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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注冊申報中非臨床研究資料常見問題探討

嘉峪檢測網        2022-08-18 12:06

摘 要:近年來,我國陸續(xù)出臺中藥產業(yè)支持政策,對中藥新藥研發(fā)帶來了新的發(fā)展機遇,2020 年 9 月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了《中藥注冊分類和申報資料要求》,對中藥注冊申報提出了新的要求。非臨床研究資料作為在中藥注冊申報資料重要的組成部分,是中藥開展臨床試驗或上市重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依據。本文結合《中藥注冊分類和申報資料要求》,對中藥注冊申報資料中發(fā)現的常見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以期為中藥研發(fā)和注冊申報提供參考。

近年來,我國陸續(xù)出臺中藥科技產業(yè)支持政策,2019 年 10 月 20 日發(fā)布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yī)藥傳承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意見》,2020 年 3 月 30日,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公布新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2020 年 9 月 28 日,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中藥注冊分類和申報資料要求》(2020 年第 68 號),為中藥新藥研發(fā)帶來了新的發(fā)展機遇,也對中藥注冊申報提出了新的要求?!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促進中醫(yī)藥傳承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意見》明確要求,“加快構建中醫(yī)藥理論、人用經驗和臨床試驗相結合的中藥注冊審評證據體系(以下簡稱‘三結合’),完善符合中醫(yī)藥特點的技術標準,促進中藥新藥研發(fā)上市”。這一要求強調了中藥研發(fā)和審評應遵循中醫(yī)藥自身的特點和規(guī)律,是中藥注冊管理的重大變革。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關于促進中藥傳承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實施意見》提出,健全符合中藥特點的審評審批體系。在新的發(fā)展機遇下,近兩年來,中藥各類注冊申報數量平穩(wěn)增長,2020年,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藥審中心)完成審評中藥注冊申請 418 件,同比增長 39.33%。其中,批準中藥新藥臨床試驗(Investigate new drug,IND)28 件,建議批準中藥新藥上市申請(New drugapplication,NDA)4 件[1]。2021 年,藥審中心審結需技術審評的中藥注冊申請 456 件,同比增長22.25%,其中,批準中藥 IND 34 件,包括創(chuàng)新中藥 IND 28 件,建議批準中藥 NDA 14 件,創(chuàng) 5 年以來新高,包括創(chuàng)新中藥 NDA 11 件[2]。

非臨床研究資料作為中藥注冊申報資料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中藥開展臨床試驗和/或上市提供重要的非臨床有效性和安全性信息。自《中藥注冊分類和申報資料要求》發(fā)布實施后,中藥注冊申報的非臨床研究資料質量有所提高,但在審評過程中還是發(fā)現一些問題,本文就其中常見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以期為中藥研發(fā)和注冊申報提供借鑒和參考。

 

一、藥理學研究

 

1.1 藥理學研究資料一般要求

 

藥理學研究是通過動物或體外、離體試驗來獲得非臨床有效性信息,包括藥效學作用及其特點、藥物作用機制等。《中藥注冊分類和申報資料要求》對藥理學研究資料一般要求為[3]:

中藥創(chuàng)新藥,應提供主要藥效學試驗資料,為進入臨床試驗提供試驗證據。藥物進入臨床試驗的有效性證據包括中醫(yī)藥理論、臨床人用經驗和藥效學研究。根據處方來源及制備工藝等不同,以上證據所占有權重不同,進行試驗時應予綜合考慮。

提取物及其制劑,提取物純化的程度應經篩選研究確定,篩選試驗應與擬定的功能主治具有相關性,篩選過程中所進行的藥理毒理研究應體現在藥理毒理申報資料中。如有同類成份的提取物及其制劑上市,則應當與其進行藥效學及其他方面的比較,以證明其優(yōu)勢和特點。

中藥復方制劑,根據處方來源和組成、臨床人用經驗及制備工藝情況等可適當減免藥效學試驗。

具有人用經驗的中藥復方制劑,可根據人用經驗對藥物有效性的支持程度,適當減免藥效學試驗;若人用經驗對有效性具有一定支撐作用,處方組成、工藝路線、臨床定位、用法用量等與既往臨床應用基本一致的,則可不提供藥效學試驗資料。

依據現代藥理研究組方的中藥復方制劑,需采用試驗研究的方式來說明組方的合理性,并通過藥效學試驗來提供非臨床有效性信息。

中藥改良型新藥,應根據其改良目的、變更的具體內容來確定藥效學資料的要求。若改良目的在于或包含提高有效性,應提供相應的對比性藥效學研究資料,以說明改良的優(yōu)勢。中藥增加功能主治,應提供支持新功能主治的藥效學試驗資料,可根據人用經驗對藥物有效性的支持程度,適當減免藥效學試驗。

以上一般要求,體現了“三結合”證據體系下的有效性證據來自多方面,基于其不同情況藥效學研究所占權重不同的理念,提供相應的藥效學研究資料。同時,藥效學研究應圍繞立題依據和臨床定位而進行。

 

1.2 藥理學研究資料常見問題分析

 

本文以下內容主要針對中藥創(chuàng)新藥(中藥注冊分類第 1 類)進行討論。

1.2.1 主要藥效學 

主要藥效學試驗是中藥藥理學研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中藥新藥進入臨床試驗重要的有效性證據之一。中藥新藥的主要藥效學試驗需要基于對擬開發(fā)品種進行深入分析,根據其自身特點,開展與其臨床定位和/或功能主治密切相關的試驗。部分申請人有個認識誤區(qū),認為藥品能否獲批開展臨床試驗,主要取決于非臨床安全性,只要安全性可接受就可開展臨床試驗,有效性可以完全通過臨床試驗來考察。但是,有效性和安全性是藥品的基本屬性,若在臨床前沒有有效性提示的情況下開展臨床試驗,參與臨床試驗的患者可能沒有潛在獲益,對受試者也是一種潛在的風險,也不利于臨床試驗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目前,注冊申報資料中主要藥效學試驗常見問題如下。

