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加州65提案》(California Proposition 65) 達(dá)成了多項最終和解裁決,涵蓋多種消費(fèi)產(chǎn)品。這些產(chǎn)品的和解裁決確立了被告人同意符合的要求。
要求:
?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 (DEHP)、鄰苯二甲酸丁芐酯 (BBP)與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含量各自不可超過1000 ppm
? 不可以用警告標(biāo)簽代替符合上述要求
產(chǎn)品包括:
? 工具 - 更換手柄、專用工具、雪工具、長柄工具、獨(dú)輪車和手推車
? 噴霧器和泡沫 / 工具刷
? 墊子 - 浴缸、水槽和供切割用
? 保冷袋
? 背包、一般用途袋、手提箱和旅行箱
? 椅子
? 服裝 - 外套、夾克、褲、圍裙和雨衣
? 相冊
? 書套
? 用于流動電子設(shè)備的電線
? 乙烯基織物
? 裝飾物品
? 擠壓瓶子
? 儲存容器
? 貼紙
? 鉤、壁掛架、緊固件和表面螺栓
? 行李袋 (僅限D(zhuǎn)EHP與D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