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標簽中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的,應當與獲得注冊的產品配方的內容一致。其聲稱的內容也必須與產品配方注冊的內容一致。
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7718標準基本要求的基礎上,更加明確地強調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不得含有:(一)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四)對于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不應當在產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質,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樣強調未使用或者不含有;(五)虛假、夸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內容;(六)與產品配方注冊的內容不一致的聲稱。
二、產品名稱要求
2.1 標準和嬰配注冊管理辦法對食品名稱的要求
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7718要求 “食品名稱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當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guī)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的基礎上,明確不再使用“新創(chuàng)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qū)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
嬰配管理辦法及配套文件更加清晰明確地指出:“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名稱必須由商品名稱和通用名稱組成,每個產品只能有一個產品名稱,產品名稱應使用規(guī)范的漢字。申請注冊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還可標注英文名稱,英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有對應關系。”這里明確名稱中可以使用的外文只有“英文名稱”,所以對于其他外文名稱,如日文、韓文等非英文的名稱一概不得使用,而且也僅限于申請注冊的進口產品。意即國內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只有一個規(guī)范的中文名稱,不得使用包括拼音、英文及少數(shù)民族語言等名稱。這一點也比GB 7718要求的更加嚴謹。
2.2標準和嬰配注冊管理辦法對通用名稱的要求
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名稱中的通用名稱,根據(jù)GB 7718標準中明確的“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指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guī)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或等效的名稱。對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目前只有國家食品安全標準GB 10765和GB 10767,其標準中已經(jīng)規(guī)定此類食品名稱為:乳基嬰兒配方食品、乳基較大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和幼兒配方食品。在此名稱的基礎上,結合適用月齡及段次,嬰配注冊辦法明確其通用名稱應為“嬰兒配方乳(奶)粉(0-6月齡,1段)”、“較大嬰兒配方乳(奶)粉(6-12月齡,2段)”、“幼兒配方乳(奶)粉(12-36月齡,3段)”。至此,已經(jīng)明確,所有嬰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通用名稱只能為:“嬰兒配方乳粉(0-6月齡,1段)”、“嬰兒配方奶粉(0-6月齡,1段)”;所有較大嬰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通用名稱只能為:“較大嬰兒配方乳粉(6-12月齡,2段)”、“較大嬰兒配方奶粉(6-12月齡,2段)”;所有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通用名稱只能為:“幼兒配方乳粉(12-36月齡,3段)”、“幼兒配方奶粉(12-36月齡,3段)”。從而達到了在通用名稱上的完全統(tǒng)一化。
2.3 嬰配注冊辦法對商品名稱的要求
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名稱中的商品名稱,對于這里說的“商品名稱”不能與目前市場上的商品的商品名稱混淆,也不是海關HS商品編碼系統(tǒng)中的商品名稱,此商品名稱可能完全不體現(xiàn)其食品的屬性名稱,可能更貼近于“商標名稱”、“品牌名稱”等反映企業(yè)名稱的文字。關于商品名稱的管理要求,沒有明確不合格的界限。但對于其中涉嫌虛假、夸大、治療、誤導等及封建、庸俗、人體器官等詞語,在GB 7718的基本要求中已經(jīng)明確在標簽中不得使用,所以不管是名稱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得出現(xiàn)這類文字。同時部分專家已經(jīng)明確表示:對于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中有“益”、“智”、“寶”、“金”等明示或暗示功能或“最佳”的文字也不得出現(xiàn)在產品名稱上。這一點要比GB 7718標準要求的條款更嚴格。同時對于同一企業(yè)的同一系列不同適用月齡的產品,其商品名稱應相同或相似。
2.4 產品名稱不構成侵權的聲明的要求
嬰配注冊辦法配套文件中明確要求企業(yè)提供“關于產品名稱不構成侵權的聲明”,結合以上的產品名稱構成來看,其通用名稱基本是完全一樣的,所以必須要在商品名稱上下功夫,確保其不構成侵權,企業(yè)使用自己注冊的商標和品牌,可能是預防侵權的最好辦法。
總結:對于新注冊的產品名稱,因為在原來的名稱基礎上又增加了商品名稱和適用月齡及段次等內容,這樣完整的食品名稱的字符就比較多,在確保完整的食品名稱的字體、字號及色澤完全一致的前提下,文字編排可能會很長,所以一定要注意。否則極易導致完整的食品名稱與凈含量不在同一個展示面上。同時其他一些不必要的文字如某種配料名稱,參考2016年10月19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選擇性添加的物質,嬰幼兒配方食品不得在命名中體現(xiàn)。”所以一些配料的名稱就不要再出現(xiàn)在產品名稱中了。
嬰配注冊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中的標簽要求(二)將重點介紹配料表、營養(yǎng)成分表及聲稱以及其他方面對標簽的要求。
三、配料表
3.1 關于動物來源的配料
