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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甘肅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甘食安辦發(fā)〔2015〕27號)【2015-10-01實施】

嘉峪檢測網        2015-10-04 00:24

【發(fā)布單位】 甘肅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發(fā)布文號】 甘食安辦發(fā)〔2015〕27號
【發(fā)布日期】 2015-09-18
【生效日期】 2015-10-01
【效    力】
【備    注】  http://www.gsda.gov.cn/CL0005/37634.html
各市、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員會,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現將《甘肅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甘肅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9月18日
 
  甘肅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全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qū)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對其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yè)人員較少,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生產加工傳統(tǒng)、特色食品,其產品直接面向消費者銷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和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是指生產加工場所與銷售場所相分離的食品小作坊;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場所或者緊密相連的場所,現場即時加工制作并直接銷售的食品小作坊。
 
  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在規(guī)定的地點和時間內擺攤設點銷售食品或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
 
  第四條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統(tǒng)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qū)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生產經營者自律、行政監(jiān)管、社會監(jiān)督有機結合的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機制;組織應對食品安全事件;落實、完善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責任制和考核機制,為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扶持本地優(yōu)質特色食品、傳統(tǒng)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健康發(fā)展。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組織建設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集中生產經營場所;鼓勵、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入集中生產經營場所生產經營,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鼓勵、扶持其產品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范圍內的食品小作坊完善設施設備、規(guī)范工藝布局、提高生產經營水平、全面提升改造,經申請,符合法定許可條件的,發(fā)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交通安全和城鎮(zhèn)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以及周邊居民生產、生活的前提下,劃定臨時場地并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要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清真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審查、審批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食品攤販經營場所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jiān)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和集中交易市場(集中經營區(qū))的開辦者、食品柜臺的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清真食品應按照《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進行生產經營,保證食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八條食品行業(yè)協會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引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九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的宣傳,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公眾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加強食品安全輿論監(jiān)督。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十一條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實行登記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qū)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登記工作,登記信息實行信息化管理,將登記信息錄入到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系統(tǒng),按程序核準通過后,打印和發(fā)放登記證(卡),并負責將清真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登記信息通報民族工作部門。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在劃定的場地設置標示牌,公示食品攤販管理制度,并為食品攤販經營場地提供必要的基本衛(wèi)生設施。
 
  第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哂信c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huán)境整潔,與開放式廁所、化糞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場(站)等污染源直線距離應在25米以上。
 
 ?。ǘ┎途?、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無毒、清潔,使用前洗凈、消毒;經營場所不具備洗消條件的,應當使用一次性餐飲具或集中式消毒餐飲具;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器具、售貨工具和設備。
 
 ?。ㄈ┵A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包裝、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ㄋ模┦称诽砑觿攲^(qū)(柜)存放、專人保管,有專用的稱量器具,按照國家標準和規(guī)定使用,并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添加劑名稱、劑量、來源等。
 
  (五)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毒、無害。
 
 ?。┦称飞a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wèi)生,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和口罩等。
 
 ?。ㄆ撸┯盟畱敺蠂乙?guī)定的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
 
 ?。ò耍?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按照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條例及標準進行,清真食品攤位與非清真食品攤位應分隔設置,并保持一定距離。
 
 ?。ň牛┓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ㄒ唬┯梅鞘称吩仙a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ǘ┲虏⌒晕⑸?,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ㄈ┯脽o標簽、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
 
 ?。ㄋ模┏秶⒊蘖渴褂檬称诽砑觿┖瓦`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
 
 ?。ㄎ澹└瘮∽冑|、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ㄆ撸┪窗匆?guī)定進行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ò耍┍话b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ň牛o標簽、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ㄊ﹪覟榉啦〉忍厥庑枰髁罱股a經營的食品。
 
