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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wǎng) 2024-11-05 11:16
剛剛,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醫(y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發(fā)布《電子聽診器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內容如下:
電子聽診器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征求意見稿)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電子聽診器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查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電子聽診器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jù)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jù),并依據(jù)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使用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審評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guī)強制執(zhí)行,應在遵循相關法規(guī)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guī)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xiàn)行法規(guī)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隨著法規(guī)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fā)展,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電子聽診器。通常由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電子聽診器。通常由拾音器、信號處理模塊、耳機、傳聲導管(如有)、數(shù)據(jù)處理軟件(如有)組成。預期用于收集并放大從心臟、肺部、動脈、靜脈和其他內臟器官處發(fā)出的聲音。根據(jù)2017版《醫(yī)療器械分類目錄》,該類設備按第二類醫(yī)療器械管理,分類編碼為07(醫(yī)用診察和監(jiān)護器械)-01(診察輔助器械)-02(聽診器)。
二、注冊審查要點
(一)監(jiān)管信息
1.產品名稱
依據(jù)《醫(y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指導規(guī)則》,建議使用“電子聽診器”作為產品名稱。對于具有特殊功能的,可適當增加特征詞,但不應使用未體現(xiàn)任何技術特點、存在歧義或誤導性、商業(yè)性的描述內容。
2.注冊單元劃分
注冊單元劃分應符合《醫(y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及《醫(y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的要求,原則上以產品的技術原理、結構組成、性能指標和適用范圍為劃分依據(jù)。如:采用不同技術原理的振膜式和壓電傳感器式電子聽診器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二)綜述資料
1.概述
申請人需描述電子聽診器的通用名稱及確定依據(jù)、適用范圍。如適用,申請人應提供電子聽診器的背景信息概述,如:申報產品的歷史概述、歷次提交的信息,與其他經(jīng)批準上市產品的關系等。
2.產品描述
2.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2.1.1工作原理/作用機理
電子聽診器按工作原理主要分為振膜式電子聽診器和壓電傳感器式電子聽診器。振膜式電子聽診器通過內置的振膜(也稱為膜片)來捕捉人體內部的聲音,如心臟、肺部、血管和腸道的聲音。當聲波撞擊振膜時,振膜會振動并將聲波轉換為電信號。壓電傳感器式電子聽診器基于壓電效應,當壓電傳感器受到外界壓力或振動時,能夠將其轉化為電信號,使得它能夠捕捉人體內部的聲音。以上兩種拾音傳感器將人體器官聲音對應的機械聲波信號轉換為電信號后,經(jīng)電路對信號進行放大、濾波、特征提升等處理后,再將電信號經(jīng)電聲轉換器件轉換為音頻信號,最終通過耳機或揚聲器以聲音形式呈現(xiàn)給醫(yī)生。電子聽診器各部件功能概述如表1所示。
表1 電子聽診器各部件功能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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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件 |
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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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音傳感器 |
接收心肺及其他人體器官所發(fā)出的聲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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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號處理模塊 |
音頻信號的濾波、計算、轉換,電源管理,顯示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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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屏 |
顯示聽診模式,音量,電池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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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鍵 |
啟動相對應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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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 |
提供產品電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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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筒/耳機 |
用于播放聲音 |
2.1.2結構及組成
應當明確申報產品的組成部分,說明各部分組件的功能。應結合圖示描述產品的物理尺寸、重量、外觀、型號等信息。提供產品聲音信號采集、濾波、放大的原理圖,結合原理圖對主要功能的工作原理和技術實現(xiàn)進行描述。
電子聽診器通常由拾音器、信號處理模塊、耳機、傳聲導管(如有)、數(shù)據(jù)處理軟件(如有)。電子聽診器的嵌入式軟件功能可包括聽診模式選擇(如心肺音聽診模式、心臟聽診模式、其他臟器音聽診模式等)、音量大小調節(jié)等。若產品含有通過藍牙等方式與電子聽診器進行音頻數(shù)據(jù)傳輸?shù)膽密浖?,應在結構組成中明確說明。常見產品示意圖如圖1、圖2所示。

圖 1 配有耳機的電子聽診器

圖2 配有傳聲導管的電子聽診器
2.1.3產品功能
應描述設備所具有全部模式和功能,說明每種模式的工作方式。產品的主要功能(如適用)包括但不限于:音頻數(shù)據(jù)采集、播放、存儲、傳輸?shù)取?/span>
提供產品關鍵部件(至少包括拾音傳感器和聽診膜)的信息,其應包括型號、規(guī)格等內容,用來唯一識別這些關鍵部件。關鍵部件包括電源模塊、各種傳感器等。
提供電池的類型、容量和電池短路和超溫的保護原理,以及認證信息等信息。
若產品含有軟件,應說明產品的軟件功能,描述各功能的原理和算法、臨床應用場景、設計依據(jù)及理論基礎。
2.2型號規(guī)格
說明產品的型號規(guī)格及劃分依據(jù),明確各型號規(guī)格的區(qū)別,可列表對不同型號規(guī)格的結構組成、尺寸、性能指標等加以描述,也可采用示意圖進行表述。
2.3包裝說明
應提供電子聽診器的包裝信息,如包裝材料、用途等,如有多層包裝應分別提供,并提供各層包裝的圖示。說明如何確保最終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識包裝的完整性。
2.4與同類和/或前代產品的參考和比較
如申報產品有同類產品和/或前代產品,申請人應說明相關的背景情況,提供同類產品和/或前代產品的上市情況說明。列表比較申報產品與同類產品和/或前代產品的工作原理、結構組成、主要功能及性能指標、適用范圍等方面的異同。與已有功能和/或參數(shù)存在差異的,應說明差異的原因、設計依據(jù)及針對差異進行的驗證確認工作。全新的功能,應說明其設計輸入來源、參數(shù)設定依據(jù),提交設計輸入支持性資料及安全有效性驗證資料總結。
3.適用范圍和禁忌證
注冊申請人需根據(jù)申報產品的設計特征,進一步說明其具體的適用人群、預期使用環(huán)境等信息。并與免于臨床評價醫(yī)療器械對比、臨床評價資料及說明書等資料中信息保持一致。
產品的適用范圍、適用人群、禁忌證需與申報產品的性能、功能相符。適用范圍的描述需清晰準確,如描述為:用于收集和放大從心臟、肺部、動脈、靜脈和其他內臟器官處發(fā)出的聲音。
禁忌癥:描述產品的禁忌證(包括絕對禁忌證、相對禁忌證),如不適宜使用的人群、疾病等情形:聽診部位皮膚損傷者禁用等。
4.申報產品上市歷史
如適用,應提供申報產品在各國家或地區(qū)的上市批準時間、銷售情況。
如適用,應提供申報產品上市后不良事件及召回情況,如不良事件及召回情況描述、原因分析、處理和解決方案、對安全有效性影響的分析評價等。
(三)非臨床資料
1.產品風險管理資料
申請人可參考GB/T 42062及YY/T 1437標準對產品進行全生命周期風險管理,提交風險管理資料。
建議參考GB/T 42062標準、適用的安全標準(如GB 9706.1)及規(guī)范性文件,結合產品自身設計特點、臨床用途及使用場景,充分識別與安全有關的特征,進行風險分析、評價及控制。風險控制的方案與實施、綜合剩余風險的評價可參考GB/T 42062標準第7、第8章的相關要求。應確保各風險的可追溯性,提供各風險及綜合剩余風險的可接受準則,確認各風險及綜合剩余風險可接受。
