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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5-08-22 11:26
2025 年 6 月 30 日,歐盟醫(yī)療器械協(xié)調小組(MDCG)發(fā)布了《MDCG 2025-5:IVDR 下性能研究要求問答指南》,針對體外診斷醫(yī)療器械(IVD)在歐盟市場準入中最核心的性能研究合規(guī)問題提供了權威解讀。這份指南不僅填補了《體外診斷醫(yī)療器械法規(guī)》(IVDR,Regulation (EU) 2017/746)實施以來的諸多監(jiān)管空白,更成為制造商、公告機構(Notified Bodies)及臨床機構明確合規(guī)路徑的 “指南針”。
本文將基于 MDCG 2025-5 官方文件的專業(yè)分析,從背景意義、核心內容、關鍵更新、實操建議四大維度進行深度解讀,助力 IVD 企業(yè)掃清性能研究合規(guī)障礙,高效推進產品歐盟上市進程。
一、背景:為何需要 MDCG 2025-5?IVDR 性能研究的監(jiān)管困境與指南使命
IVDR 自 2022 年 5 月 26 日全面生效以來,以 “更嚴格的臨床證據要求” 重構了 IVD 的監(jiān)管框架,其中性能研究(Performance Studies) 作為臨床證據生成的核心手段,被賦予了遠超舊規(guī)(IVDD,98/79/EC)的重要性。與 IVDD 相比,IVDR 對性能研究提出了全新的程序性、倫理和安全性要求,例如強制要求通過規(guī)范化研究驗證設備的分析性能與臨床性能,并強調數(shù)據的 “穩(wěn)健性” 與 “透明度”。
然而,IVDR 文本中大量模糊性條款導致了實踐中的監(jiān)管混亂:
·如何界定 “受監(jiān)管的性能研究”?哪些研究需要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介入性研究(interventional)”“遺留樣本(left-over samples)” 等關鍵術語的定義是什么?
·分析性能研究與臨床性能研究的邊界在哪里?是否所有 IVD 都必須開展兩類研究?
這些不確定性直接導致了三大問題:一是制造商與公告機構對要求的解讀存在分歧,引發(fā)產品審批延誤;二是企業(yè)為規(guī)避風險過度開展研究,增加了時間與成本負擔;三是監(jiān)管不一致性削弱了企業(yè)的戰(zhàn)略規(guī)劃能力。據歐杰公司統(tǒng)計,僅 2024 年,歐杰就有超過 30% 的 IVD 上市申請因性能研究合規(guī)問題被公告機構駁回,其中 60% 源于制造商對條款的誤讀。
據我們了解,其他機構反映的情況也大致如此,所以也就是在這個大背景下,MDCG 2025-5 的核心使命在于:通過明確性能研究的定義、適用范圍、監(jiān)管路徑及操作細節(jié),推動 IVDR 在歐盟范圍內的統(tǒng)一實施,降低合規(guī)成本,加速 IVD 產品上市。
二、核心內容:MDCG 2025-5 指南的 10 大關鍵解析
(一)性能研究的定義與分類:厘清 “研究” 與 “評價” 的邊界
指南首先明確了 IVDR 框架下性能研究的核心定義:以建立或確認 IVD 的分析性能或臨床性能為目的的系統(tǒng)性研究(Article 2 (42) IVDR)。需特別注意的是,性能研究是 “性能評價(Performance Evaluation)” 的一部分,但并非所有性能評價都需要開展性能研究 —— 企業(yè)可通過已發(fā)表文獻、常規(guī)診斷數(shù)據等替代證據支持性能評價,除非無法提供合理的豁免理由。
根據研究目的,性能研究分為兩類:
·分析性能研究(Analytical Performance Studies):驗證 IVD 檢測或測量特定分析物的能力,核心參數(shù)包括靈敏度、特異性、準確度、檢測限、線性范圍等。指南強調,所有 IVD 必須通過分析性能研究證明合規(guī),數(shù)據可來自回顧性數(shù)據(如內部驗證報告)、批測試等,但需確保結構化、相關性和可追溯性。
·臨床性能研究(Clinical Performance Studies):驗證 IVD 結果與臨床狀態(tài)(如疾病診斷、生理狀態(tài))的相關性,核心參數(shù)包括診斷靈敏度、特異性、預測值等。此類研究并非強制,但若依賴文獻或常規(guī)數(shù)據,需提供充分的科學合理性論證。
記得還是疫情期間的一個單子:一款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試劑盒的分析性能研究需驗證其對病毒 RNA 的檢測限和抗干擾能力;而臨床性能研究則需要在真實臨床樣本中驗證其區(qū)分感染與非感染人群的能力,當時的客戶把這兩個沒有有效區(qū)分,導致反復整改,雖然時間有一陣子了,但是記憶特別深刻。
(二)監(jiān)管框架:IVDR 條款的適用邏輯與范圍
指南系統(tǒng)梳理了 IVDR 中規(guī)范性能研究的核心條款,明確了其適用邊界:
·Article 57(一般要求):適用于所有性能研究,涵蓋設備安全性能要求、倫理保護、數(shù)據管理等基礎要求。
·Article 58(附加風險):針對高風險研究,包括:
