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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7-08-03 11:01
塑料類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用蒸煮膜、袋、盒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實施細則
1 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塑料類食品相關產品-蒸煮膜、袋、盒產品質量國家監(jiān)督抽查,監(jiān)督抽查產品范圍為塑料類食品相關產品-蒸煮膜、袋、盒等加熱條件下使用的包裝材料及制品(加熱溫度在70℃以上(含70℃),包括與食溫度70℃以上(含70℃)食品接觸的情況)。本細則內容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yè)產品生產規(guī)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及附則。
2 產品分類
2.1 產品分類(見表1)
表1 產品分類
|
產品分類 |
一級分類 |
二級分類 |
三級分類 |
|
分類名稱 |
食品相關產品 |
塑料類食品相關產品 |
塑料類食品相關產品-蒸煮膜、袋、盒 |
2.2 產品種類
產品種類包括以GB4806.6-2016附錄A及相關公告中所列入的材質為原料生產蒸煮膜、袋、盒等制品,產品形態(tài)可包括膜、袋、片材、桶、壺、瓶、瓶蓋、桶蓋、罐、杯、盒、碗、勺、吸管等加熱條件下使用的接觸材料及制品。
本細則不包括密胺餐具。
本細則不包括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接觸食品的機械、管道、傳送帶等。
3 術語和定義
本細則所指蒸煮膜、袋、盒等涉及的加熱條件是指在食品生產過程中和/或消費者使用過程中有可能加熱情況(加熱溫度一般在70℃以上(含70℃))以及接觸70℃以上(含70℃)食品情況,見附錄1。
本細則所指的塑料類食品相關產品-蒸煮膜、袋、盒指在蒸煮等加熱條件下直接接觸食品的塑料材料及制品以及直接接觸食品層為塑料類食品相關產品的復合材料及制品。
4 企業(yè)產品生產規(guī)模劃分
根據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行業(yè)的實際情況,企業(yè)生產規(guī)模以產品年銷售額為標準劃分為大、中、小型企業(yè),見表3。
表3 企業(yè)規(guī)模分類表
|
企業(yè)規(guī)模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銷售額/萬元 |
≥30000 |
≥3000且<30000 |
<3000 |
5 檢驗依據
下列文件及其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適用于本細則。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
GB 9683-1988 復合食品包裝袋衛(wèi)生標準
GB 31604.2-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高錳酸鉀消耗量的測定
GB 31604.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脫色試驗
GB 31604.8-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總遷移量的測定
GB 31604.9-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模擬物中重金屬的測定
GB 31604.41-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銻遷移量的測定
GB 31604.4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游離酚的測定和遷移量的測定
GB 31604.19-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己內酰胺的測定和遷移量的測定
GB 31604.1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丙烯腈的測定和遷移量的測定
GB 31604.31-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氯乙烯的測定和遷移量的測定
GB 31604.23-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復合食品接觸材料中二氨基甲苯的測定
GB/T 10004-2008 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 干法復合、擠出復合
GB 4789.2-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測定
GB 4789.3-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計數
GB 478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
GB 4789.5-20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志賀氏菌檢驗
GB 4789.10-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
GB 4789.1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霉菌和酵母計數
GB/T 1037-1988 塑料薄膜和片材透水蒸氣性試驗方法 杯式法
GB/T 1038-2000 塑料薄膜和薄片氣體透過性試驗方法 壓差法
QB/T 2358-1998 塑料薄膜包裝袋熱合強度試驗方法
BB/T 0014-2011 夾鏈自封袋
BB/T 0002-2008 雙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
BB/T 0030-2004 包裝用鍍鋁薄膜
BB/T 0039-2013 商品零售包裝袋
BB/T 0052-2009 液態(tài)奶共擠包裝膜、袋
