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訴稱,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在被告北京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知春路分店購買4袋某品牌江西特產通心蓮子(單價32.9元)、8袋某品牌江西特產通心蓮子(單價16.9元)、5袋某品牌精選香菇,上述食品由黑龍江某食品有限公司(分裝),而通心蓮子標簽標注是江西特產,通心蓮子和香菇均沒有標明產地。
原告認為,食品標簽是直接介紹食品特性及品質的說明書,應該真實準確的描述食品的品質。根據《食品標識管理辦法》和《食品安全法》,食品標簽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上述產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權,沃爾瑪公司作為正規(guī)經銷商,未對商品的品質、真實性、外包裝等盡到檢查義務,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貨,并賠償十倍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