2.醫(y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
電子聽診器對醫(y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的符合性判定見附2,申請人可參考該附件,結合申報產品自身特點編寫該清單。
3. 產品技術要求及檢驗報告
3.1申報產品適用標準情況
電子聽診器應符合標準GB 9706.1、YY 9706.102、YY 9706.111(如適用)、YY/T 1035的要求。
3.2產品技術要求
申請人應依據(jù)《醫(y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等文件編寫產品技術要求。電子聽診器產品技術要求模板見附1。
3.2.1產品型號/規(guī)格及其劃分說明
應當列明申報產品的規(guī)格、型號。對于同一注冊單元中存在多種型號、規(guī)格的產品,應明確不同型號、規(guī)格的劃分說明。
對于含有軟件組件的電子聽診器,應當列明軟件的名稱(如適用)、型號規(guī)格(如適用)、軟件完整版本命名規(guī)則以及發(fā)布版本號。
3.2.2性能指標及檢驗方法
產品性能指標及檢驗方法是產品檢驗的依據(jù),性能指標應為可進行客觀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標??蓞⒖糦Y/T 1035或T/GDC 87《電子聽診器通用技術規(guī)范》中的適用條款。電子聽診器的性能指標通常包括聲學特性、設備功能、電氣安全等。
由同一檢驗機構對性能、電氣安全和電磁兼容進行檢驗的,檢驗報告應進行關聯(lián),檢驗報告應備注樣品一致性以及產品整改情況。由不同檢驗機構出具對性能、安全、電磁兼容進行檢驗的,應按照《醫(y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guī)定》提交自檢報告及相應的申報資料。
3.2.3術語
產品技術要求中應采用規(guī)范、通用的術語,應當符合工程技術、臨床醫(yī)學等方面的專業(yè)標準及規(guī)范。
3.2.4附錄
應列明產品的基本安全特征。
3.3檢驗報告
依據(jù)《醫(y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檢驗用產品應當能夠代表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電子聽診器檢驗產品典型性型號的選取,應依據(jù)注冊單元內所有型號的差異和檢驗項目來決定。
電子聽診器的檢驗項目主要包括聲學特性、電氣安全、電磁兼容等方面,進行檢驗時至少應選取注冊單元中結構最復雜、功能最全面進行,同時考慮結構、功能、模式的刪減對于電磁兼容性能的影響,來確定是否需增加其他型號一并作為典型型號進行電磁兼容全項目或差異性檢驗。對于缺少必要的理論和/或試驗數(shù)據(jù)作為依據(jù)的情況,電磁兼容檢驗應當涵蓋注冊單元中的全部型號。
4.研究資料
根據(jù)申報產品的具體特點,提供適用的研究資料。
4.1產品性能研究
應當提供產品性能研究資料以及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和編制說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標的確定依據(jù),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等。此外,研究資料還應重點闡述以下內容:研究資料包括適用部位(如心音、肺音等)聽診研究資料、電子聽診器傳聲特性研究資料(包括頻響曲線)、藍牙傳輸試驗研究(如適用)。
4.2軟件研究
(1)軟件
電子聽診器及其軟件的安全級別通常為中等級別。注冊申請人應當參照《醫(y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2 年修訂版)提供一份單獨的醫(yī)療器械軟件研究報告,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實現(xiàn)過程和核心算法,同時,應當定義軟件版本命名規(guī)則,明確軟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義,確定軟件的完整版本和發(fā)布版本。
電子聽診器主機一般含有固件,部分含有運行于手機或平板電腦上的外控型軟件作為軟件組件,這些軟件組件可以是自研軟件,也可能是現(xiàn)成軟件。根據(jù)《醫(yī)療器械軟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修訂版)的要求和申報產品軟件組成的實際情況,申請人應提交自研軟件研究報告、現(xiàn)成軟件研究報告、外部軟件環(huán)境評估報告(若適用)、GB/T 25000.51 自測報告(亦可提交自檢報告或檢驗報告)。
電子聽診器的應用軟件運行于移動計算終端(如平板計算機、智能手機等),則屬于移動醫(yī)療器械,此時需綜合考慮移動計算終端的技術特征及其風險,應按《移動醫(yī)療器械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單獨提交一份研究資料。
若產品使用云計算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數(shù)據(jù)在云端服務器上存儲、分析、處理),應按照《醫(yī)療器械軟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修訂版)的要求提交云計算研究資料,在自研軟件研究報告、外部軟件環(huán)境評估報告相關條款中予以體現(xiàn)。
(2)網(wǎng)絡安全
若電子聽診器具有網(wǎng)絡連接功能(包括無線、有線網(wǎng)絡)或采用存儲媒介(包括 U 盤)以進行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或遠程控制,如具有音頻和/或心電信號傳輸功能等,應依據(jù)《醫(yī)療器械網(wǎng)絡安全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22 年修訂版)提供網(wǎng)絡安全研究資料,同時應明確《醫(yī)療器械網(wǎng)絡安全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中二十二項網(wǎng)絡安全能力的適用性。
(3)人工智能
電子聽診器產品若采用深度學習等人工智能技術實現(xiàn)預期功能與用途,應當依據(jù)《人工智能醫(yī)療器械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第8號)提供算法研究資料,包括算法基本信息、數(shù)據(jù)收集、算法訓練、算法性能評估等內容。同時應提交申報產品分類判定依據(jù),說明產品屬于第二類醫(yī)療器械的理由。
(4)互操作性
電子聽診器若通過電子接口與其他醫(yī)療器械或非醫(yī)療器械交換并使用信息,如與手機或者平板電腦等交換信息,應當提供互操作性研究資料,包括基本信息、需求規(guī)范、風險管理、驗證與確認、維護計劃等內容。
(5)可用性
電子聽診器應參照《醫(yī)療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冊審查指導原則》,按照中、低使用風險醫(yī)療器械要求提交使用錯誤評估報告,包括基本信息、使用風險級別、核心要素、同類醫(yī)療器械上市后使用問題分析、使用風險管理、結論等內容。
4.3 生物學特性研究
生物學特性評價根據(jù)GB/T 16886.1標準進行,企業(yè)的申報資料應描述電子聽診器所用材料及其與人體接觸的性質,生物學特性評價研究應給出實施或豁免生物學試驗的理由和論證,并對現(xiàn)有數(shù)據(jù)或試驗結果進行評價。電子聽診器與患者接觸部件應至少考慮以下方面的要求:細胞毒性、遲發(fā)型超敏反應、皮膚刺激。
4.4清潔、消毒、滅菌研究
應提供清潔、消毒的研究資料。應當明確推薦的清洗和消毒工藝(方法和參數(shù))、工藝的確定依據(jù)以及相關研究資料。根據(jù)預期使用環(huán)境,如專業(yè)醫(yī)療機構或者家庭護理環(huán)境,應分別說明不同環(huán)境下的清潔消毒方式。
4.5 環(huán)境試驗
電子聽診器的環(huán)境試驗應按照 GB/T 14710 中的規(guī)定進行。
4.6 家庭使用
如產品涉及家庭護理環(huán)境使用,應符合YY 9706.111的要求,應提供相應研究資料,應考慮各種環(huán)境條件對系統(tǒng)性能的影響,明確操作或使用該產品應當具備的技能/知識/培訓。
5.穩(wěn)定性研究
5.1使用穩(wěn)定性
電子聽診器的使用期限主要取決于重復使用、電池壽命以及關鍵部件(至少包括拾音傳感器和聽診膜),使用穩(wěn)定性研究可與電池壽命研究合并進行,通過對產品多次模擬使用以及電池充放電后,對產品性能和安全進行驗證,證明產品的性能安全滿足使用要求,應對試驗后測試項目的合理性進行說明。模擬使用時間/次數(shù)應與聲稱的使用期限一致,模擬使用應考慮臨床實際工作最不利的狀態(tài)。
可參考《有源醫(yī)療器械使用期限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中推薦的方法,如采用加速老化和/或實時老化的方式進行,對老化后對產品的性能、功能及電氣安全進行檢驗,以證明產品的性能功能滿足使用要求。應給出老化后測試的性能指標的確定依據(jù),對于未測試的性能指標,應給出合理解釋。
5.2運輸穩(wěn)定性
應提供運輸穩(wěn)定性和包裝研究資料,證明生產企業(yè)規(guī)定的運輸條件不會對產品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響。
運輸穩(wěn)定性研究通常提供模擬運輸試驗進行,通過模擬規(guī)定的運輸貯存條件,驗證包裝對性能及安全的保護能力。運輸試驗開始前及結束后,應對產品性能及安全進行驗證,應提供驗證項目的選擇依據(jù)。模擬運輸試驗可參考GB/T 14710或GB/T 4857系列標準的要求進行。運輸貯存條件應與說明書中規(guī)定的條件一致。
(四)臨床評價資料
根據(jù)《關于發(fā)布免于臨床評價醫(y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2023年第33號)(以下簡稱《目錄》),用于收集和放大從心臟、肺部、動脈、靜脈和其他內臟器官處發(fā)出的聲音屬于免于進行臨床評價產品。應按照《列入免于臨床評價醫(yī)療器械目錄產品對比說明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開展申報產品與《目錄》所述產品的等同性論證。
提交申報產品與《目錄》所述內容的對比資料及申報產品與《目錄》中已獲準境內注冊醫(yī)療器械的對比說明。存在差異的,應提交差異部分對安全有效性影響的分析研究資料。該資料應能證明申報產品與《目錄》所述產品的基本等同性,若無法證明,應開展臨床評價。
對于不屬于《目錄》中的產品或工作模式,申請人應按照《醫(y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醫(yī)療器械臨床評價等同性論證技術指導原則》及《醫(yī)療器械注冊申報臨床評價報告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通過對同品種醫(yī)療器械臨床數(shù)據(jù)(含臨床文獻數(shù)據(jù)、臨床經(jīng)驗數(shù)據(jù)和臨床試驗數(shù)據(jù))評估和分析的方法進行臨床評價,以確認申報產品對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的符合性,產品的安全性、臨床性能和有效性已被證明,與患者受益相比,器械相關的風險可接受。