GB/T 4456-2008 包裝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10003-2008 普通用途雙向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
GB/T 10004-2008 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干法復合、擠出復合
GB/T 10457-1989 聚乙烯自粘保鮮膜
GB/T 15267-1994 食品包裝用聚氯乙烯硬片膜
GB/T 16958-2008 包裝用雙向拉伸聚酯薄膜
GB/T 24334-2009 聚偏二氯乙烯(PVDC)自粘性食品包裝膜
QB/T 1231-1991 液體包裝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QB/T 1956-1994 聚丙烯吹塑薄膜
GB/T 19741-2005 液體食品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
GB/T 18192-2008 液體食品無菌包裝用紙基復合材料
GB/T 18454-2001 液體食品無菌包裝用復合袋
GB/T 18706-2008 液體食品保鮮包裝用紙基復合材料
QB/T 1871-1993 雙向拉伸尼龍(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復合膜、袋
GB/T 16719-2008 雙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
QB/T 2471-2000聚丙烯(PP)擠出片材
QB/T 4049-2010 塑料飲水口杯
BB/T 0013-2011 軟塑折疊包裝容器
BB/T 0025-2004 30/25mm塑料防盜瓶蓋
BB/T 0048-2007 組合式防偽瓶蓋
BB/T 0060-2012 包裝容器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坯
QB/T 2357-1998 聚酯(PET)無汽飲料瓶
GB/T 17876-2010 包裝容器塑料防盜瓶蓋
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飲具通用技術要求
GB/T 24693-2009 聚丙烯飲用吸管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yè)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6 抽樣
6.1 抽樣型號或規(guī)格、品種
在企業(yè)生產的GB4806.6附錄A及相關公告規(guī)定的材質范圍內的產品中,抽取一種允許受熱溫度(耐熱溫度)聲稱最高的產品,在耐熱溫度范圍聲稱相同的情況下抽取一種主導產品。具體產品抽樣要求舉例如下:
復合膜產品優(yōu)先抽取干法復合、有印刷圖案的產品。優(yōu)先抽取使用溫度、使用時間條件更苛刻的主導產品,優(yōu)先抽取多層干法復合生產的產品。
容器類產品優(yōu)先抽取有顏色、顏色較深、生產工藝較為復雜的主導產品。優(yōu)先抽取S/V(表面積體積比)最大的產品。若企業(yè)生產加熱條件下接觸嬰幼兒的包裝材料和制品,必須抽取。
食品用工具按照非本色有填充產品、有顏色產品、本色產品的順序抽取。
片材按照非本色有填充單層產品、多層復合產品、有顏色產品、本色單層產品的順序抽取。
6.2抽樣方法、抽樣基數及抽樣數量
在企業(yè)成品倉庫中,隨機抽取經企業(yè)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產品,應抽取2017年4月19日以后(含4月19日)生產的產品。原則上抽樣時應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不同部位選取3個或3個以上包裝箱,分別取出相應的樣品數量。隨機選取的包裝箱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確定。在流通領域抽取樣品時,抽樣基數滿足抽樣量即可。
聯線生產的產品取樣位置:產品生產出來后到食品包裝之前取樣;樣品至少分四次取完,每次間隔約1分鐘,取出的樣品混合后按表4的要求分成2份。取樣方法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抽樣基數和抽樣數量見表4。
表4 抽樣基數和抽樣方法
|
序號 |
產品品種 |
抽樣基數 |
抽樣數量 |
|---|---|---|---|
|
1 |
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鮮膜(PE) |
不少于20卷,或5000米或150千克(以米或千克計時,不應少于3卷) |
3卷×2(如果所抽樣品為待分裝產品時,每卷膜各抽取2.5m2×2) |
|
2 |
液體包裝用聚乙烯吹塑薄膜(袋) |
膜:不少于20卷,或5000米或150千克(以米或千克計時,不應少于3卷); 袋:不少于500個 |
(卷膜、片材)3卷,將每卷膜外層除去至少2米,每卷膜各抽取2.5 m2×2。 (袋類)從3箱中抽取,每箱中抽取20個×2。 復合膜(袋)抽樣后,兩份樣品分別用被抽查塑料膜或袋或企業(yè)提供的非復合膜袋密封。 |
|
3 |
包裝用聚乙烯吹塑薄膜(袋) |
||
|
4 |
單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袋) |
||
|
5 |
聚丙烯吹塑薄膜(袋) |
|
|
|
6 |
聚乙烯熱收縮薄膜 |
膜:不少于20卷,或5000米或150千克(以米或千克計時,不應少于3卷) |
|
|
7 |
普通用途雙向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 |
不少于20卷,或5000米或150kg(以米或千克計時,不應少于3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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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雙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 |
||
|
9 |
包裝用鍍鋁薄膜 |
||
|
10 |
包裝用雙向拉伸聚酯薄膜(袋) |
膜:不少于20卷,或5000米或150kg(以米或千克計時,不應少于3卷); 袋:不少于500個 |
