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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wǎng) 2023-10-20 18:14
2023年10月18日,歐盟化學品管理局(ECHA)發(fā)布了其風險評估委員會(RAC)和社會經(jīng)濟分析委員會(SEAC)對中鏈氯化石蠟(MCCP)和其他含有碳鏈長度在C14至C17范圍內(nèi)的氯代烷烴的物質(zhì)限制提案評估的最終意見(Final Opinion)。同時,ECHA官網(wǎng)顯示該提案已經(jīng)進入意見被采納階段(Opinions adopted),即該限制提案的評估最終意見已被歐盟委員會采納。后續(xù)歐盟將啟動制定該項限制的草案。預計在未來的1至2年內(nèi)該項限制要求將以REACH法規(guī)附錄XVII限制要求的形式出臺。
RAC和SEAC對于限制提案的最終意見如下:
物質(zhì)信息
RAC和SEAC關于管控物質(zhì)的范圍意見一致,為中鏈氯化石蠟(由80%以上碳鏈長度在C14至C17范圍內(nèi)的線性氯代烷烴組成的UVCB物質(zhì))以及含有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PBT)和/或強持久性和生物累積性(vPvB)性質(zhì)的C14-17氯代烷烴的任何其他物質(zhì)。具體為:
分子式如下的線性氯代烷烴:
限制要求
RAC和SEAC關于限制要求存在不同意見,主要集中在限制方案和對于金屬加工液的豁免。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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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關于限制要求的意見 |
SEAC關于限制要求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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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限制生效后2年,如果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總濃度等于或大于0.1%(w/w),則不得生產(chǎn)含有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物質(zhì)。
b. 限制生效后2年,如果上述所列氯代烷烴在物質(zhì)、混合物和物品中的總濃度等于或大于0.1%(w/w),則不應以物質(zhì)、混合物和物品的形式投放市場。
2. 限制生效后2年,如果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總濃度等于或大于0.1%(w/w),則含有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的物質(zhì)不得用于配制混合物和生產(chǎn)物品。
3. 第1段和第2段不適用于在“生效之日”之前已在歐盟使用的物品和最終使用的二手物品。
4. 第1段和第2段不適用于用于分析目的的標準物質(zhì)和標準品。
5. 在限制生效后的三個月內(nèi),歐盟化學品管理局應在其網(wǎng)站上公布并維護一份識別目標物質(zhì)的指示性清單,其中描述了可能含有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物質(zhì)。
6. 在限制生效后六個月內(nèi),含有上述氯代烷烴物質(zhì)或第5段所述物質(zhì)的供應商,應總結和識別這些被確定為PBT和/或vPvB的物質(zhì),除非他們能夠通過提供相關信息向主管部門證明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總體最高濃度低于0.1%(w/w):
(i) 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總體最高濃度水平。最高濃度水平應使用同一制造商根據(jù)相同技術規(guī)范制造的代表性批次(通常為五個批次)來確定。最高濃度水平應使用經(jīng)驗證的分析和統(tǒng)計計算來確定。
(ii) 用以得出上述總體最高濃度水平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和所獲得的結果的描述。
7. 在限制生效后六個月內(nèi),將含有上述氯代烷烴物質(zhì)或第5段所述物質(zhì)濃度等于或大于0.1%(w/w)的物質(zhì)、混合物或物品投放市場的供應商,應告知其下游用戶和客戶:
(i) 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存在和總濃度
(ii) 適當?shù)娘L險管理措施和操作條件,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上述所列氯代烷烴釋放和暴露。 |
1.