 ?。ㄊ唬┢渌环戏伞⒎ㄒ?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第十四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及培訓考核制度,從業(yè)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體檢和培訓考核,取得有效的健康體檢和培訓考核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加袊鴦赵盒l(wèi)生部門規(guī)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采購食品、食品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當索取食品購銷憑證(電子一票通)或供貨者的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明和購貨憑證。建立進貨查驗、銷售臺賬,召回和銷毀等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不得回流使用。
 
  第十七條 集中交易市場(集中經營區(qū))的開辦者、食品柜臺的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彶槿雸鍪称沸∽鞣缓褪称窋傌湹怯涀C(卡)及從業(yè)人員健康證明。
 
 ?。ǘz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環(huán)境和條件,發(fā)現有違反食品安全相關規(guī)定的,要及時制止并報告縣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
 
 ?。ㄈ┙⑹称飞a經營者檔案,記載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基本情況、經營項目、商品信息,指導并督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建立生產經營臺賬,執(zhí)行食品安全制度。
 
 ?。ㄋ模┙⑹称沸∽鞣缓褪称窋傌湽芾碇贫?,對食品從業(yè)人員加強培訓。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規(guī)范
 
  第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申請登記表》;
 
 ?。ㄈ┓ǘù砣耍ㄘ撠熑耍┥矸葑C;
 
  (四)從業(yè)人員信息清單;
 
 ?。ㄎ澹臉I(yè)人員健康證明;
 
 ?。妒称钒踩熑纬兄Z書》;
 
 ?。ㄆ撸┊a品品種及原輔料、食品添加劑清單;
 
 ?。ò耍┥a加工主要設施、設備清單;
 
 ?。ň牛┥a加工場所平面布局圖;
 
  申請材料齊全,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予以受理,由指定機構核查登記信息。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發(f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2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xù)生產加工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延續(xù)手續(xù)。
 
  第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如需變更申請人信息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事項的,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變更手續(xù)。
 
  前款所稱的申請人信息,包括食品小作坊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民族、住址、聯系電話等。登記事項包括生產加工品種、生產銷售地址、從業(yè)人員信息等。
 
  第二十條設立食品小作坊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凑盏怯洷硭怯浀氖马棌氖律a經營活動。
 
 ?。ǘ┰陲@著位置懸掛《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相關管理制度,從業(yè)人員佩帶健康證。
 
 ?。ㄈ┦称沸∽鞣灰信c生產加工規(guī)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
 
 ?。ㄋ模┦称沸∽鞣坏纳a經營場所應當清潔衛(wèi)生;上、下水通暢并具備相關設施;應有防蠅、防鼠、防蟲等措施和洗手、更衣等設施;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有害物質應當合理處置。
 
 ?。ㄎ澹┑孛鎽脽o毒、防滑的硬質材料鋪設,無裂縫,排水狀況良好;墻壁一般應當使用淺色無毒材料覆涂;房頂應無灰塵;生產場所內的廁所應為水沖式。
 
 ?。┥a場所內光線充足,照度應滿足生產加工要求。工作臺、敞開式生產線及裸露食品與原料上方的照明設備應有防護裝置。
 
 ?。ㄆ撸┯信c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和器具。
 
 ?。ò耍┯泻侠淼脑O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存放等區(qū)域分開設置;
 
  (九)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ㄊ┣逭媸称沸∽鞣怀凉M足本條規(guī)定外,還應當符合和遵守《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13條規(guī)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外,食品小作坊還應禁止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ㄒ唬胗變号浞饺榉?、乳制品、酒類、罐頭、速凍食品、飲用水類等食品,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植物油、醬油、食醋;
 
 ?。ǘ9胗變?、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及特殊醫(yī)學用途食品;
 
 ?。ㄈ┦称诽砑觿?;
 
 ?。ㄋ模┞暦Q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ㄎ澹﹪?、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轄區(qū)內群眾接受度高的特色食品和傳統(tǒng)食品等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qū)允許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食品的品種目錄,并報上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每季度對其生產的產品按照相關安全標準進行檢驗,新投產、停產后重新生產以及生產工藝改變后生產的首批食品,必須委托具有法定檢驗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二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產品應當如實標注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生產和銷售地址、聯系方式等,并顯著明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產品”字樣。
 