申請人應依據(jù)適用范圍、技術特征和生物學特征等選取境內已上市同品種產品,比對項目應包含但不限于適用范圍、聲學特性、關鍵性能指標(如頻響曲線、輸出聲壓級、總諧波失真等)、主要功能及相關指標、軟件核心算法等。存在差異的,應依據(jù)《醫(yī)療器械臨床評價等同性論證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提供差異性不會對安全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支持性資料。
(五)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電子聽診器的產品說明書及標簽樣稿應符合《醫(y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guī)定》以及相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除上述內容外,產品說明書及標簽樣稿至少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產品說明書
(1) 產品規(guī)格型號:應與其他注冊申報文件(如申請表、綜述資料、產品技術要求等)中規(guī)格型號描述一致;
(2) 產品結構組成:應與其他注冊申報文件(如申請表、綜述資料等)中一致,匹配使用的手機或平板電腦技術參數(shù)(操作系統(tǒng)、硬件配置要求、顯示屏分辨率、顯示器尺寸大小、音頻輸出相關要求(如適用)等)應在說明書中進行明確;
(3) 適用范圍:應與其他注冊申報文件(如申請表、綜述資料、臨床評價資料等)中一致,明確預期使用的地點(如醫(yī)療機構)、使用的部位、目標患者人群等;
(4) 使用方法:審查是否包括產品推薦使用部位的詳細描述、操作的順序和步驟、各功能的描述、對在產品操作按鈕、產品外部等表面所出現(xiàn)的圖形符號是否有清楚的解釋和說明。
(5) 禁忌癥:應與其他注冊申報文件(如申請表、綜述資料、臨床評價資料等)中一致,列出該產品不適宜的某些疾病、情況或特定的人群及部位。
(6) 性能指標:產品技術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標中明確需要在說明書中明示的內容是否已在說明書中給出完整的說明,宣稱的性能指標不能超出性能研究部分的要求。
(7) 產品適用人群的說明以及是否需要在醫(yī)護人員的監(jiān)護下使用的說明。
(8) 若提供可由使用者更換部件,如電池,說明書中應說明更換方法。
(9) 說明書應該包括故障排除的內容,應在說明書中給出問題、檢查事項及解決方法。
(10) 電磁兼容性的專門提示。
(11) 如產品涉及家庭護理環(huán)境使用,說明書的文字和圖表內容應簡單明了,易于理解。
2.產品標簽樣稿
(1) 產品名稱、型號、規(guī)格;
(2) 注冊人的名稱、住所、聯(lián)系方式。
(3) 醫(y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
(4) 生產企業(yè)的名稱、住所、生產地址、聯(lián)系方式及生產許可證編號,委托生產的還應當標注受托企業(yè)的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
(5) 生產日期,使用期限。
(6) 電源使用條件。
(7) 依據(jù)產品特性應當標注的圖形、符號以及其他相關內容。
(8) 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項。
(9) 操作條件或者說明。
(10) 使用中對環(huán)境有破壞或者負面影響的醫(yī)療器械,其標簽應當包含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標簽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無法全部標明上述內容的,至少應當標注產品名稱、型號、規(guī)格、生產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標簽中明確“其他內容詳見說明書”。
(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1.應依據(jù)121號關于公布醫(y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提供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文件。
2.若產品有多個研制、生產場地,應概述每個研制、生產場地的實際情況。
三、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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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YY 9706.102-2021,醫(y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電磁兼容 要求和試驗[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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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GB/T 4857, 包裝 運輸包裝件系列標準[S].
[18]GB/T 16886,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系列標準[S].
[19]GB/T 42062-2022,醫(y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yī)療器械的應用[S].
[20]YY/T 1035-2021,聽診器[S]
[21]YY/T 1437-2023,醫(yī)療器械 GB/T 42062應用指南[S].
[22]GB/T 16886.1-2022,醫(y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S].
[21]
[23]GB/T 25000.51-2016,系統(tǒng)與軟件工程 系統(tǒng)與軟件質量要求和評價(SQuaRE) 第 51 部分:就緒可用軟件產品(RUSP)的質量要求和測試細則[S].
[24]T/GDC 87-2021,電子聽診器通用技術規(guī)范[S]
附1
電子聽診器產品技術要求模板
醫(y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號:XXXXXX
電子聽診器
1. 產品型號/規(guī)格及其劃分說明
1.1產品型號
1.1.1型號命名規(guī)則
1.1.2產品規(guī)格型號
1.2軟件組件
1.2.1軟件名稱(如適用):
1.2.2軟件版本號命名規(guī)則:
1.2.3軟件發(fā)布版本號:
2. 性能指標
2.1外觀和結構要求
2.1.1電子聽診器的外形應平整、光潔,不應有明顯劃痕、裂紋、凹凸、鋒棱與毛刺。
2.1.2聽診頭上的金屬嵌件與非金屬部分的結合應牢固,不應松動。
2.1.3聽診頭上的膜片不應松動。
2.1.4電子聽診器的電鍍零部件表面應光滑,色澤應均勻,不允許擦傷、燒痕、針孔和可見的裂紋。
2.1.5聽診器的電鍍零部件應符合 YY/T 0076-1992中 IV 類2 級光亮度要求。
2.1.6電子聽診器的顯示器應顯示清晰和完整,不得有缺陷。
2.1.7聽診器包裝內零部件應裝配齊全,固定可靠。
2.1.8電子聽診器文字、符號或標記應清晰、正確和牢固。
2.2 人耳測聽
人耳測聽應清晰。
2.3 電聲特性
2.3.1 輸出聲壓級最大增益下,聽診器的最大輸出聲壓級≤132dB。
需考慮在不同聽診模式下的最大輸出聲壓級。
2.3.2 等效輸入噪聲級
等效輸入噪聲級應≤32dB。
2.3.3 總諧波失真
工作狀態(tài)下,電子聽診器的總諧波失真應≤1.5%。
最大增益下,電子聽診器的總諧波失真應≤3%。
需考慮在不同聽診模式下的總諧波失真。
2.4 音量調節(jié)
電子聽診器的音量應可調節(jié)
2.5 聽診器耳環(huán)要求
應符合 YY/T 1035-2021中 4.3 的要求。
2.6 傳聲連接導管要求
應符合 YY/T 1035-2021中 4.4 的要求。
2.7 數(shù)據(jù)傳輸功能(如適用)
電子聽診器可通過藍牙功能和應用軟件進行連接實現(xiàn)音頻文件傳輸。
2.8 聽診模式選擇(如適用)
應給出電子聽診器可選擇的聽診模式,如心肺音聽診模式、心臟聽診模式或其他臟器音聽診模式等。
2.9 錄音(如適用)
心音樣本采集最長錄音時間大于 XXs,聽診引導總時長大于 XXs。
若產品的錄音音頻通過藍牙傳輸至平板電腦或手機外放用于輔助診斷時,外放音頻應符合 YY/T 1035-2021中 4.2的相關要求。
2.10 存儲功能
申請人應給出電子聽診器的錄音存儲總時長。
2.11 錄音查看、回放與刪除
電子聽診器可對已存儲的錄音進行查看、回放以及刪除。
2.12 移動醫(yī)療設備運行條件 (如適用)
明確軟件正常運行所需的典型運行環(huán)境,包括硬件配置(含處理器、存儲器、外設器件)、外部軟件環(huán)境(列明全部軟件的名稱、完整版本、補丁版本,使用“兼容版本”而非“以上版本”、“更高版本”)、網(wǎng)絡條件(含網(wǎng)絡架構、網(wǎng)絡類型、網(wǎng)絡帶寬),涵蓋客戶端、服務器端(若適用)、云服務器(若適用)要求(云計算的名稱、服務模式、部署模式、配置、云服務商名稱、住所、服務資質)。無需重復描述必備軟硬件。
2.13 應用軟件功能(如適用)
應按照《醫(y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列明軟件全部臨床功能綱要。
2.14 頻響曲線
2.14.1 聲增益式聽診器頻響曲線(如適用)
工作狀態(tài)下電子聽診器的頻響曲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a)心音在 100Hz~500Hz 范圍內,選取 100Hz、200Hz、300Hz、400Hz、500Hz 共 5 個點,以測試聲源為基準衰減應不大于 12dB;
b)肺音在 300Hz~1200Hz 范圍內,選取 300Hz、600Hz、900Hz、1200Hz 共 4 個點,以測試聲源為基準衰減應不大于 20dB。
2.14.2 聲衰減式聽診器的頻響曲線(如適用)
聲衰減式聽診器的頻響曲線衰減限值如下:
a) 在100Hz~<500Hz范圍內:
——聽頭外徑≤5mm,以測試聲源為參考衰減應≤30 dB。
——聽頭外徑>35 mm,以測試聲源為基準衰減應≤16 dB。
b) 在500Hz~1000 Hz范圍內:
——聽頭外徑≤35 mm,以測試聲源為基準衰減應≤25 dB。
——聽頭外徑>35 mm,以測試聲源為基準衰減應≤20 dB。
2.15 電氣安全
2.15.1應符合 GB 9706.1-2020的規(guī)定
2.15.2應符合 YY 9706.102-2021的規(guī)定。
2.15.3應符合 YY 9706.111-2021(如適用)
3. 檢驗方法
檢驗溫度:5℃~40℃
檢驗相對濕度:40%~80%
3.1外觀和結構要求