a.(限制生效后2年,如果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總濃度等于或大于0.1%(w/w),則不得生產(chǎn)含有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物質(zhì)。)刪除
b. 限制生效后2年,如果上述所列氯代烷烴在物質(zhì)、混合物和物品中的總濃度等于或大于0.1%(w/w),則不應以物質(zhì)、混合物和物品的形式投放市場。
2.(限制生效后2年,如果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總濃度等于或大于0.1%(w/w),則含有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的物質(zhì)不得用于配制混合物和生產(chǎn)物品。)刪除
3.第1段不適用于在“生效之日”之前已在歐盟使用的物品和最終使用的二手物品。
4.第1段不適用于用于分析目的的標準物質(zhì)和標準品。
5.在限制生效后的三個月內(nèi),歐盟化學品管理局應在其網(wǎng)站上公布并維護一份識別目標物質(zhì)的指示性清單,其中描述了可能含有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物質(zhì)。
6.在限制生效后六個月內(nèi),含有上述氯代烷烴物質(zhì)或第5段所述物質(zhì)的供應商,應總結和識別這些被確定為PBT和/或vPvB的物質(zhì),除非他們能夠通過提供相關信息向主管部門證明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總體最高濃度低于0.1%(w/w):
(i) 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總體最高濃度水平。最高濃度水平應使用同一制造商根據(jù)相同技術規(guī)范制造的代表性批次(通常為五個批次)來確定。最高濃度水平應使用經(jīng)驗證的分析和統(tǒng)計計算來確定。
(ii) 用以得出上述總體最高濃度水平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和所獲得的結果的描述。
7.在限制生效后六個月內(nèi),將含有上述氯代烷烴物質(zhì)或第5段所述物質(zhì)濃度等于或大于0.1%(w/w)的物質(zhì)、混合物或物品投放市場的供應商,應告知其下游用戶和客戶:
(i) 上述所列氯代烷烴的存在和總濃度
(ii) 適當?shù)娘L險管理措施和操作條件,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上述所列氯代烷烴釋放和暴露。
8.限制生效后10年內(nèi),作為豁免,第1段不適用于投放市場用作金屬加工液中的極壓添加劑的物質(zhì)。
9.限制生效后10年內(nèi),作為豁免,第1段中所設定的限值不適用于用作第8段所述金屬加工液投放市場的混合物 |
物質(zhì)常見用途
含有碳鏈長度在C14到C17范圍內(nèi)的氯代烷烴的同系物/同系物群(以下簡稱CA: C14-17)主要用作增塑劑、阻燃劑或潤滑劑,廣泛應用于各個領域中,如PVC、粘合劑和密封劑、橡膠、金屬加工液、油漆和涂料以及皮革加脂劑中。
由于該項限制提案適用范圍涵蓋物質(zhì)、混合物以及物品,考慮到CA:C14-17的用途及應用領域,一旦該項限制要求出臺,將對電子電器、汽車、油漆涂料、紡織皮革、居家用品、塑料橡膠、金屬加工等行業(yè)產(chǎn)生重大影響。
物質(zhì)現(xiàn)有法規(guī)管控情況
絕大部分的CA: C14-17已被證實對人類健康或環(huán)境會構成不可接受的風險,其中的MCCP(由80%以上碳鏈長度在C14至C17范圍內(nèi)的線性氯代烷烴組成的UVCB物質(zhì))因其PBT以及vPvB性質(zhì)于2021年被ECHA確定為高關注度物質(zhì)(SVHC)。同時,MCCP(包含碳鏈長度為C14-C17的直鏈或支鏈氯化石蠟,CAS編號:85535-85-9)經(jīng)歐盟委員會指定機構Oko-Institut e.V評估確定對工人、消費者以及環(huán)境存在重大暴露危害的風險而被建議納入歐盟RoHS指令加以管控,歐盟也已計劃于2023年第四季度通過此項立法提案。此外,在今年10月13日結束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第19次會議上,委員會一致建議將MCCP(碳鏈長度在C14-17范圍內(nèi)且氯化水平等于或超過氯重量45%的氯化石蠟)列入《公約》附件A予以消除
建議
隨著REACH法規(guī)限制篇的不斷更新,企業(yè)面臨的管控要求越來越多,企業(yè)需提高自己產(chǎn)品的風險意識,在物質(zhì)列入到限制篇后,在管控范圍內(nèi)的企業(yè)需積極應對,建議企業(yè)及早對供應鏈展開調(diào)查,以從容應對法規(guī)變化。

來源:CTI華測限用物質(zhì)與材料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