(1)對人用經驗判斷不足,導致藥效學試驗資料不足以支持開展臨床試驗:根據《中藥注冊分類和申報資料要求》,對于具有人用經驗的中藥復方制劑,可以根據人用經驗對有效性的支持程度,適當減免主要藥效學資料。減免的程度取決于人用經驗的支持程度,在人用經驗對有效性具有一定支撐作用情況下,所申請藥物的物質基礎、臨床定位、用法用量等與既往臨床應用基本一致的,則可不提供藥效學試驗資料。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即是此情況的一種代表,由于具有充分的中醫(yī)藥理論和人用經驗支持,該類制劑注冊申報時無需提交藥效學試驗資料。若品種的人用經驗不足以提示有效性,則需要提供藥效學資料。目前存在一種情況,申請人認為所申請藥物具有足夠的人用經驗,而未提供藥效學試驗資料,但是,經過審評后認為所提供人用經驗不足,因此不能減免藥效學研究。關于人用經驗資料的要求,藥審中心已發(fā)布《基于人用經驗的中藥復方制劑新藥臨床研發(fā)指導原則(試行)》[4],申請人需參考指導原則及相關要求情況,確定人用經驗是否足夠,再確定能否減免藥效學試驗。

如果所申請品種的人用經驗支持不足,需要提供主要藥效學資料以支持其開展臨床試驗。在主要藥效學試驗設計時,需根據每個品種的具體情況,設計與臨床定位和/或功能主治密切相關且有針對性的試驗。申請人作為責任主體,需要對全部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可靠性以及可溯源性負責。在臨床試驗申請時,對于人用經驗支持不足的品種,如果進行的主要藥效學試驗結果不足以支持所擬定的適應癥和/或功能主治,很可能會由于有效性證據不足而不同意開展臨床試驗。

(2)受試物代表性不足:藥效學試驗的受試物需能代表臨床試驗樣品。如果受試物不具有臨床試驗樣品代表性,如藥效學試驗和臨床試驗樣品的提取工藝不一致或差異大,或受試物并非擬申請品種本身,如中藥復方制劑采用單一成分進行試驗,可能導致試驗對于說明所申請品種的藥效學作用的參考價值有限或無參考價值。例如,有些藥效學試驗在藥物早期開發(fā)階段進行,但此時生產工藝尚未固定,其受試物與最后確定的生產工藝有明顯差異,導致無法將其作為申報臨床的關鍵性支持證據。又如,某降糖中藥復方制劑的臨床試驗申請,因為復方中含有黃連,申請人提供了一項小檗堿的降糖藥效學試驗資料,審評認為,將小檗堿作為受試物的藥效學試驗,不能說明該中藥復方制劑的藥效學作用。

(3)試驗設計缺陷:試驗設計存在缺陷是中藥新藥藥效學試驗中最常見問題,包括試驗項目選擇、模型選擇、劑量選擇和試驗終點指標選擇等。

試驗項目選擇:在選擇試驗項目時,需要將臨床定位和品種特點相結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即使是針對同一適應癥的品種,也不能千篇一律地設計,而是根據每個品種特點、針對重點的不同,選擇適合的試驗項目。如,某中藥新藥擬用于抗流感,作為新藥開發(fā),需對該病癥具有針對性的有效性證據,但該品種僅提供了一個抗小鼠流感鼠肺適應株的藥效學試驗,審評認為有效性信息不充足。若該品種研發(fā)目的為抗病毒,則需進行系統的抗病毒試驗,評價標準參考抗病毒化學藥;若是綜合作用,需考慮以何種藥效學試驗設計策略來反映該品種的綜合作用;若是對癥治療,如該品種的特點在于解熱,則需加強解熱試驗研究[5]。

模型選擇:主要藥效學試驗通常通過制備合適的動物模型模擬臨床疾病,在此基礎上考察藥物的藥效學作用。因此,在開展藥效學試驗前,選擇合適的動物模型非常關鍵。在選擇動物模型時,需充分考慮品種的具體特點,包括擬定適應癥和/或功能主治,以及考慮品種對某個適應癥的具體優(yōu)勢,并全面了解不同模型的原理,在此基礎上選擇合適的動物模型。例如,某中藥新藥擬用于 2 型糖尿病,目標為降糖,選擇了鏈脲霉素誘導糖尿病模型,鏈脲霉素可選擇性破壞胰島 β 細胞,在試驗中所用的鏈脲霉素劑量下,血糖出現明顯下降,同時體重也明顯下降,因此實際造成的為 1 型糖尿病模型,因此無法用于 2 型糖尿病的評價。

劑量選擇:劑量選擇是藥效學試驗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藥效學試驗一般需要設三個或以上劑量來探索量效關系,從而為探索性臨床試驗劑量選擇提供依據。對于中藥新藥而言,很多品種的開發(fā)來源于前期的臨床應用,并根據前期臨床應用初步擬定臨床試驗中的用法用量。在審評中發(fā)現有些品種的藥效學試驗劑量設計過高,超過臨床擬用劑量的若干倍,在這種情況下無法真實說明臨床擬用劑量下的藥效學作用。