通過目力觀察和實際操作檢查。應符合2.1的要求。
3.2 人耳測聽
通過人耳進行測聽,應能符合2.2的要求。
3.3 電聲特性
電聲特性應按照YY/T 1035-2021附錄A試驗方法進行,其結果應符合2.3.1、2.3.2、2.3.3的要求。
3.4 音量調節(jié)
通過實際操作測試,應符合2.4的要求。
3.5 聽診器耳環(huán)要求
按照YY/T 1035-2021中5.3的測試方法,應符合中2.5的要求。
3.6 傳聲連接導管要求
使用目測和通用量具進行測量,結果應符合2.6的要求。
3.7 數(shù)據(jù)傳輸功能(如適用)
通過實際操作測試,應符合2.7的要求。
3.8 聽診模式選擇(如適用)
通過實際操作測試,應符合2.8的要求。
3.9 錄音(如適用)
使用通用量具進行測量,結果應符合2.9的要求。
若產品的錄音音頻通過藍牙傳輸至平板電腦或手機外放用于輔助診斷時,應按照YY/T 1035-2021附錄A試驗方法進行,結果應符合 YY/T 1035-2021中 4.2的相關要求。
3.10 存儲功能
通過實際操作測試,應符合2.10的要求。
3.11 錄音查看、回放與刪除
通過實際操作測試,應符合2.11的要求。
3.12 移動醫(yī)療設備運行條件 (如適用)
通過實際操作測試,應符合2.12的要求。
3.13 應用軟件功能(如適用)
應符合2.13的要求。
3.14 頻響曲線。
3.14.1 增益式聽診器頻響曲線(如適用)
應按照YY/T 1035-2021附錄A試驗方法進行,其結果應符合2.14.1要求。
3.14.2 聲衰減式聽診器的頻響曲線(如適用)
按照 YY/T 91077-1999 規(guī)定執(zhí)行,或參照T/GDC 87-2021《電子聽診器通用技術規(guī)范》的附錄 A 的方法進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2.14.2要求。
3.15 電氣安全
3.15.1 按照GB 9706.1-2020標準中所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應符合2.15.1項的要求。
3.15.2 按照YY 9706.102-2021標準所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應符合2.15.2項的要求。
3.15.3 按照YY 9706.111-2021標準所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應符合2.15.2項的要求。
4. 術語
4.1XXX
附錄A 主要安全特征
1.1按防電擊類型分類:
1.2按防電擊程度分類:(BF或CF型)
1.3按對進液和顆粒物質的防護程度分類:
1.4按在富氧環(huán)境下使用時的安全程度分類:
1.5按運行模式分類:運行模式及持續(xù)周期(如適用);
1.6設備的額定電壓和頻率:
1.7設備輸入功率:
1.8設備是否具有對除顫放電效應防護的應用部分:
1.9設備是否具有信號輸出或輸入部分:
1.10永久性安裝設備或非永久性安裝設備:(非永久性安裝設備);
1.11電氣絕緣圖及絕緣列表:(略)
附2
醫(y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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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
要求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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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安全和性能的通用基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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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一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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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
醫(yī)療器械應當實現(xiàn)申請人的預期性能,其設計和生產應當確保器械在預期使用條件下達到預期目的。這些器械應當是安全的并且能夠實現(xiàn)其預期性能,與患者受益相比,其風險應當是可接受的,且不會損害醫(yī)療環(huán)境、患者安全、使用者及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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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
申請人應當建立、實施、形成文件和維護風險管理體系,確保醫(yī)療器械安全、有效且質量可控。在醫(y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內,風險管理是一個持續(xù)、反復的過程,需要定期進行系統(tǒng)性的改進更新。在開展風險管理時,申請人應當: a)建立涵蓋所有醫(yī)療器械風險管理計劃并形成文件; b)識別并分析涵蓋所有醫(yī)療器械的相關的已知和可預見的危險(源); c)估計和評價在預期使用和可合理預見的誤使用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風險; d)依據(jù)A1.3和A1.4相關要求,消除或控制c)點所述的風險; e)評價生產和生產后階段信息對綜合風險、風險受益判定和風險可接受性的影響。上述評價應當包括先前未識別的危險(源)或危險情況,由危險情況導致的一個或多個風險對可接受性的影響,以及對先進技術水平的改變等。 f)基于對 e)點所述信息影響的評價,必要時修改控制措施以符合A1.3和A1.4相關要求。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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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
醫(yī)療器械的申請人在設計和生產過程中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應當遵循安全原則,采用先進技術。需要降低風險時,申請人應當控制風險,確保每個危險(源)相關的剩余風險和總體剩余風險是可接受的。在選擇最合適的解決方案時,申請人應當按以下優(yōu)先順序進行: a)通過安全設計和生產消除或適當降低風險; b)適用時,對無法消除的風險采取充分的防護措施,包括必要的警報; c)提供安全信息(警告/預防措施/禁忌證),適當時,向使用者提供培訓。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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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
申請人應當告知使用者所有相關的剩余風險。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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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
在消除或降低與使用有關的風險時,申請人應該: a)適當降低醫(yī)療器械的特性(如人體工程學/可用性)和預期使用環(huán)境(如灰塵和濕度)可能帶來的風險; b)考慮預期使用者的技術知識、經(jīng)驗、教育背景、培訓、身體狀況(如適用)以及使用環(huán)境。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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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
在申請人規(guī)定的生命周期內,在正常使用、維護和校準(如適用)情況下,外力不應對醫(yī)療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響,以致?lián)p害患者、使用者及他人的健康和安全。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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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 |
醫(y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包裝,包括申請人所提供的說明和信息,應當確保在按照預期用途使用時,運輸和貯存條件(例如:震動、振動、溫度和濕度的波動)不會對醫(yī)療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潔度,造成不利影響。申請人應能確保有效期內醫(yī)療器械的性能、安全和無菌保證水平。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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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 |
在貨架有效期內、開封后的使用期間,以及運輸或送貨期間,醫(yī)療器械應具有可接受的穩(wěn)定性。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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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 |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基于當前先進技術水平,比較醫(yī)療器械性能帶來的受益,所有已知的、可預見的風險以及任何不良副作用應最小化且可接受。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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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臨床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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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 |
