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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5-09-24 15:58
正常價值的認定是就是否采取反傾銷措施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基礎。因而,正常價值在反傾銷立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法律意義。確認正常價值主要有出口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第三國出口價格和出口國結構價格三種基本方法。
(1)出口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
出口國(地區(qū))國內市場銷售價格是確定正常價值的最基本方法,在一般情況下應優(yōu)先適用。只有在不存在出口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時,才能考慮其他方法。我國《反傾銷條例》第4.1條規(guī)定,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qū))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有可比價格的,以該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
(2)第三國出口價格
第三國出口價格是指出口國產品出口到第三國市場銷售的價格。我國《反傾銷條例》第4.2條規(guī)定,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qū))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銷售的,或者該同類產品的價格、數量不能據以進行公平比較的,以該同類產品出口到第三國(地區(qū))的可比價格作為正常價值。但是,對第三國如何確定、第三國出口價格如何計算等問題沒有規(guī)定。
(3)出口國結構價格
我國《反傾銷條例》第4.2條規(guī)定,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qū))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銷售的,或者該同類產品的價格、數量不能據以進行公平比較的,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qū))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作為正常價值。這里的“以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qū))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而得到的正常價值”就是指結構價格。
來源: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