檢測指標:在非臨床藥效學試驗中檢測指標的選擇非常重要。檢測指標應與模型相對應,與臨床具有相關性;對于中藥,尤其是中藥復方制劑,選擇指標不能過于單一,多個指標可提示對模型的多方面改善,符合中藥復方的特點,同時也可通過指標間的相互印證來減少單一指標的偏倚。例如,腦局灶性缺血模型中,通過腦梗塞范圍、神經功能評價、神經組織病理學變化等多面指標來綜合評價藥效學試驗,同時也可伴隨相應的機制相關指標以闡述可能的機制。同時,需要關注指標的可量化性。有些品種的藥效學試驗中采用組織病理學指標作為主要的評價指標,但是,申報資料中僅為簡單的病理結果文字描述,導致無法客觀評價組織病理學的改善情況;采用臨床癥狀作為主要指標的部分試驗也存在類似問題。由于臨床癥狀和組織病理學檢查存在較大的主觀性,試驗時應采用客觀的評價標準,推薦采用公認的量化評分進行評價,并提供個體數據,對于組織病理學檢查還應提供由病理人員和/或單位正式簽章的組織病理學檢查報告,作為評價的依據。

體外試驗:有些中藥新藥中采用體外試驗來說明藥效學作用,或用于闡述作用機制。雖然,體外試驗在藥物篩選和作用機制研究方面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在中藥新藥研究中有其價值,但是,對于中藥新藥,需要客觀看待中藥新藥研究中體外試驗中的價值,充分考慮體外試驗的適用性。例如,有些用于呼吸系統的中藥新藥,申請人提供了體外抗病毒、抗菌試驗來說明具有抗病毒抗菌作用,但是經審評認為,中藥復方制劑成分復雜,體外試驗的影響因素眾多,體外試驗所用藥物濃度過高,遠超過體內可能達到的藥物濃度,所進行的抗病毒試驗和抗菌試驗很不全面,所選擇菌株有限(遠低于化學藥抗菌和抑菌作用所需試驗),因此這些試驗參考價值有限。

在計劃進行中藥體外試驗前,需考慮體內外成分差異(考慮體內代謝的影響)、體內外濃度差異(在體內是否能達到體外濃度)、受試物的溶解性、顏色的干擾等諸多因素,進而評價進行體外試驗是否有價值。而且,大多數情況下,如果體外試驗出現陽性結果,需要通過動物試驗(如果具有合適的體內模型)來確認在體內是否有相應藥效作用。

(4)試驗過程控制:在藥效學試驗過程中,應遵循“隨機”“對照”“重復”的原則。如試驗過程中質量控制不佳,會影響試驗結果的可靠性,甚至出現假陽性或假陰性結果。例如,制備模型后未能判斷是否造模成功,未根據模型相關指標情況進行隨機分組,導致給藥之前各組間動物不均衡,從而影響最終藥效學結果。部分藥效學試驗未設計合適的陽性對照組,缺乏陽性對照組或陽性藥選擇不當將無法判斷試驗體系的成功,在需要與同類型對照藥進行藥效學作用比較時也無法獲得比較性結果。藥效學試驗需要良好的具有足夠操作經驗的實驗室和實驗人員來進行。有些品種,從申報資料可看出試驗者缺乏足夠的經驗,對模型認識不全面或認識不當,試驗過程操作不熟練導致模型制備不成功或不穩(wěn)定,或試驗中操作所致死亡動物過多,進而導致試驗缺乏可評價性。

(5)試驗數據質量:對于藥效學試驗數據,需要具備真實性、完整性、可靠性以及可溯源性。藥效學試驗數據質量問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1)有意挑選或剔除數據,使試驗結果出現偏倚,大多是傾向于出現陽性的藥效結果,這種選擇數據是資料不真實的一種表現。在試驗中,如果剔除異常數據,一定要有充足的理由,并在原始記錄和試驗報告中進行說明。2)申報資料中僅報告陽性結果,不報告陰性結果。在實際的試驗中進行了一個指標多個時間點的檢測,或進行了多項指標檢測,但在申報資料所提供的試驗報告中只報告陽性結果。不報告陰性結果,這屬于一種認識上的錯誤。作為新藥申報資料,應如實反映試驗結果,對于部分試驗或部分指標的陰性結果,可能提示對這個模型或這些指標無效,從而提示藥物不作用于這些面,這些結果可為臨床試驗提示相關信息。3)篡改或編造數據,這屬于嚴重的真實性問題。

自從 2017 年 12 月 1 日后,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對由其審評審批的藥品注冊申請集中受理后,對藥理毒理研究資料的核查時間點進行了調整,既往省局受理時在申報臨床試驗前均由省局組織進行研制現場核查(包括藥理毒理研究),在集中受理后在申報 IND 階段一般不進行研制現場核查,而是后置至申報 NDA 階段進行核查。但是,如果在 IND審評過程中發(fā)現可能存在真實性問題,會根據審評需要提出進行有因核查,由國家局核查中心組織進行有因核查。如果在核查中發(fā)現真實性問題,不僅對該品種進行不批準處理,還根據藥品監(jiān)管“四個最嚴”及相關法規(guī)的要求,對申請人和研究機構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另外,對于申請上市的品種,如果在之前未進行過藥理毒理研制現場核查(目前部分 NDA 品種由于 IND 時間較早,之前由省局對藥理毒理資料進行過核查),需在審評期間由國家核查中心組織進行研制現場核查,如果在核查中發(fā)現藥理毒理數據真實性問題,不僅會影響藥品上市,同樣會對申請人和研究機構依法進行嚴肅處理。