基于監(jiān)管要求,醫(yī)療器械可能需要進行臨床評價(如適用)。所謂臨床評價,就是對臨床數(shù)據(jù)進行評估,確定醫(yī)療器械具有可接受的風險受益比,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a)臨床試驗報告 b)臨床文獻資料 c)臨床經(jīng)驗數(shù)據(jù)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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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
臨床試驗的實施應當符合《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原則。保護受試者的權利、安全和健康,作為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其重要性超過科學和社會效益。在臨床試驗的每個步驟,都應理解、遵守和使用上述原則。另外,臨床試驗方案審批、患者知情同意等應符合相關法規(guī)要求。 |
通常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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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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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 |
關于醫(yī)療器械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a)所用材料和組成成分的選擇,需特別考慮: -毒性; -生物相容性; -易燃性; b)工藝對材料性能的影響; c)生物物理學或者建模研究結果應當事先進行驗證(如適用); d)所用材料的機械性能,如適用,應當考慮強度、延展性、斷裂強度、耐磨性和抗疲勞性等屬性; e)表面特性; f)器械與已規(guī)定化學和/或物理性能的符合性。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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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 |
基于醫(yī)療器械的預期用途,醫(y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包裝,應當盡可能減少污染物和殘留物對使用者和患者,以及對從事醫(yī)療器械運輸、貯存及其他相關人員造成的風險。特別要注意與使用者和患者暴露組織接觸的時間和頻次。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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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 |
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適當降低析出物(包括濾瀝物和/或蒸發(fā)物)、降解產物、加工殘留物等造成的風險。應當特別注意致癌、致突變或有生殖毒性的泄漏物或濾瀝物。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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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4 |
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考慮到醫(yī)療器械及其預期使用環(huán)境的性質,適當降低物質意外進入器械所帶來的風險。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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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5 |
醫(yī)療器械及其生產工藝的設計應當能消除或適當降低對使用者和其他可能接觸者的感染風險。設計應當: a)操作安全,易于處理; b)盡量減少醫(yī)療器械的微生物泄漏和/或使用過程中的感染風險; c)防止醫(yī)療器械或其內容物(例如:標本)的微生物污染; d)盡量減少意外風險(例如:割傷和刺傷(如針刺傷)、意外物質濺入眼睛等)。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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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滅菌和微生物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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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1 |
醫(yī)療器械其設計應當方便使用者對其進行安全清潔、消毒、滅菌和/或重復滅菌(必要時)。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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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2 |
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醫(yī)療器械,其設計、生產和包裝應當確保在出廠后,按照申請人規(guī)定的條件運輸和貯存,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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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3 |
以無菌狀態(tài)交付的醫(yī)療器械,其設計、生產和包裝應按照適當?shù)某绦蜻M行,以確保在出廠時無菌。在申請人規(guī)定的條件下運輸和貯存的未破損無菌包裝,打開前都應當保持無菌狀態(tài)。應確保最終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識包裝的完整性(例如:防篡改包裝)。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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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4 |
無菌醫(yī)療器械應按照經(jīng)驗證的方法進行加工、生產、包裝和滅菌,其貨架有效期應按照經(jīng)驗證的方法確定。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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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5 |
預期無菌使用的醫(yī)療器械(申請人滅菌或使用者滅菌),均應在適當且受控的條件和設施下生產和包裝。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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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6 |
以非無菌狀態(tài)交付,且使用前滅菌的醫(yī)療器械: a)包裝應盡量減少產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風險,且應適用于申請人規(guī)定的滅菌方法; b)申請人規(guī)定的滅菌方法應當經(jīng)過驗證。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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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 |
若醫(yī)療器械可以無菌和非無菌狀態(tài)交付使用,應明確標識其交付狀態(tài)。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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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環(huán)境和使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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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1 |
如醫(yī)療器械預期與其他醫(yī)療器械或設備整合使用,應確保整合使用后的系統(tǒng),包括連接系統(tǒng),整體的安全性,且不影響器械本身的性能。整合使用上的限制應明確標識和/或在使用說明書中明確。對于需要使用者處理的連接,如液體、氣體傳輸、電耦合或機械耦合等,在設計和生產過程中盡可能消除或降低所有可能的風險,包括錯誤連接或安全危害。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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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2 |
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考慮預期的使用環(huán)境和使用條件,以消除或降低下列風險: a)與物理和人體工程學/可用性的特性有關,對使用者或他人造成損傷的風險; b)由于用戶界面設計、人體工程學/可用性的特性以及預期使用環(huán)境導致的錯誤操作的風險; c)與合理可預期的外部因素或環(huán)境條件有關的風險,如磁場、外部電磁效應、靜電釋放、診斷和治療帶來的輻射、壓力、濕度、溫度和/或壓力和加速度的變化; d)正常使用條件下與固體材料、液體和其他物質,包括氣體,接觸而產生的風險; e)軟件與信息技術(IT)運行環(huán)境的兼容性造成的風險; f)正常使用過程中,醫(yī)療器械非預期析出物導致的環(huán)境風險; g)樣本/樣品/數(shù)據(jù)不正確識別和錯誤結果導致的風險,比如用于分析、測試或檢測的樣本容器、可拆卸部件和/或附件,其顏色和/或數(shù)字編碼混淆; h)與其他用于診斷、監(jiān)測或治療的醫(yī)療器械互相干擾導致的風險。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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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3 |