|
|
11 |
未拉伸聚乙烯、聚丙烯薄膜(袋) |
||
|
12 |
商品零售包裝袋 |
不少于500個 |
|
|
13 |
夾鏈自封袋 |
不少于500個 |
|
|
14 |
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干法復合、擠出復合 |
(卷膜)不少于20卷,或5000米或150kg(以米或千克計時,不應少于3卷); (袋類)不少于500個 |
|
|
15 |
雙向拉伸尼龍(BOPA)/ 低密度聚乙烯(LDPE)復合膜、袋 |
||
|
16 |
液體食品無菌包裝用紙基復合材料 |
||
|
17 |
液體食品無菌包裝用復合袋 |
||
|
18 |
液體食品保鮮包裝用紙基復合材料 |
||
|
19 |
液體食品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 |
||
|
20 |
其他類多層復合食品包裝膜、袋 |
||
|
21 |
聚丙烯(PP)擠出片材 |
不少于20卷,或5000米或150kg(以米或千克計時,不應少于3卷) |
|
|
22 |
食品包裝用聚氯乙烯硬片、膜 |
||
|
23 |
雙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 |
||
|
24 |
其他類食品包裝用非復合片材 |
||
|
25 |
食品包裝用復合片材 |
||
|
26 |
聚乙烯吹塑桶 |
不少于100個 |
10個×2 |
|
27 |
軟塑折疊包裝容器 |
不少于100個 |
5個×2 |
|
28 |
聚酯(PET)無汽飲料瓶 |
不少于500個 |
20個×2 |
|
29 |
熱灌裝用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 |
|
|
|
30 |
嬰幼兒用塑料奶瓶 |
不少于200個 |
20個×2 |
|
31 |
塑料瓶 |
||
|
32 |
塑料瓶坯 |
||
|
33 |
塑料飲水口杯 |
||
|
34 |
塑料防盜瓶蓋 |
不少于500個 |
50個×2 |
|
35 |
組合式防偽瓶蓋 |
||
|
36 |
其他類塑料瓶蓋 |
||
|
37 |
其他類塑料容器 |
不少于100個 |
20個×2 |
|
38 |
塑料一次性餐飲具 |
不少于1000個 |
50個×2 |
|
39 |
飲用吸管 |
不少于10000個 |
100個×2 |
|
40 |
其他類塑料餐具 |
不少于200個 |
20個×2 |
|
注: (1)產品抽樣數量可根據樣品的實際大小,在滿足檢驗的條件下做適當調整; (2)膜類樣品不得折疊,應以管芯卷軸小心卷好后封樣; (3)抽取的兩份樣品分別單獨封裝,一份作為檢驗樣品,一份作為復檢備用樣品。復檢備用樣品保存在承檢機構。檢驗樣品和復檢備用樣品包裝內應至少分別放一張所抽樣品的產品合格證。 |
|||
6.3 樣品處置
抽樣后,將所抽樣品進行封樣,需要檢測溶劑殘留量的產品須用高阻隔性能的塑料袋(如鋁塑復合袋)或所抽樣品本身制成的袋密封封存或在企業(yè)熱封,包裝樣品的塑料袋應由企業(yè)提供。樣品由抽樣人員監(jiān)督包裝,單獨封裝后加貼封條,在封條上面應加蓋抽樣單位公章,并由雙方人員簽字。樣品包裝內至少應放一張產品合格證。樣品由抽樣人員負責帶回檢驗機構或負責寄送至檢驗機構。
6.4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guī)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yè)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yè)上一年度生產的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的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被抽查企業(yè)上一年未生產此類產品,則記錄本年度已實際生產此類產品的銷售總額。
在抽樣單備注欄中注明或單獨擴充一欄注明所抽查產品的材質種類如聚乙烯或聚丙烯等。
抽樣單應有抽樣人員簽字和受檢企業(yè)負責人的簽字蓋章。
7 檢驗要求
7.1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見表5。
7.2 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承檢機構必須如實記錄即時情況,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并將有關情況上報監(jiān)督司和牽頭機構。
表5 塑料類食品相關產品-蒸煮膜、袋、盒檢驗項目
|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guī)或標準條款 |
強制性/推薦性 |
檢測方法 |
重要程度分類 |
|
|---|---|---|---|---|---|---|
|
A類a |
B類b |
|||||
|
1 |
感官指標 |
GB4806.7-2016 |
強制性 |
GB4806.7-2016 |
● |
|
|
2 |
總遷移量 |
GB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8-2016 |
● |
|
|
3 |
蒸發(fā)殘渣(針對復合膜、袋) |
GB9683-1988 |
強制性 |
GB 31604.8-2016 |
● |
|
|
4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GB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2-2016 |
● |
|
|
5 |
重金屬(以Pb計) |
GB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9-2016 |
● |
|
|
6 |
脫色試驗 |
GB4806.7-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7-2016 |
● |
|
|
7 |
銻(以Sb計) |
GB4806.6-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41-2016 |
● |
|
|
8 |
酚(蒸餾水) |
GB 4806.6 -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46-2016 |