1.2.2 其他藥理學研究 

除了主要藥效學資料外,藥理學資料可能還包括次要藥效學和安全藥理學等資料。次要藥效學試驗目前國際上尚無公認定義,但一般是指與預期的治療目的不相關的作用和/或作用模式的試驗,其中部分試驗屬于安全藥理學試驗的范圍內。安全藥理學試驗屬于非臨床安全性價的一部分,將在毒理學研究中討論。

對于中藥新藥而言,除非有特殊擔憂,一般情況下無需提供次要藥效學資料,如中藥復方制劑。對于中藥單一成分可能需要進行必要的次要藥效學研究,如對于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的中藥單一成分,則需要參照化學藥的要求,進行中樞神經系統靶點結合篩選試驗以考察可能的脫靶效應,同時也是非臨床依賴性研究的早期評估內容。但是,對于開發(fā)用于多個適應癥的藥物,與所申請適應癥不相關的藥效學試驗可作為次要藥效學試驗資料提交。

 

二、藥動學研究

 

2.1 藥代動力學研究資料一般要求

 

非臨床藥代動力學研究是通過體外和動物體內的研究方法,揭示藥物在體內的動態(tài)變化規(guī)律,獲得藥物的基本藥代動力學參數,闡明藥物的吸收、分布、代謝和排泄的過程和特征。《中藥注冊分類和申報資料要求》對藥代動學研究資料一般要求為[3]:對于提取的單一成份制劑,參考化學藥物非臨床藥代動力學研究要求。其他制劑,視情況(如安全性風險程度)進行藥代動力學研究或藥代動力學探索性研究。在進行非臨床藥代動力學研究時,應充分考慮其成份的復雜性,結合其特點選擇適宜的方法開展體內過程或活性代謝產物的研究,為后續(xù)研發(fā)提供參考。若擬進行的臨床試驗中涉及到與其他藥物(特別是化學藥)聯合應用,如擬與某一化學藥固定配合用藥,需分析評估可能的相互作用,評估對化學藥藥代行為及其所可能帶來的安全性、有效性影響,必要時通過體外、體內試驗來考察可能的藥物相互作用。

根據以上要求,對于中藥中提取的單一成份制劑,其非臨床藥代動力學要求同化學藥物。而其他類型藥物,則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需要進行藥代動力學研究或探索研究。例如,有特殊的安全性擔憂而該擔憂與某類成分相關時,必要時可進行毒代研究,以解釋毒理學結果,或為臨床試驗風險控制提供更多的信息,如含烏頭類成份的中藥復方制劑,可以進行主要毒性成分烏頭堿的毒代探索。對于非單一成分但主要藥效成分相對明確且含量高的中藥提取物,則可能需要進行藥代動力學研究,以研究主要藥效成分的藥代特征,為臨床試驗給藥劑量和給藥方案設計提供參考。對于中藥復方制劑,由于其成分復雜且體內有效成分不清楚,給藥后體內各成分含量過低導致難以通過現有的分析方法進行藥動學研究,一般情況下不要求進行藥代研究。

 

2.2 藥動學研究資料常見問題分析

 

2.2.1 方法學驗證 

方法學驗證(Validation)是生物樣品分析的基礎。所有藥代動力學研究結果都依賴于生物樣品分析,只有可靠的方法才能得出可靠的結果。應通過準確度、精密度、特異性、靈敏度、重現性、穩(wěn)定性等研究,對建立的方法進行驗證。制備隨行標準曲線并對質控樣品進行測定,以確保生物樣品分析數據的可靠性。對于進行藥代動力學研究的中藥品種,均需進行方法學驗證并在申報時提供該部分資料。具體要求參照我國 2014 年頒布的《藥物非臨床藥代動力學研究技術指導原則》[6]。

2.2.2 與化學藥聯合用藥未進行可能的藥物相互作用評估 

根據國際人用藥品注冊技術要求協調會(ICH)《支持藥物進行臨床試驗的非臨床安全性研究指導原則》(ICH M3),藥物(包括化學藥、生物制品)的聯合用藥一般是指組合包裝或復方制劑,當藥物將在說明書中推薦與某一特定藥物合用時也屬于聯合用藥的范圍[7]。對于中藥,臨床中與化學藥合用情況較為普通,而大多數中藥本身缺乏藥代動力學信息,因此可能導致的藥物相互作用尚不清楚。在中藥新藥申報中常見的一種情況是,雖然未明確說明與化學藥聯合用藥,但是臨床試驗方案中明確與某一化學藥固定聯合用藥。在這種情況下,需分析評估可能的藥物相互作用,一般情況下重在評估中藥對化學藥藥代行為的影響及其所可能帶來的安全性、有效性影響(原因見下文),以及聯合用藥是否可能帶來新的安全性風險。根據評估結果,必要時進行聯合給藥的藥代動力學試驗,并根據其結果確定是否需要進行聯合用藥的毒理學試驗以及其他試驗。

對于中藥復方制劑和化藥聯合用藥,由于中藥復方制劑成分復雜、藥代特征尚不明確且中藥藥代研究存在很大困難,一般推薦進行聯合用藥后的化學藥藥代試驗,主要評估中藥是否對化藥的藥代特征產生影響,以評估聯合用藥是否會對化學藥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產生潛在影響。

對于中藥單體與化學藥聯合用藥,則可參考化學藥聯合用藥的要求,通過體外、體內試驗來考察可能的藥物相互作用。體外試驗一般進行單藥對肝藥酶和轉運體的影響等,體內試驗則進行聯合用藥和單藥的動物藥代動力學對比試驗。

