較長時間未重新分析心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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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或放電操作對Paddle信號產生干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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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錯誤 |
不遵守規(guī)則 |
未及時校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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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時更換易損易耗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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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消毒不及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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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使用環(huán)境 |
除顫儀在被誤用于核磁環(huán)境 |
功能失效,延誤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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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富氧環(huán)境,或存在可燃性麻醉氣體的環(huán)境中使用除顫監(jiān)護儀。 |
著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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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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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確的治療操作。(比如不符合AHA指南) |
延誤患者治療,緊急情況下導致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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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常規(gu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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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手柄上放電按鍵被誤觸發(fā)。 |
操作者可能被電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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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多功能電極板時,除顫儀控制面板放電鍵被使能并被誤操作。 |
操作者可能被電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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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浸水,電氣安全降低。 |
延誤患者治療,緊急情況下導致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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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極板等在操作中可能受力的部件、接縫產生開裂。 |
延誤患者治療,緊急情況下導致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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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電膏未均勻涂敷在電極板按壓面、放電板相互接觸或接近心電監(jiān)護電極,電極片或電極板金屬面與病人皮膚間存在間隙性接觸,高壓放電時產生了電弧。 |
病人皮膚燒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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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或參數設置不當 |
能量手動設置錯誤。 |
錯誤的能量釋放,緊急情況下導致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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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危害 |
標記和說明 |
使用說明書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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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操作步驟復雜,沒有操作說明標識或提示。設備手動同步除顫操作錯誤。 |
延誤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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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指標描述不恰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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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用途規(guī)定不適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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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條件說明不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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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說明 |
與產品一起使用的附件規(guī)定不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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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前檢查規(guī)定不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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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示過于復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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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
副作用的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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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附件可能被錯誤地再次使用的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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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關于安全使用產品的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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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和維護規(guī)格 |
服務和維護周期定義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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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
產品技術要求模板
醫(y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號:
產品名稱[詳見本指導原則正文第三條第(一)款]
1. 產品型號/規(guī)格及其劃分說明
1.1 產品型號
……
1.2 產品規(guī)格
按照隨附文件和說明書,注冊申請人應載明:
1.2.1 物理規(guī)格
……
1.2.2 顯示規(guī)格
……
1.2.3 電源/電池規(guī)格
交流電源的規(guī)格,例如,額定電壓、額定電流、額定功率等。
內部電池的規(guī)格,例如,電池類型(鎳氫電池、鋰離子電池等),額定電流,最長供電時間等。
1.2.4 附件的規(guī)格
1.2.4.1 附件的結構示意圖/彩色圖片
……
1.2.4.2 附件的原材料
按照附件的結構示意圖/彩色圖片,注冊申請人應載明各部分的原材料。
1.2.4.3 附件的規(guī)格
附件的物理尺寸和面積、導線的規(guī)格等。
1.2.4.4 滅菌附件
注冊申請人應載明滅菌包裝附件的滅菌方法和滅菌有效期。
1.3 產品型號的劃分說明
……
1.4 產品分組/分類信息
注冊申請人應按照YY 0505-2012和GB 9706.8-2009載明產品分組/分類信息,為1組B類。
1.5 軟件組件
1.5.1 名稱
注冊申請人應按照軟件描述文檔載明軟件組件的名稱。
1.5.2 發(fā)布版本
注冊申請人應按照軟件描述文檔載明軟件組件的發(fā)布版本。
1.5.3 版本命名規(guī)則
注冊申請人應按照軟件描述文檔載明軟件完整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義。
2. 性能指標
2.1 ……
2.1.1 ……
……
2.2安全和性能標準
全面執(zhí)行GB 9706.1、GB 9706.8-2009或GB9706.2004、GB 9706.15-2008(如適用)、YY 0505-2012、YY0709-2009(如適用)、YY/T 0196-2005標準(如適用),產品主要安全特征見附錄A。
3. 檢驗方法
3.1 ……
3.1.1 ……
……
3.2安全和性能標準
按照2.2項對應的方法,進行全面檢驗,應符合2.2的要求。
4. 術語(如適用)
4.1 ……
4.1.1 ……
……
(分頁)
附錄A 產品主要安全特征
1.按防電擊類型分類:
2.按防電擊的程度分類:
3.按對進液的防護程度分類:
4.按在與空氣混合的易燃麻醉氣或與氧或氧化亞氮混合的易燃麻醉氣情況下使用時的安全程度分類:
5.按運行模式分類:
6.設備的額定電壓和頻率:
7.設備的輸入功率:
8.設備是否具有對除顫放電效應防護的應用部分:
9.設備是否具有信號輸出或輸入部分:
10.永久性安裝設備或非永久性安裝設備:
11.電氣絕緣圖:
注冊申請人應在電氣絕緣圖中標明各絕緣路徑。
12.電氣絕緣圖表格:
注冊申請人應明確各絕緣路徑的名稱、絕緣類型、基準電壓、試驗電壓、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附錄3
同品種體外同步復律產品的判定
注冊申請人應將待評價產品與一個或多個同品種產品(以下簡稱“二者”)進行對比,證明二者之間基本等同。
注冊申請人應詳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異性,對差異性是否對產品的安全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應通過申報產品自身的數據進行驗證和/或確認,如申報產品的非臨床研究數據、臨床文獻數據、臨床經驗數據、動物實驗數據、針對差異性在中國境內開展的臨床試驗的數據。
一、同品種體外同步復律產品的對比項目
注冊申請人應以相同的治療模式、相似的功能和性能指標為判定的基本出發(fā)點,按照表3進行同品種產品的判定。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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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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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原理 a)臨床機理和需求 b)工作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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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結構組成 a)產品組成 b)關鍵元器件 c)關鍵技術特點 d)功能、性能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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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產工藝 |
|
4.與人體接觸部分的制造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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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性評價(如生物相容性、電氣安全性等) |
|
6.核心算法 a)除顫功能:雙相波的阻抗補償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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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適用范圍: a)適用人群 b)作用部位和方式:前-側、前-后、前-左肩胛、前-右肩胛 c)適應癥 d)使用環(huán)境 e)對使用者和操作者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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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使用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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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禁忌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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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防范措施和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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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滅菌/消毒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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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包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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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標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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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產品說明書 |
二、體外同步復律功能及其性能指標的對比
對于表3的第2項d)條中功能、性能指標的對比,注冊申請人應提供二者的同步觸發(fā)方式和性能指標、體外同步除顫波形及其性能指標的差異性研究資料,詳見《體外除顫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附錄5。
三、判斷差異性對安全性和有效性影響的基本原則
如果同步觸發(fā)方式和性能指標、除顫波形的形態(tài)的對比圖或二者除顫波形性能指標的統(tǒng)計分析結果明顯不一致,那么二者在除顫波形及其性能指標方面具有顯著的差異性,會對安全性和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
如果同步觸發(fā)方式和性能指標、除顫波形的形態(tài)的對比圖或二者除顫波形性能指標的統(tǒng)計分析結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性,研究人員應提出合理的方法進一步評價差異性對臨床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響,必要時應進行動物實驗或針對差異性在中國境內開展臨床試驗。
如果同步觸發(fā)方式和性能指標、除顫波形的形態(tài)的對比圖或二者除顫波形性能參數的統(tǒng)計分析結果高度一致,二者的差異性一般不會對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

來源:中國器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