在GB 7718標準對配料表要求的基礎上,對動物性乳和乳制品的配料增加來源動物的名稱標識。多種動物來源的乳,要標明各種動物性來源名稱及所占比例?!?502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細則明確:“適用于企業(yè)申請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脫脂乳粉、全脂乳粉等)和植物油為主要原料……”。同時2016年10月19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第九十六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yè)不得在國內生產銷售其僅在境外注冊商標和企業(yè)名稱、地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使用除牛羊以外其他動物的乳和乳成分制品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二者都明確不得使用“牛羊乳”以外的其他動物乳和乳制品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同時原輔料來源聲稱的,不得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tài)牧場”等模糊信息,必須如實標明具體來源地或者來源國。
3.2 關于植物油的配料
GB 7718標準對植物油的標識方法有二種,一種是,直接標識為“植物油”,以植物油的總量進行降序排列;另一種就是標識其各種植物油的具體名稱,并按各自的添加量在總配料表中進行降序排列。但是新的嬰配注冊的配套文件中明確:“應當將食用植物油具體的品種名稱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注”。首先要建立植物油,然后在植物油后面用括號將各品種名稱的植物油按遞減的順序標注,如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再以植物油的總量參與總配料表的降序排列,而不能將具體品種的植物油分開按各自的添加比例參與總配料表的排序。
配料表部分總結
對于配料表,嬰配管理辦法及配套文件僅在乳粉來源及植物油的配料上進行了明確地規(guī)定。其他方面都還嚴格地按GB 7718標準實施,包括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樣強調本來就不允許添加的配料或成分。
四、營養(yǎng)成分表及聲稱
4.1 營養(yǎng)成分表的標識要求
4.1.1與GB 13432和GB 10765及GB 10767對嬰配產品的營養(yǎng)成分表的標識要求相比,再次確認必須使用“每100kJ”和“每100g”中的含量標示,可同時標示每100mL中的含量。但未明確可不可以使用“每份”的含量進行標示。同時營養(yǎng)成分的名稱、標示單位應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的標示一致,但需將GB 14880標準中將相應的單位“/kg”折算成“/100g”和相應的“/100kJ”。
4.1.2營養(yǎng)素之間要建立“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維生素、礦物質、可選擇性成分” 的類別,并按此類別排序分類列出,并將此類別名稱用黑體或加粗并配以適當?shù)氐咨允就怀鲲@示。
乳清蛋白等蛋白質放在蛋白質類別下,亞油酸等脂肪酸放在脂肪類別下,但花生四烯酸(AA 或AR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不能放在脂肪類別下,只能放在可選擇性成分類別下。而且其單位必須使用“%總脂肪酸”。對于使用GB 14880 C.2表中的營養(yǎng)強化劑,全部列在可選擇性成分類別下。
4.1.3相比前期的標識要求,明確了營養(yǎng)素的排序問題,先按相應的標準GB 10765(或GB 10767)列的營養(yǎng)素進行排序,對于使用GB 14880 C.2表中的營養(yǎng)強化劑,也按GB 14880的排序依次排列在可選擇性成分類別下。
4.2關于營養(yǎng)聲稱
營養(yǎng)聲稱必須與產品配方注冊的內容一致。再次強調不得使用“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
聲稱的符合性還是以GB 14880和GB 28050為主要依據(jù)。同時鑒于2016年10月19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第九十五條 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產品名稱、標簽應當真實規(guī)范、科學準確、通俗易懂、清晰易辨,如實標注原料的具體來源,不得含有虛假、夸大或者絕對化語言,不得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一旦此送審稿正式發(fā)布,嬰幼兒配方食品的任何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都將被取消,任何企業(yè)都必須要刪除所有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的內容。
營養(yǎng)成分表及聲稱總結
對于營養(yǎng)成分表,在營養(yǎng)素類別劃分及標示方面比GB 13432的要求更加嚴格,包括突出顯示以示強調的部分營養(yǎng)素類別。并且規(guī)定了嚴格的排序。同時對于營養(yǎng)聲稱方面,請關注正式發(fā)布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如果正式稿還是明確要求不得進行含量和功能聲稱,那就必須要對此類聲稱實施“歸0清潔行動”。如果取消了此條款要求,企業(yè)仍可以嚴格執(zhí)行GB 13432和GB 28050標準就可以。
五 其他方面標示要求
5.1 必須注冊號,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號格式為:國食注字YP+4位年代號+4位順序號,其中YP代表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如國食注字YP20160066。
5.2 聲稱應當注明嬰幼兒配方乳粉適用月齡,可以同時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標注。
5.3 關于標簽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達,進一步擴大到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乳粉的范圍。
總體來說,嬰配注冊辦法及其配套文件,目的就是為了打擊嬰配產品的產品名稱不準確、標識夸大宣傳與聲稱及易產生誤導等亂象,維護嬰幼兒配方乳粉市場的穩(wěn)定秩序。2016年12月14日,總局發(fā)布了《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規(guī)范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的通知》,對于一些“利用字體字號及色澤等誤導性標識”、“商業(yè)性炒作”、“模糊聲稱信息”、“未互認的認證”等商業(yè)性的“噱頭”性的語言及文字是本次規(guī)范檢查工作的重點。只要沒有足夠地法規(guī)和標準證據(jù)或科學性依據(jù)的用語都必須謹慎對待,任何“打擦邊球”的語言和文字都需要進行清潔處理。關于其他未修改的內容,還是嚴格執(zhí)行現(xiàn)有的法規(guī)和標準。
總之,隨著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注冊工作的開展,企業(yè)應做好相關標簽自查、清理、整頓工作,嬰配產品“清潔標簽”已勢在必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