 

三、毒理學研究

 

3.1 毒理學研究資料一般要求

 

根據《中藥注冊分類和申報資料要求》,對不同的中藥注冊分類毒理學研究資料一般要求如下[3]:

中藥創(chuàng)新藥,應盡可能獲取更多的安全性信息,以便于對其安全性風險進行評價。根據其品種特點,對其安全性的認知不同,毒理學試驗要求會有所差異。

新藥材及其制劑,應進行全面的毒理學研究,包括安全藥理學試驗、單次給藥毒性試驗、重復給藥毒性試驗、遺傳毒性試驗、生殖毒性試驗等,根據給藥途徑、制劑情況可能需要進行相應的制劑安全性試驗,其余試驗根據品種具體情況確定。

提取物及其制劑,根據其臨床應用情況,以及可獲取的安全性信息情況,確定其毒理學試驗要求。如提取物立題來自于試驗研究,缺乏對其安全性的認知,應進行全面的毒理學試驗。如提取物立題來自于傳統應用,生產工藝與傳統應用基本一致,一般應進行安全藥理學試驗、單次給藥毒性試驗、重復給藥毒性試驗,以及必要時其他可能需要進行的試驗。

中藥復方制劑,根據其處方來源及組成、人用安全性經驗、安全性風險程度的不同,提供相應的毒理學試驗資料,若減免部分試驗項目,應提供充分的理由。

對于采用傳統工藝,具有人用經驗的,一般應提供單次給藥毒性試驗、重復給藥毒性試驗資料。

對于采用非傳統工藝,但具有可參考的臨床應用資料的,一般應提供安全藥理學、單次給藥毒性試驗、重復給藥毒性試驗資料。

對于采用非傳統工藝,且無人用經驗的,一般應進行全面的毒理學試驗。

臨床試驗中發(fā)現非預期不良反應時,或毒理學試驗中發(fā)現非預期毒性時,應考慮進行追加試驗。

中藥改良型新藥,根據變更情況提供相應的毒理學試驗資料。若改良目的在于或包含提高安全性的,應進行毒理學對比研究,設置原劑型/原給藥途徑/原工藝進行對比,以說明改良的優(yōu)勢。

中藥增加功能主治,需延長用藥周期或者增加劑量者,應說明原毒理學試驗資料是否可以支持延長周期或增加劑量,否則應提供支持用藥周期延長或劑量增加的毒理學研究資料。

一般情況下,安全藥理學、單次給藥毒性、支持相應臨床試驗周期的重復給藥毒性、遺傳毒性試驗資料、過敏性、刺激性、溶血性試驗資料或文獻資料應在申請臨床試驗時提供。后續(xù)需根據臨床試驗進程提供支持不同臨床試驗給藥期限或支持上市的重復給藥毒性試驗。生殖毒性試驗根據風險程度在不同的臨床試驗開發(fā)階段提供。致癌性試驗資料一般可在申請上市時提供。

藥物研發(fā)的過程中,若受試物的工藝發(fā)生可能影響其安全性的變化,應進行相應的毒理學研究。

毒理學研究資料應列出試驗設計思路、試驗實施過程、試驗結果及評價。

各項試驗的要求可參考已發(fā)布的指導原則,包括國內發(fā)布的毒理學指導原則,以及參考 ICH 指導原則。

 

3.2 毒理學研究資料常見問題分析

 

隨著近年來中藥毒理學試驗要求在經過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guī)范(GLP)認證的機構開展并遵守 GLP 后,中藥新藥的毒理學試驗的質量有了明顯提高,但是審評過程中,仍發(fā)現毒理學研究資料存在一些問題或缺陷,這些問題或缺陷導致中藥新藥安全性評價不充分,并可能影響藥物開發(fā)進程。

3.2.1 受試物

(1)受試物代表性:毒理學研究受試物應采用能充分代表臨床試驗擬用樣品和/或上市樣品質量和安全性的樣品。受試物的代表性對于毒理學試驗結果的可靠性、提示臨床試驗和/或臨床應用的安全性具有重要意義。在審評中,發(fā)現部分品種的毒理學試驗所用受試物與臨床使用樣品不一致,如中藥復方制劑處方組成、提取工藝不一致等。如果受試物不具有代表性,則毒理學試驗對于臨床試驗風險評估或上市后安全用藥參考價值有限,不能采用該試驗資料進行注冊申報。

對于毒理學研究受試物的要求,可以參考我國2021 年發(fā)布的《中藥新藥毒理研究用樣品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一般要求如下[8]:

毒理研究用受試物質量應穩(wěn)定、均一、可控,能體現臨床試驗用樣品及申請上市樣品的質量屬性和安全性。應以確定的處方、工藝制備受試物,受試物應為中試及以上規(guī)模的樣品。對于中藥新藥毒理學試驗,可選擇制劑作為受試物,考慮到給藥容量或給藥方法等的限制,也可采用浸膏、浸膏粉等中間體作為受試物,但應說明其代表性。如果輔料、劑型對藥物的吸收利用影響較大或為特殊給藥途徑的,為保證毒理學試驗足以評估受試物的安全性,應采用含輔料制備的受試物進行毒理學試驗,此種情況下應考慮受試物中浸膏與輔料比例等因素可能對試驗結果的影響。如果受試物采用制劑,則輔料對照的組成應與制劑所用輔料保持一致。

