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名稱直接向消費者傳遞產品安全和功效信息,可以說是高度濃縮的產品介紹?;瘖y品注冊備案資料中要求提供《產品名稱命名依據》,解釋名稱中所有用語的含義,就是為了了解產品命名的理由,便于審查產品名稱是否如實表達了產品信息,確保不對消費者產生誤導。本期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化妝品產品名稱命名依據填報中的一些常見問題,希望幫助備案人進一步提升備案合規(guī)水平。
一、化妝品中文名稱與外文名稱是否必須一一對應?
企業(yè)應當按照《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的要求填報《產品名稱命名依據》,對中文名稱和外文名稱(如有)分別解釋,有外文名稱的還應當指出中外文名稱的對應關系。中外文名稱間個別用語無對應關系的,應當予以說明。
二、產品無通用名或者屬性名時應如何填報?
產品名稱命名依據應當對名稱中的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逐一解釋,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化妝品名稱中省略了通用名或者屬性名的,應當予以說明。
三、產品中文名稱的商標名中使用了非規(guī)范中文的應當應如何填報?
產品中文名稱中的注冊商標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shù)字、符號等的,應當對其含義予以解釋說明(該解釋說明還應當印制在產品銷售包裝可視面),同時提供在我國依法注冊的商標注冊證(不得僅提供商標注冊受理憑證)。
四、化妝品名稱命名依據是否應填報監(jiān)管部門制定的法規(guī)文件?
化妝品名稱及其標識應當符合《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其命名應當依據產品本身的特性。如產品具有保濕作用,可以將產品通用名命名為“保濕”;產品中起作用的成份主要是透明質酸鈉,可以將產品通用名命名為“透明質酸精華”;產品性狀為膏霜狀,可以將產品的屬性名命名為“霜”?;瘖y品名稱命名依據是企業(yè)依據產品本身特性自行填報的內容,不應填寫監(jiān)管部門制定的法規(guī)文件名稱。有些企業(yè)將產品名稱命名依據填報為《化妝品命名規(guī)定》《化妝品命名指南》等,這說明其對該項資料填報要求不夠了解。
此項資料實際填報中常見的問題是產品名稱未準確體現(xiàn)產品的特征。如產品名稱中出現(xiàn)了某種原料,但產品配方中并不含該原料,或者該原料對產品所宣稱的功效不起作用,這屬于虛假誤導的情形。但如果該原料名稱僅用于描述產品的香型或者形狀,如黃瓜味洗面奶,或者洗面奶(黃瓜味),按照《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在名稱上予以說明也是符合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