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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wǎng) 2025-06-24 15:06
【問】列入《免于臨床試驗體外診斷試劑目錄》的產(chǎn)品,品名在該目錄中或?qū)儆谀夸浿衅贩N的亞型,注冊申報時,是否均可免于開展臨床試驗?
【答】注冊人在判定擬申報產(chǎn)品是否需要開展臨床試驗時,除與《免于臨床試驗體外診斷試劑目錄》的品名進行比對外,還應充分考慮方法學、預期用途、適用人群、是否自測、參考區(qū)間等因素。根據(jù)《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開展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應當進行臨床試驗證明體外診斷試劑的安全性、有效性。符合如下情形的,可以免于進行臨床試驗:(一)反應原理明確、設計定型、生產(chǎn)工藝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種體外診斷試劑臨床應用多年且無嚴重不良事件記錄,不改變常規(guī)用途的;(二)通過進行同品種方法學比對的方式能夠證明該體外診斷試劑安全、有效的。”如擬申報產(chǎn)品不符合上述要求,即使品名在《目錄》中,仍需開展臨床試驗證明產(chǎn)品的安全有效。

來源:浙江器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