(2)受試物中輔料對毒理學試驗的影響:毒理學試驗可以采用制劑進行,但是對于中藥復方制劑,需要關注輔料過多對毒理試驗的影響。在審評中,有些臨床擬給藥劑量大的中藥復方制劑,毒理學試驗采用制劑給藥,高劑量雖然達到最大給藥量,但由于輔料含量較高,高劑量相對于臨床擬用劑量比倍數有限,導致無法提供足夠的安全倍數或充分暴露毒性風險。對于中藥復方制劑,若顆粒劑、膠囊劑、片劑等,所采用的輔料為常規(guī)輔料,預計對藥物的吸收利用影響不大,可采用浸膏、浸膏粉等中間體作為受試物,以提高毒理學試驗的給藥劑量,以充分暴露毒性風險。

3.2.2 安全藥理學

(1)試驗缺項:對于新藥材及其制劑、提取物及其制劑以及采用非傳統工藝的中藥復方制劑等臨床試驗前需要完成安全藥理學核心組合試驗,一般包括心血管系統、呼吸系統和神經系統安全藥理學研究,必要時進行追加和補充的安全藥理學試驗。審評中可見需要進行安全藥理學研究的中藥品種,部分品種未進行安全藥理學試驗,存在毒理學試驗缺項。

(2)試驗設計問題:在中藥注冊申報資料中,安全藥理學試驗設計常見問題有:1)犬心血管系統試驗中采用麻醉犬進行,麻醉會造成動物的心率、呼吸頻率、血壓和 QT 間期發(fā)生變化,動物間麻醉深度不一致會對結果評價造成影響。2)劑量不符合要求,安全藥理學劑量應包括和高于主要藥效學或治療劑量范圍。如果設計劑量過高,在毒性劑量范圍內的某些作用(如在記錄心電圖的過程中,出現的震顫或自發(fā)性收縮)可能會混淆對結果的解釋,劑量過低則可能未達到藥效劑量下的暴露量而未暴露相關毒性風險。3)安全藥理學試驗整合于重復給藥毒性試驗中,但是僅按照常規(guī)的重復給藥毒性試驗的臨床癥狀觀察、心電圖指標的觀察,未進行專門的設計,其檢測指標、檢測方法、檢測時間點達不到安全藥理學試驗的要求,導致無法獲得有效的安全藥理學信息。安全藥理學試驗設計的具體要求可參考我國 2014 年發(fā)布的《藥物安全藥理學研究技術指導原則》[9]。

3.2.3 重復給藥毒性試驗

(1)劑量選擇不合理:對于中藥新藥,毒理學試驗劑量選擇不合理主要表現為高劑量選擇偏低,如高劑量未達到最大給藥量且為未見明顯不良反應劑量(NOAEL),導致未充分暴露受試物毒性風險。

(2)給藥期限偏短:重復給藥毒性試驗的給藥期限通常與擬進行臨床試驗的期限、適應癥和范圍有關。根據非臨床研究的階段性,可以分階段進行相應給藥期限的重復給藥毒性試驗用于支持臨床試驗或上市申請。一般而言,對于臨床試驗申請,重復給藥毒性試驗的給藥期限不低于臨床試驗的最長給藥期限。重復給藥毒性試驗期限具體要求可參照我國《藥物重復給藥毒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10]。該指導原則已實施多年,大多數中藥新藥的重復給藥期限能符合要求,但是,對于少數品種,可能由于臨床試驗的擬定給藥期限設計不合理,而導致根據該擬定給藥期限的重復給藥毒性試驗不能支持進行臨床試驗。例如,某藥擬用于慢性便秘,申報資料中所提供的臨床試驗方案的給藥期為 1 個月,因而進行了 1 個月的重復給藥毒性試驗,但是,由于慢性便秘癥狀反復波動,因此需要通過一定的療程來評估中藥新藥對于便秘癥狀的持續(xù)緩解作用,從安全性和有效性角度充分考慮中藥的作用規(guī)律和特點,推薦用藥療程不少于 8~12周[11],在此基礎上,1 個月的重復給藥毒性試驗不足以支持開展臨床試驗。

(3)檢測指標未能針對品種特點而設計:《藥物重復給藥毒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推薦了一般的檢測指標,同時還指出:應結合受試物的特點及其他試驗中已觀察到的改變或背景信息(如關于處方組成成分毒性的文獻報道等),在不影響正常毒性觀察和檢測的前提下增加合理的指標。因此,在試驗指標設計時應考慮品種具體特點并了解藥味相關信息。如處方中存在毒性藥味,應根據毒性藥材和/或毒性成分的毒性相關信息,增加針對性的檢測指標。例如,含馬錢子的中藥,預期可能會有神經系統毒性,可增加神經行為學指標觀察和加強神經系統主要器官組織病理學檢查。

(4)其他試驗設計問題:其他試驗設計問題包括給藥頻率不符合要求、實驗動物數和年齡不符合要求、給藥方案未能真實模擬臨床應用情況等。我國于 2014 年發(fā)布的《藥物重復給藥毒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中對于給藥頻率要求為原則上應每天給藥,但是有部分品種仍參照我國 2007 年發(fā)布的《中藥、天然藥物長期毒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12]采取每周給藥 6 天的方式,導致給藥頻率不符合要求。有部分外用藥品種,臨床應用中可能涉及破損皮膚用藥,而重復給藥毒性試驗僅進行了完整皮膚給藥的試驗,而破損皮膚可能導致藥物吸收量明顯增加,僅以完整皮膚的重復給藥毒性試驗不足以闡述破損皮膚狀態(tài)下的安全性風險。有部分品種大鼠試驗高劑量組出現給藥相關的組織病理學損傷,但未對低、中劑量組進行組織病理學檢查,因而不能確定這些組織病理學損傷的無影響劑量。

