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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5-09-26 18:50
兒童雨衣商品檢驗作業(yè)規(guī)定
一、為辦理兒童雨衣商品檢驗業(yè)務,特訂定本作業(yè)規(guī)定。
二、檢驗范圍:境內產制運出廠場或輸入的一般兒童雨衣,限檢驗標示「兒童雨衣」或「適穿身高
三、檢驗方式采監(jiān)視查驗或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兩制度雙軌并行。
四、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八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MP、DEP、DBP、BBP、DEHP、DNOP、DINP、DIDP)含量:依據 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檢驗。
(二)八種重金屬(銻、砷、鋇、鎘、鉻、鉛、汞、硒)含量:依據CNS 15503 「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檢驗。
(三)連頸帽及頸部的繩帶及拉帶:依據 CNS 15291「兒童衣物安全規(guī)范-兒童衣物的繩帶及拉帶」第3.1節(jié)至第3.3節(jié)檢驗。
(四)中文標示: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應行標示事項包括:
1.產品名稱。
2.主要成分或材質。
3.適穿身高。
4.制造日期(年、月、日)。
5.制造商(或委制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者,并應標示進口商、代理商或經銷商名稱、電話、地址。
6.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如:使用后處理方式、保存方法、清洗方式等)或警告標示(如:繩帶警告事項、遠離火源警告事項等)。
7.商品檢驗標識:依商品檢驗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于商品本體、產品說明書或最小包裝明顯處標示。
五、監(jiān)視查驗的查驗方式:
(一)商品檢驗標識:
1.報驗義務人可于報驗時向標準檢驗局或所屬轄區(qū)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購標準檢驗局印制的「C」字軌商品檢驗標識或申請自行印制商品檢驗標識。
2.申請自行印制商品檢驗標識者,應填具「自印商品檢驗標識申請書」,并檢附工廠登記證、商業(yè)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的證明文件,向檢驗機關提出申請。
3.自行印制商品檢驗標識的字軌為「 M」,指定代碼為「監(jiān)視查驗檢驗登記號碼」。字軌及指定代碼須緊鄰商品檢驗標識圖示的右方或下方。倘報驗義務人已取得其他應施監(jiān)視查驗商品檢驗自印標識者,仍應依前揭規(guī)定申請新增兒童雨衣商品品項。
附件-商品檢驗標識的字軌
(二)報驗義務人向檢驗機關申請報驗時,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一報驗義務人、同產地、同廠場及同商品分類號列,報驗申請書應逐項填寫同批報驗商品的品名、型號或規(guī)格、數量、產地及制造日期,并檢附中文標示樣張,未依前開規(guī)定辦理者,檢驗機關不受理其報驗。
(三)凡同一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場及同商品分類號列的商品經連續(xù)十批逐批查驗符合規(guī)定者,改采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的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再經連續(xù)三十批抽中批查驗符合規(guī)定,且近一年內無不合格記錄者,改采每批百分之二十機率的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前述抽批機率必要時可提高查驗比率。
(四)未抽中批者采書面審查,由計算機系統(tǒng)產生書面列表,審查商品的中文標示樣張,必要時可取樣檢驗。
(五)抽中批依計算機系統(tǒng)產生取樣項次清單執(zhí)行商品取樣,同一報驗申請書中每三項次以下隨機抽取一項次,最少抽取一項次,最多五項次。每項次隨機取樣一件依前點規(guī)定執(zhí)行檢驗、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必要時可提高項次及增加取樣件數檢驗。
(六)抽中批的商品,該批報驗申請書所載所有項次,倘已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兒童雨衣指定試驗室所核發(fā)的型式試驗報告(限報驗前十二個月內同型式的試驗報告),可免取樣檢驗,僅須赴現場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倘抽中批的商品僅部分商品已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兒童雨衣指定試驗室所核發(fā)的型式試驗報告(限報驗前十二個月內同型式的試驗報告),可免取樣檢驗,僅須赴現場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惟其余未取得型式試驗報告的商品仍須依前款規(guī)定取樣檢驗。取得型式試驗報告的商品,必要時檢驗機關可取樣檢驗。