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消除或降低在正常狀態(tài)及單一故障狀態(tài)下燃燒和爆炸的風險,尤其是預期用途包括暴露于易燃、易爆物質或其他可致燃物相關的器械聯(lián)用。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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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4 |
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能確保調整、校準和維護過程能夠安全有效的完成。 a)對無法進行維護的醫(yī)療器械,如植入物,應盡量降低材料老化等風險; b)對無法進行調整和校準的醫(yī)療器械,如某些類型的溫度計,應盡量降低測量或控制機制精度的損失風險。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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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5 |
與其他醫(yī)療器械或產品聯(lián)合使用的醫(yī)療器械,其設計和生產應能保證互操作性和兼容性可靠且安全。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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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6 |
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能降低未經(jīng)授權的訪問風險,這種訪問可能會妨礙器械正常運行,或造成安全隱患。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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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7 |
具有測量、監(jiān)視或有數(shù)值顯示功能的醫(yī)療器械,其設計和生產應當符合人體工程學/可用性原則,并應顧及器械預期用途、預期使用者、使用環(huán)境。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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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8 |
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便于使用者、患者或其他人員對其以及相關廢棄物的安全處置或再利用。使用說明書應明確安全處置或回收的程序和方法。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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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對電氣、機械和熱風險的防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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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1 |
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具有機械相關的防護,保護使用者免于承受由諸如運動阻力、不穩(wěn)定性和活動部件等引起的機械風險。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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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2 |
除非振動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則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將產品振動導致的風險降到最低,應盡量采用限制振動(特別是振動源)的方法。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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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3 |
除非噪聲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則醫(yī)療器械設計和生產應將產品噪聲導致的風險降到最低,應盡量采用限制噪聲(特別是噪聲源)的方法。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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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4 |
如果醫(yī)療器械的部件在使用前或使用中需要進行連接或重新連接,其設計和生產應當降低這些部件間的連接故障風險。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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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5 |
醫(yī)療器械的可接觸部件(不包括用于供熱或既定溫度設置部位)及其周圍環(huán)境,在正常使用時不應存在過熱風險。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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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有源醫(yī)療器械及與其連接的醫(yī)療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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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1 |
當有源醫(yī)療器械發(fā)生單一故障時,應當采取適當?shù)拇胧┫蚪档鸵虼硕a生的風險。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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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2 |
患者的安全依賴于內部電源供電的醫(yī)療器械,應當具有檢測供電狀態(tài)的功能,并在電源容量不足時提供適當?shù)奶崾净蚓妗?/span>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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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3 |
患者的安全取決于外部電源供電狀態(tài)的醫(yī)療器械,應當包括可顯示任何電源故障的報警系統(tǒng)。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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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4 |
用于監(jiān)視患者一個或多個臨床指標的醫(yī)療器械,必須配備適當報警系統(tǒng),在患者健康狀況惡化或危及生命時,向使用者發(fā)出警報。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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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5 |
鑒于電磁干擾可能會損害正常運行的裝置或設備,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降低產生電磁干擾的風險。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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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6 |
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確保產品具有足夠的抗電磁干擾能力,以確保產品的正常運行。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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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7 |
當產品按申請人的說明進行安裝和維護,在正常狀態(tài)和單一故障狀態(tài)時,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減少使用者和他人免于遭受意外電擊的風險。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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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含有軟件的醫(yī)療器械以及獨立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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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1 |