(5)試驗結果分析不全面:重復給藥毒性試驗的目的在于識別毒性風險,預測臨床可能出現的毒性反應,為臨床試驗劑量設計和風險管控提供依據,所以對于試驗結果的分析非常關鍵。試驗結果分析方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問題:1)有些資料將所有的試驗結果羅列,而未對結果進行受試物相關性分析;或判斷為無毒理學意義,但未提供充分的判定依據或判斷標準。例如,有些品種認為變化幅度小,在正常值或背景值范圍內,但是未提供正常值或背景值范圍及其來源。某品種試驗過程中出現部分動物死亡,申請人判斷為與給藥無關,但又未提供這些死亡動物的具體情況,也無組織病理學檢查結果,導致無法判斷動物死亡與受試物的相關性。2)缺乏與臨床相關性的分析。例如,某擬用于慢性胃炎的品種,大鼠 26 周重復給藥試驗中在試驗末期低、中劑量組均有惡性血液腫瘤發(fā)生,但未提供機構大鼠出現該腫瘤發(fā)生的背景數據,也未提供充分的證據排除與受試物的相關性和臨床相關性,申請人解釋說明后仍不能排除相關風險。審評認為該品種在低、中劑量下出現的惡性腫瘤,不明確與受試物的相關性和臨床相關性,對于慢性胃炎患者不可接受這種潛在的風險,故未批準該品種開展臨床試驗。又如,某品種 SD 大鼠重復給藥毒性試驗中出現無劑量相關性的大鼠慢性進行性腎病,主要見于雄性大鼠,但是申報資料并未對其進行分析,后經申請人/試驗者結合各項指標進行綜合分析,認為該病變屬于雄性 SD 大鼠特異性疾病,與臨床相關性不強。3)未結合品種的特點對毒理學試驗中的毒性結果進行針對性的分析。由于中藥毒性可能與其處方組成有關,許多中藥藥味毒性比較明確,如何首烏的肝毒性、烏頭類中藥的心臟毒性等,如果所含藥味的中藥出現相關的毒性反應,應該結合處方組成、配伍和飲片炮制等情況進行分析,為臨床安全用藥提供依據。當毒理學試驗中出現了與處方中藥材特點不相符而又難以解釋的毒性反應時,需考慮毒性是否與所采用的制備工藝有關等。

(6)特殊情況下一種動物重復給藥毒性試驗不足以支持開展臨床試驗和/或上市申請:對于中藥創(chuàng)新藥,一些品種需要開展兩種種屬重復給藥毒性試驗以支持開展臨床試驗或上市。參照《藥物重復給藥毒性技術指導原則》,對于中藥復方制劑重復給藥毒性試驗一般的要求為: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由中藥、天然藥物組成的非注射給藥的復方制劑可先進行一種動物(嚙齒類)的重復給藥毒性試驗,當發(fā)現有明顯毒性時,為進一步研究毒性情況,再采用第二種動物(非嚙齒類)進行試驗。若該類處方中含有毒性藥材、無法定標準藥材或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時,則應進行兩種動物(嚙齒類和非嚙齒類)的重復給藥毒性試驗。天然藥物組成的非注射給藥的復方制劑臨床試驗前采用嚙齒類和非嚙齒類兩種動物進行重復給藥毒性試驗[10]。

對于以上一般要求,有幾點需要說明:

第一,《藥物重復給藥毒性技術指導原則》中將中藥毒性藥材品種范圍界定為:毒性藥材系指收入國務院《醫(y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的中藥品種,另外,在近年來發(fā)現的有毒性作用的藥材(原材料)或在復方中含有明顯有毒組分的,均按毒性藥材處理。

第二,無法定標準的藥材是指無國家標準或省級標準的藥材,毒理學試驗按新藥材要求。

第三,中藥復方制劑一般情況下可先進行嚙齒類動物的重復給藥毒性試驗,當發(fā)現有明顯毒性時,再采用非嚙齒類動物進行試驗。對于明顯毒性,需綜合試驗中的各項信息進行綜合考慮,如試驗過程中出現給藥相關的死亡或嚴重的靶器官毒性,不可逆的明顯毒性,安全窗比較窄或毒性-劑量反應曲線陡峭等,對于受試物安全性存在擔憂,而已有的安全性資料尚不足以闡述其毒性,需要進行非嚙齒類動物試驗進一步研究毒性情況。

對于中藥復方制劑以上幾種情形,以及除中藥復方制劑外的其他類型中藥創(chuàng)新藥,若在臨床試驗申請時只提供一種種屬的重復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審評將認為重復給藥毒性試驗資料不足以支持開展臨床試驗。

 

四、非臨床研究相關資料整理常見問題

 

一份良好的申報資料對于注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部分品種的藥理毒理資料整理存在缺陷或不足,影響品種的審評進度。根據《中藥注冊分類和申報資料要求》,非臨床研究相關資料包括“(二)概要”部分的“2.3 藥理毒理研究資料總結報告”和“(四)藥理毒理研究資料”中的各項試驗報告。審評中發(fā)現的資料整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4.1 藥理毒理研究資料總結報告

 

《中藥注冊分類和申報資料要求》對藥理毒理研究資料總結報告一般要求為[3]:藥理毒理研究資料總結報告應是對藥理學、藥動學、毒理學研究的綜合性和關鍵性評價。應對藥理毒理試驗策略進行討論并說明理由。應說明所提交試驗的 GLP 依從性。

