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2日,哥倫比亞貿(mào)易、工業(yè)及旅游服務部頒布標簽法案Resolution No. 3024,對2008年頒布的法案Resolution No. 933第5.1章進行修訂。新法案將于2015年12月22日正式實施。修正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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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闡明標簽中可能用到的表達方式、縮寫、符號和象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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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某些語言表述如標簽必須加蓋、縫紉、粘貼、鏈接、印花或者刻錄在鞋及皮革類產(chǎn)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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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產(chǎn)品的特殊設計或者材料使標簽不能永久性加蓋、縫紉、粘貼印花或者刻錄在產(chǎn)品上,則允許將標簽信息粘附在產(chǎn)品包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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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明只有原產(chǎn)地和產(chǎn)品成分信息需要呈現(xiàn)在永久性產(chǎn)品標簽上,其它信息可以呈現(xiàn)在非永久性的產(chǎn)品標簽上。
針對更新后的法案,對鞋及皮革類產(chǎn)品的標簽要求總結如下:
常規(gu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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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上所有信息需要使用西班牙語,除此之外亦可增加其它他語言。標簽上可以使用描述語、縮略詞、符號和象形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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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信息中的字符必須清晰,使消費者容易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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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中用于補充必要信息外的其它信息也不能存在有誤導性、互相矛盾和令人困惑的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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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現(xiàn)在標簽上的信息必須是真實的且沒有誤導和欺騙消費者的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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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產(chǎn)品的特殊設計或者材料使標簽不能永久性加蓋、縫紉、粘貼印花或者刻錄在產(chǎn)品上,則允許將標簽信息粘附在產(chǎn)品包裝上。
鞋及皮革類產(chǎn)品標簽必須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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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chǎn)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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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chǎn)品成分信息(包括鞋類產(chǎn)品的鞋面、襯里和大底;皮革產(chǎn)品的涂層和襯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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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或者進口商的注冊號碼或者進口商的納稅識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