含有電子可編程系統(tǒng)(內含軟件組件)的醫(yī)療器械或獨立軟件的設計,應確保準確度、可靠性、精確度、安全和性能符合其預期用途。應采取適當措施,消除或減少單一故障導致的風險或性能降低。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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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2 |
含有軟件組件的醫(yī)療器械或獨立軟件,應根據(jù)先進技術進行開發(fā)、生產和維護,同時應當考慮開發(fā)生存周期(如快速迭代開發(fā)、頻繁更新、更新的累積效應)、風險管理(如系統(tǒng)、環(huán)境和數(shù)據(jù)的變化)等原則,包括信息安全(如安全地進行更新)、驗證和確認(如更新管理過程)的要求。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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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3 |
預期與移動計算平臺整合使用的軟件,其設計和開發(fā),應當考慮平臺本身(如屏幕尺寸和對比度、聯(lián)通性、內存等)以及與其使用相關的外部因素(不同環(huán)境下的照明或噪聲水平)。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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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4 |
申請人應規(guī)定軟件按照預期正常運行所必須的最低要求,如硬件、IT網(wǎng)絡特性和IT網(wǎng)絡安全措施,包括未經(jīng)授權的訪問。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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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5 |
醫(y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維護應能提供足夠的網(wǎng)絡安全水平,以防止未經(jīng)授權的訪問。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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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具有診斷或測量功能的醫(yī)療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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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1 |
具有診斷或測量(包括監(jiān)測)功能的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基于適當?shù)目萍挤椒?,除其他性能外,還應確保相應的準確度、精密度和穩(wěn)定性,以實現(xiàn)其預期目的。 a)申請人應規(guī)定準確度限值(如適用)。 b)為便于使用者理解和接受,數(shù)字化測量值應以標準化單位表示(如可能),推薦使用國際通用的標準計量單位,考慮到安全、使用者的熟悉程度和既往的臨床實踐,也可使用其他公認的計量單位。 c)醫(yī)療器械導示器和控制器的功能應有詳細的說明,若器械通過可視化系統(tǒng)提供與操作、操作指示或調整參數(shù)有關的說明,該類信息應能夠被使用者和患者(適用時)理解。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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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說明書和標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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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1 |
醫(yī)療器械應附有識別該器械及其申請人所需的信息。每個醫(yī)療器械還應附有相關安全和性能信息或相關指示。這些信息可出現(xiàn)在器械本身、包裝上或使用說明書中,或者可以通過電子手段(如網(wǎng)站)便捷訪問,易于被預期使用者理解。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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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輻射防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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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1 |
醫(y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包裝應當考慮盡量減少使用者、他人和患者(如適用)的輻射吸收劑量,同時不影響其診斷或治療功能。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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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2 |
具有輻射或潛在輻射危害的醫(yī)療器械,其操作說明應詳細說明輻射的性質,對使用者、他人或患者(若適用)的防護措施,避免誤用的方法,降低運輸、貯存和安裝的風險。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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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3 |
若醫(yī)療器械有輻射或有潛在輻射危害,應當具備輻射泄漏聲光報警功能(如可行)。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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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4 |
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降低使用者、其他人員或患者(若適用)暴露于非預期、偏離或散射輻射的風險。在可能和適當?shù)那闆r下,應采取措施減少使用者、其他人員或患者(若適用)等可能受影響的人在輻射中的暴露。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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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5 |
具有輻射或潛在輻射危害且需要安裝的醫(yī)療器械,應當在操作說明中明確有關驗收和性能測試、驗收標準及維護程序的信息。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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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6 |
若醫(yī)療器械對使用者有輻射或潛在輻射危害,其設計和生產應確保輻射劑量、幾何分布、能量分布(或質量)以及其他輻射關鍵特性能夠得到合理的控制和調整,并可在使用過程中進行監(jiān)控(如適用)。上述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確保相關可變參數(shù)的重復性在可接受范圍內。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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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對非專業(yè)用戶使用風險的防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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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1 |
對于非專業(yè)用戶使用的醫(yī)療器械(如自測或近患者檢測),為保證醫(yī)療器械的正常使用,其設計和生產應當考慮非專業(yè)用戶的操作技能,以及因非專業(yè)用戶技術和使用環(huán)境的不同對結果的影響。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說明應易于理解和使用,并可對結果做出解釋。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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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2 |
供非專業(yè)用戶使用的醫(yī)療器械(如自測或近患者檢測)的設計和生產應當: a)確保使用者可以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規(guī)定安全準確的使用。當無法將與說明書相關的風險降低到適當水平時,可以通過培訓來降低此類風險; b)盡可能減少非專業(yè)用戶因錯誤操作和錯誤解釋結果導致的風險。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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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3 |