● |
|
|
9 |
己內酰胺 |
GB 4806.6 -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19-2016 |
● |
|
|
10 |
氯乙烯單體 |
GB 4806.6 -2016 |
強制性 |
GB 31604.31-2016 |
● |
|
|
11 |
甲醛單體遷移量 |
GB4806.7-2016 |
強制性 |
GB/T 31604.48-2016 |
● |
|
|
12 |
甲苯二胺(4%乙酸)(1) |
GB 9683 -1988 |
強制性 |
GB 31604.23-2016 |
● |
|
|
13 |
溶劑殘留量總量 |
GB/T 10004 -2008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要求 |
推薦性 |
GB/T 10004-2008 |
● |
|
|
14 |
苯類溶劑 |
GB/T 10004-2008、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要求 |
推薦性 |
GB/T 10004-2008 |
● |
|
|
15 |
微生物總數 |
GB/T 19741-2005 |
推薦性 |
GB 4789.2 |
● |
|
|
16 |
菌落總數 |
GB/T 18706-2008 |
推薦性 |
GB 4789.2 |
● |
|
|
17 |
大腸菌群 |
GB/T 18706-2008 |
推薦性 |
GB 4789.3 |
● |
|
|
18 |
致病菌(系指腸道致病菌、致病性球菌) |
GB/T 19741-2005、GB/T 18706-2008 |
推薦性 |
GB 4789.4-2016 GB 4789.5-2012 GB 4789.10-2016 |
● |
|
|
19 |
霉菌 |
GB/T 18706-2008 |
推薦性 |
GB 4789.15-2016 |
● |
|
|
20 |
阻隔性能(氧氣) |
產品所執(zhí)行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等產品質量標準 |
推薦性 |
GB/T 1037-1988 塑料薄膜和片材透水蒸氣性試驗方法 杯式法 |
|
● |
|
21 |
阻隔性能(水蒸氣) |
產品所執(zhí)行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等產品質量標準 |
推薦性 |
GB/T 1038-2000 塑料薄膜和薄片氣體透過性試驗方法 壓差法 |
|
● |
|
22 |
熱封強度 |
產品所執(zhí)行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等產品質量標準 |
推薦性 |
QB/T 2358-1998 塑料薄膜包裝袋熱合強度試驗方法 |
|
● |
|
注:a極重要質量項目,b重要質量項目。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huán)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標。 (1)溶劑殘留量總量和苯類溶劑的判定原則: 執(zhí)行GB/T 10004-2008標準的產品其溶劑殘留量總量應≤5.0mg/m2,苯類溶劑為不得檢出(檢出限為0.5mg/m2)。其它本表中涉及產品按照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要求,溶劑殘留量總量應≤10.0mg/m2,苯類溶劑應≤2.0mg/m2(檢出限為0.5mg/m2)。產品執(zhí)行企業(yè)標準中溶劑殘留量總量和苯類溶劑的要求高于本細則時,執(zhí)行產品明示標準的指標要求。 生產過程中有印刷和膠黏劑復合工藝的產品(單膜印刷除外),溶劑殘留量總量、苯類溶劑殘留量測試按GB/T 10004-2008 中6.6.17檢測,二氨基甲苯(甲苯二胺)測試按GB 31604.23-2016。 溶劑殘留量檢測溶劑種類: 苯類溶劑:苯、甲苯、二甲苯(含對二甲苯、鄰二甲苯、間二甲苯) 其他溶劑:乙醇、異丙醇、丁醇、丙酮、丁酮、乙酸乙酯、乙酸異丙酯、乙酸丁酯等。 (2)產品執(zhí)行標準為GB/T 19741-2005、GB/T 18706-2008、GB/T 18192-2008等時,檢測項目應與標準中執(zhí)行的衛(wèi)生標準保持一致。 (3)產品執(zhí)行標準為GB/T 19741-2005時,微生物指標做本表第11、14項。 (4)產品執(zhí)行標準為GB/T 18706-2008時,微生物指標做本表12、13、14、15項。 (5)組合包裝材料及制品中的塑料組成部分應符合本次抽查要求。 |
||||||
7.2 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的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zhèn)渥⒅羞M行說明。
8 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9 異議處理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異議處理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9.1 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他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
9.2溶劑殘留量(溶劑殘留量總量和苯類溶劑)項目不合格不進行復檢。微生物項目不合格不進行復檢。
9.3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yè)異議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應當對留存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10 附則
本細則編制單位: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檢驗中心。
本細則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產品質量監(jiān)督司管理。

來源:質檢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