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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于2018年12月18日發(fā)布法規(guī)修訂了附件XVII中第51條關(guān)于鄰苯類增塑劑的限制,將此條限制管控的物質(zhì)增加為4個: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CAS號:117-81-7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CAS號:84-74-2
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 ,CAS號:85-68-7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CAS號:84-69-5(新增)
同時,還將此條限制的管控范圍從玩具和兒童護理產(chǎn)品擴大到所有含塑化材料的物品。其中,“塑化材料”指以下任一種均質(zhì)材料:
聚氯乙烯(PVC),聚偏氯乙烯(PVDC),聚乙酸乙烯酯(PVA),聚氨酯(PUR);
除硅橡膠和天然乳膠涂料外的其他任意聚合物(包括聚合物泡沫和橡膠材料),如丁苯橡膠(SBR)、丁腈橡膠(NBR)、三元乙丙橡膠(EPDM)、氯丁橡膠(CR)等;
表面涂層,防滑涂層,表面材料,貼花,印花設(shè)計;
粘合劑,密封膠,顏料和油墨。
要求
從2020年7月7日起,物品中的塑化材料,含上述4項鄰苯類增塑劑中的一個或多個,當(dāng)濃度等于或大于塑化材料的0.1%(重量百分比)時,不得投放市場。
豁免
法規(guī)針對上述限制要求,對屬于指令 2007/46/EC范圍內(nèi)的機動車輛,給予了42個月的豁免期。即2024年1月7日起,投放市場的機動車才需要滿足此限制。
現(xiàn)在豁免已到期,該條款對機動車正式生效。鄰苯類增塑劑在汽車領(lǐng)域的使用,常見于線束(線束外皮),PVC膠帶,PVC人造革類座椅,填充用的塑料泡沫,油漆涂料、橡膠密封圈等。國內(nèi)主機廠應(yīng)確保從2024年1月7日起,出口歐盟的機動車中的塑化材料中的上述4項鄰苯類增塑劑的含量不超過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