供非專業(yè)用戶使用的醫(yī)療器械可通過以下措施方便用戶: a)在使用時,可以驗證器械的正常運行; b)當器械不能正常運行或提供無效結果時,會發(fā)出警告。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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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含有生物源材料的醫(yī)療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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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1 |
對于含有動植物組織、細胞或其它物質,細菌來源物質或衍生物的醫(yī)療器械,若無活性或以非活性狀態(tài)交付,應當: a)組織、細胞及其衍生物應來源于已受控且符合預期用途的動物種屬。動物的地理來源信息應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要求予以保留。 b)動物源的組織、細胞、物質或其衍生物的采集、加工、保存、檢測和處理過程,應確?;颊?、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員(如適用)的安全。特別是病毒和其他傳染性病原體,應通過經(jīng)驗證的先進技術消除或滅活,影響醫(yī)療器械性能的情況除外。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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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2 |
對于監(jiān)管部門而言,當醫(yī)療器械由人體來源的組織、細胞、物質或其衍生物生產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a)組織、細胞的捐贈、獲取和檢測應依據(jù)相關法規(guī)的要求進行; b)為確?;颊?、使用者或他人的安全,應對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進行加工、保存或其他處理。對于病毒和其他傳染源,應通過源頭控制,或在生產過程中通過經(jīng)驗證的先進技術消除或滅活。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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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3 |
當醫(yī)療器械使用A13.1、A13.2以外的生物物質(例如植物或細菌來源的材料)生產時,其加工、保存、檢測和處理應確?;颊摺⒂脩粢约捌渌藛T(如廢棄物處置人員等)的安全。對于病毒和其他傳染源,為確保安全,應通過源頭控制,或在生產過程中通過經(jīng)驗證的先進技術消除或滅活。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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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適用于醫(yī)療器械的基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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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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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 |
根據(jù)醫(yī)療器械的預期用途,以及產品(例如某些可吸收產品)在人體的吸收、分布、代謝和排泄情況,對于醫(yī)療器械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應特別注意所用材料/物質與人體組織、細胞和體液之間的相容性。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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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 |
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能夠保證產品在預期使用中接觸到其他的材料、物質和氣體時,仍然能夠安全使用。如果醫(yī)療器械用于配合藥物使用,則該產品的設計和生產需要符合藥品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且具有藥物相容性,同時藥品和器械的性能符合其適應證和預期用途。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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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 |
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除接觸完整皮膚的產品外,應適當降低釋放進入患者或使用者體內的顆粒,產生與顆粒尺寸和性質相關的風險。對納米材料應給予重點關注。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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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輻射防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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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 |
用于醫(yī)學影像的醫(yī)療器械具有電離輻射時,其設計和生產,在保障圖像和/或輸出質量的同時,應盡可能降低患者、使用者和其他人員的輻射吸收劑量。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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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 |
具有電離輻射的醫(yī)療器械應能夠精確預估(或監(jiān)測)、顯示、報告和記錄治療過程中的輻射劑量。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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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植入醫(yī)療器械的特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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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1 |
植入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能消除或降低相關治療風險,例如除顫器、電子聽診器的使用。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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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2 |
可編程有源植入式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保證產品在無需手術時即可準確識別。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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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提供能量或物質的醫(yī)療器械對患者或使用者的風險防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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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1 |
用于給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質的醫(yī)療器械,其設計和生產應能精確地設定和維持輸出量,以保證患者、使用者和其他人的安全。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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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2 |
若輸出量不足可能導致危險,醫(yī)療器械應具有防止和/或指示“輸出量不足”的功能。意外輸出危險等級量的能量或物質作為較大風險,應采取適當?shù)拇胧┯枰越档汀?/span> |
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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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含有藥物成分的組合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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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1 |
當醫(yī)療器械組成成分中含有某種物質,依據(jù)監(jiān)管法規(guī),該物質作為藥用產品/藥物進行管理,且該物質在體內為醫(yī)療器械提供輔助作用時,應將醫(yī)療器械和此物質作為一個整體,對其安全和性能進行驗證,同時應當驗證該物質的特征、安全、質量和有效性。 |
不適用 |

來源:國家藥監(jiān)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