對于申請臨床試驗的藥物,需綜合現有藥理毒理研究資料,分析說明是否支持所申請進行的臨床試驗。在臨床試驗過程中,若為支持相應臨床試驗階段或開發(fā)進程進行了藥理毒理研究,需及時更新藥理毒理研究資料,提供相關研究試驗報告。臨床試驗期間若進行了變更(如工藝變更),需根據變更情況確定所需要進行的藥理毒理研究,并提供相關試驗報告。對于申請上市許可的藥物,需說明臨床試驗期間進行的藥理毒理研究,并綜合分析現有藥理毒理研究資料是否支持本品上市申請。

藥理毒理研究資料總結報告常見問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總結報告整理過于單,遺漏了部分研究信息,或總結報告的試驗內容無相應試驗報告支持;(2)簡單羅列各項研究結果,未對各項研究結果進行關聯性分析和綜合評價;(3)總結報告結論和研究資料不一致,或總結報告帶有偏倚,非試驗結果的客觀反映,如夸大藥效或縮小毒性表述;(4)臨床試驗過程中進行了工藝變更,未對工藝變更情況進行說明,未明確變更前后產品的一致性和非臨床研究的支持性;(5)上市申請總結報告與臨床試驗申請比未進行更新。

藥理毒理研究資料總結報告是審評人員快速獲得藥理毒理研究全貌的途徑,因此申請人應以此為載體,展示品種的藥理毒理研究思路和策略,以簡要精煉的語言總結藥理毒理研究,在此基礎上進行藥理毒理綜合分析及評價。

 

4.2 藥效學試驗資料

 

與毒理學資料相比,藥效學試驗資料整理存在較多問題,有些試驗報告簡單,或高度概括,類似于發(fā)表文獻的格式,缺乏大量或部分信息,使得評時難以獲得試驗的全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1)受試物不全或缺少受試物信息,如未明確受試物批號,未明確受試物為制劑還是浸膏粉,未明確受試物出膏率,不能進行飲片量和劑量折算等;(2)試驗過程描述不全,如造模方法、檢測時間、檢測方法描述不全,無法評價試驗過程控制是否合理;(3)試驗方法描述不全,如進行了行為學或組織病理學評分,未提供評分標準及其相應依據;(4)試驗數據提供不全,如僅提供柱狀圖未提供具體數據及個體數據;(5)組織病理學檢查不符合要求,僅在報告正文部分對組織病理學結果進行簡單描述,僅提供部分代表性照片(如每組 1張),未提供由病理人員和/或單位正式簽章的組織病理學檢查報告,未進行半定量分析,導致無法相對客觀評價組織病理學結果;(6)采用文獻資料代替具體試驗資料,如有部分申報資料提供發(fā)表的科研論文,甚至提供研究生畢業(yè)論文作為主要藥效學試驗資料進行申報。新藥研究與科研存在差異,對于這些資料,應評價是否能夠符合新藥研究的要求。若符合要求,屬于申請人或相關人員進行的試驗,應按注冊要求提供試驗報告。

 

4.3 毒理學試驗資料

 

毒理學試驗資料整理不規(guī)范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1)部分試驗內容不全或信息缺失,如:未提供遵循 GLP 的專題負責人和質量保證聲明,如果毒理學試驗資料不能提供遵循GLP 相關聲明,審評認定該試驗未遵循 GLP;(2)受試物/供試品信息不全(見前藥效學部分),未提供受試物/供試品分析報告;(3)試驗設計依據不全,如未說明劑量設計依據等;(4)進行了毒代分析,未提供方法學驗證報告;(5)未提供個體試驗數據,而個體數據對于審評時判斷結果非常重要;(6)病理學檢查報告不規(guī)范或不全,有些試驗資料甚至不提供組織病理學報告。組織病理學為毒理學評價中的關鍵部分,因此一份詳細的組織病理學檢查報告,包括詳細的讀片結果、病理的分級評分等非常重要;(7)結果分析與評價不足(見前),審評人員評價的基礎是先由試驗者對試驗中的數據進行評價,因此試驗者應對試驗結果進行全面分析和評價。

由于根據目前的法規(guī)要求,對于 IND 申請在審評期間不得補充新的技術資料,對于以上存在的資料整理方面的缺陷,可能影響審評人員信息的全面獲得,進而可能影響中藥新藥的注冊和開發(fā)進程。

 

五、結語

 

非臨床研究資料作為藥品臨床試驗和上市注冊申請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中藥臨床試驗和上市注冊申請的獲益-風險評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新版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實施對中藥注冊申報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14]:“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藥物臨床試驗期間的補充申請,在審評期間,不得補充新的技術資料;如需要開展新的研究,申請人可以在撤回后重新提出申請”。在 IND 申請中,需要一次性提交完整的非臨床研究資料,在 IND 審評過程中如果發(fā)現非臨床研究資料不完整或存在重要缺陷,無法通過補充資料要求提交新的技術資料,這樣從而影響了申報進度,使申請人花費了更高的時間和資金成本。為避免這種情況發(fā)生,鼓勵申請人在注冊申報前提交全部非臨床研究資料進行溝通交流,藥理毒理審評部門將對資料進行全面審核,如發(fā)現資料存在缺陷會告知申請人完善資料后進行申報。

總之,在中藥注冊申報中,申請人需要根據相關法規(guī)要求,參照中藥新藥研究各種技術指導原則,根據藥品非臨床研究的階段性,遵循品種自身的特點和臨床定位,逐步開展或完善中藥非臨床研究,確保非臨床研究資料對于注冊申報的支持性,以促進有臨床價值的中藥盡早開展臨床試驗和/或上市,或完善已上市品種安全性信息,更好地指導臨床安全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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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草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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