  第二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生產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當天生產銷售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并保存相關憑證;主動向消費者出具包括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的銷貨憑證。
 
  第四章食品攤販經營規(guī)范
 
  第二十六條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攤販登記卡》,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妒称窋傌溄洜I申請登記表》;
 
 ?。ǘI(yè)主身份證;
 
 ?。ㄈ臉I(yè)人員信息清單;
 
 ?。ㄋ模臉I(yè)人員健康證明;
 
 ?。ㄎ澹妒称钒踩熑纬兄Z書》;
 
 ?。┰诠潭ㄊ袌鲆酝饨洜I的食品攤販,還需提交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攤點位置準許使用證明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當日核發(fā)《食品攤販登記卡》;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方便群眾的原則,委托派出機構進行登記。
 
  《食品攤販登記卡》有效期1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xù)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延續(xù)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食品攤販如需變更申請人信息及《食品攤販登記卡》事項的,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變更手續(xù)。
 
  前款所稱的申請人信息包括業(yè)主姓名、身份證號碼、民族、住址、聯系電話等。登記事項包括經營品種、地址、食品從業(yè)人員信息等。
 
  第二十八條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下列要求:
 
 ?。ㄒ唬┌凑盏怯洷硭怯浀氖马棌氖陆洜I活動;
 
  (二)在明顯位置懸掛《食品攤販登記卡》,從業(yè)人員佩帶健康證;
 
 ?。ㄈ┚哂蟹鲜称沸l(wèi)生條件的食品制作和銷售的亭、棚、車、臺及密閉的廢棄物收集設施;
 
 ?。ㄋ模┙佑|和儲存食品的器具、工作臺面、貨架、櫥柜、設備等設施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ㄎ澹╀N售直接入口食品的,應當具有防雨、防塵、防蠅、防蟲等設施;
 
 ?。┥a經營過程中應當保持生熟隔離,防止原輔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七)禁止在距離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200米范圍內設攤經營。
 
  第二十九條 除本辦法第13條規(guī)定的禁止經營的食品外,食品攤販還應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ㄒ唬9胗變汉推渌囟ㄈ巳旱闹鬏o食品;
 
  (二)保健食品;
 
 ?。ㄈ┦称诽砑觿?/div>
 
 ?。ㄋ模﹪覟榉啦〉忍厥庑枰髁罱股a經營的食品;
 
 ?。ㄎ澹霾?、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轄區(qū)內群眾接受度高的特色食品和傳統(tǒng)食品等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qū)允許食品攤販經營食品目錄。
 
  第三十條 食品攤販應當在登記的經營地點、經營時間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及時清理場地,保證環(huán)境衛(wèi)生、整潔。
 
  第五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jiān)督管理納入本行政區(qū)域食品安全年度監(jiān)督管理計劃,并組織實施;對存在的區(qū)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問題,應當組織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執(zhí)法或者專項檢查??h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監(jiān)督檢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引導和監(jiān)督,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文明執(zhí)法,不得妨礙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三十三條 縣級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制定年度監(jiān)督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予以安排。
 
  第三十四條 轄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立即依法采取措施,封存有關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防止事故擴大;在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患者醫(yī)療救治和流行病學調查的同時,按照《甘肅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有關規(guī)定,及時組織開展事件調查、事故查處、信息報送等應急處置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五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信用檔案,并依法予以公開。對誠實守信者予以鼓勵;對有不良信用記錄者,應當增加檢查頻次。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組織轄區(qū)監(jiān)管部門對接到的咨詢、投訴和舉報及時受理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予以核實、答復和處理,并依規(guī)兌現獎勵。受理舉報單位應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依據《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如有不履行對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監(jiān)管職責,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將依照《食品安全法》、《甘肅省食品安全監(jiān)管責任問責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編輯:food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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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甘肅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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