(七)商品經原受理報驗的檢驗機關同意先行放行者,報驗義務人應于完成貨物運送存置等相關作業(yè)后,通知檢驗機關至貨物儲存地點執(zhí)行取樣及封存、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檢驗機關應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辦理取樣。
(八)檢驗單位:檢驗機關或代施檢驗單位。
(九)檢驗期限:取樣后七個工作天。
(十)檢驗不合格案件,檢驗機關應發(fā)給不合格通知書,報驗義務人于接到通知書后十五日內,可申請免費復驗一次,檢驗合格項次可辦理分割放行;檢驗不合格者應依據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及商品退運及銷毀作業(yè)程序辦理下列相關事宜:
1.檢驗不合格項次商品可辦理退運、銷毀或監(jiān)督改善等必要處置。僅有中文標示不符合者限期改正后經檢驗機關確認無誤,即可放行,不需申請重新報驗。
2.檢驗不合格的商品,采退運者,報驗義務人應于退運后檢附關稅局復運出口報單等相關文件于三個月內向原檢驗機關銷案,原檢驗機關核對報驗義務人于關稅局在線退運數據符合后銷案。
3.檢驗不合格的商品,采銷毀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境內產制免附)及銷毀計劃徑向原檢驗機關申請,檢驗機關應派員監(jiān)督銷毀。
4.檢驗不合格的商品,擬采改善使其符合檢驗規(guī)定后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境內產制免附)及具確效證明的改善計劃,填具重新報驗申請書,并同未抽中項次商品向標準檢驗局申請重新報驗;不合格項次采銷毀、退運,其同批未抽中項次商品擬辦理重新報驗者,報驗義務人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及進口報單(境內產制免附),填具重新報驗申請書,向標準檢驗局申請重新報驗。
經標準檢驗局同意后,報驗義務人應備齊重新報驗核準函、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及商品監(jiān)督改善/銷毀紀錄,徑向原檢驗機關辦理重新報驗事宜。
5.檢驗不合格的重新報驗案件,取樣項次為第五款規(guī)定抽取項次的二倍;經監(jiān)督改善項次的重新報驗商品屬必抽檢驗項次;重新報驗合格項次于分割后即可放行,不合格部分,報驗義務人須并同未抽中部分辦理退運或銷毀。重新報驗以一次為限。
6.抽中批經檢驗不合格的報驗義務人,嗣后報驗同產地、同廠場及同商品分類號列的商品須實施逐批查驗,經連續(xù)二十批皆符合檢驗規(guī)定后,始依第三款規(guī)定的抽批方式簡化。
7.市售兒童雨衣商品經檢驗機關購取樣檢驗不合格或市場清查涉違規(guī)者,由轄管檢驗機關登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報驗義務人嗣后報驗兒童雨衣商品須實施改采逐批查驗,經連續(xù)二十批皆符合檢驗規(guī)定后,始得依第三款規(guī)定的抽批方式簡化。
六、驗證登錄的相關規(guī)定:
(一)型式認定原則:
1.同型式:指使用同制造國別、同制造廠場、同材質、同基本設計款式的商品。倘商品僅顏色不同,則可視為同規(guī)格型式的商品。
2.主型式:同型式中,材質或設計款式最復雜的商品。
3.系列型式:主型式以外的其余商品。
(二)型式試驗:
1.受理地點:檢驗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可的指定試驗室。
2.申請人應檢具技術文件一式三份及測試商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的每種商品至少各一件,惟必要時受理單位可要求增加樣品數)申請型式試驗報告。
(三)檢驗項目:
1.每一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商品(不同于主型式的材質及款式)均依第四點規(guī)定執(zhí)行檢驗。
2.不同于主型式的系列型式商品,僅就不同部分(材質或顏色或款式等)進行測試。
(四)技術文件:
1.兒童雨衣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含材質、款式、型號/尺寸、顏色)。
2.兒童雨衣商品彩色照片(包括兒童雨衣商品實際尺寸;請檢附前、后及側面的 4吋× 6吋照片電子文件)。
3.中文標示樣張。
4.產品信息描述說明。
(五)型式試驗費:依檢驗機關或認可指定試驗室收費規(guī)定。
(六)申請核發(fā)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申請人應檢附基本文件【至標準檢驗局網頁(網址http://www.bsmi.gov.tw)的「單一窗口/業(yè)務申辦/商品檢驗業(yè)務/驗證登錄申請」下載單機版程序,填報資料并儲存至磁盤或其他儲存媒體,作為申請驗證登錄基本文件】、符合性評鑒文件(型式試驗報告及符合型式聲明書)及技術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fā)。
(七)審查期限:七個工作天(等待補送數據的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于樣品送達后加計七個工作天。
(八)取得驗證登錄者,申請人須自行印制商品檢驗標識,字軌為「 R」及指定代碼,指定代碼為驗證登錄證書上識別號碼。
廈門WTO工作站編
2015.9.9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