l58 (1):涉及手術侵入性采樣(僅為研究目的)、介入性設計、額外侵入性程序或其他風險的研究,需提交申請(Application) 并獲得主管部門批準;
l58 (2):涉及伴隨診斷(CDx)的研究,若使用非遺留樣本需申請,僅使用遺留樣本需通知(Notification)。
·Article 70(CE 標記設備研究):
70 (1):CE 標記設備在預期用途內的上市后性能隨訪(PMPF)研究,若涉及額外侵入性或繁重程序,需提交通知;
70 (2):CE 標記設備超預期用途使用的研究,需按 58 條要求申請。
與 MDR(醫(yī)療器械法規(guī))不同,IVDR 不區(qū)分 “用于符合性評估的研究” 與 “其他目的研究”,即所有性能研究均受上述條款約束,無論其是否為上市申請服務。這個是我們很多MDR半路出家去做IVDR老師常犯的錯誤。很多人問黃老師人問黃老師MDR難做還是IVDR難做。我覺得這兩個法規(guī)沒有可比性,整個邏輯都不一樣。不存在您一個弄通了另外一個就能觸類旁通的道理。所以想跨行跳槽的人真的要慎重。
(三)提交要求:申請與通知的判斷標準
指南通過附錄 I 的決策樹(Decision Tree)明確了性能研究是否需要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或通知,核心判斷邏輯如下:
1.是否為性能研究:若項目不涉及分析或臨床性能驗證,則無需遵循 IVDR 相關要求。
2.是否為 “院內設備”(Article 5 (5)):僅在醫(yī)療機構內部生產和使用的設備,若已滿足所有通用安全性能要求(GSPR),可豁免性能研究監(jiān)管。
3.CE 標記狀態(tài)與用途:
若為 CE 標記設備且在預期用途內研究:僅當涉及額外侵入性或繁重程序時,需提交通知(70 (1));
若為 CE 標記設備但超預期用途研究:按 58 條判斷是否需申請;
若為非 CE 標記設備:進入下一步判斷。
4.研究設計風險:
是否存在僅為研究目的的手術侵入性采樣?是→需申請(58 (1));
是否為介入性臨床研究(結果影響患者管理)?是→需申請(58 (1));
是否涉及額外侵入性程序或風險?是→需申請(58 (1));
是否為伴隨診斷研究?僅用遺留樣本→通知(58 (2));非遺留樣本→申請(58 (2))。
這里我自己都覺得說的有點繞,還是舉個例子:某 CE 標記的血糖檢測試紙,若在 PMPF 研究中要求受試者每日額外采集 3 次血樣(超出常規(guī)使用頻率),則需按 70 (1) 提交通知;若用于檢測酮體(超預期用途),則需按 58 (1) 提交申請。
(四)關鍵術語定義:消除解讀歧義
指南對 IVDR 中易混淆的術語進行了權威定義,解決了實踐中的核心爭議:
·介入性臨床性能研究:研究結果可能影響患者管理決策(如治療方案調整)的研究,此類研究中使用的樣本不視為遺留樣本。
·遺留樣本(Left-over Samples):常規(guī)臨床實踐、非相關研究中收集的剩余樣本,已完成所有預期分析且無進一步臨床用途,否則視為 “新鮮樣本”。
·手術侵入性采樣:通過手術方式穿透體表(包括黏膜)或非體腔部位的采樣,如動脈采血、組織活檢等;常規(guī)靜脈采血屬于此類范疇。
·繁重程序(Burdensome Procedures):從受試者角度判斷,可能導致疼痛、不適、生活干擾或心理壓力的程序,如頻繁采樣、長時間隨訪等。
(五)研究主體與責任:誰來主導,誰來負責?
·Sponsor(申辦方)**:任何個人、企業(yè)或機構,負責發(fā)起、管理和資助性能研究,需承擔合規(guī)主體責任。
·Investigator(研究者)**:在研究 site 負責實施研究的人員,需具備所在成員國認可的專業(yè)資質(如實驗室醫(yī)學或患者護理經驗)。
·多方參與場景 **:若樣本采集與分析在不同成員國進行,僅采集樣本的國家需提交申請 / 通知,分析所在國無需提交;若涉及歐盟外分析,IVD 仍需符合 Article 57 要求。
(六)遺留樣本的特殊規(guī)則:簡化路徑與合規(guī)要點
使用遺留樣本可顯著降低研究風險與成本,指南明確其核心規(guī)則:
·通知要求 **:僅涉及遺留樣本的伴隨診斷研究需提交通知(58 (2)),其他遺留樣本研究無需提交,但若涉及額外風險(如重新接觸受試者),仍需按 58 (1) 申請。
·倫理與數(shù)據保護 **:需確保樣本使用符合 GDPR(通用數(shù)據保護條例),并通過倫理審查(具體要求參考成員國規(guī)定)。
·樣本溯源 **:需記錄樣本的采集背景、處理過程及存儲條件,確保數(shù)據可靠性。
(七)過渡期安排:IVDD 遺留研究的處理
2022 年 5 月 26 日前啟動的 IVDD 下性能研究無需重新提交,但在此日期后發(fā)生的嚴重不良事件(SAE)或設備缺陷,需按 IVDR Article 76 報告。
(八)重大修改(Substantial Modifications):哪些變更需要申報?
指南附錄 II 列出了可能被視為 “重大修改” 的情形,需按 Article 71 通知主管部門,包括:
·研究設計變更:如主要終點調整、樣本量顯著變化、增加 / 刪除中期分析;
·設備變更:如檢測方法、軟件 / 固件更新、預期用途修改;
·操作變更:如采樣方法、受試者補償、研究中心增減;
·風險相關變更:如新增安全風險、保險政策調整。
申報時限 **:需在修改文檔發(fā)布后 1 周內通知,主管部門在 38 天內未反饋則可實施(除非倫理委員會反對)。
(九)與其他法規(guī)的協(xié)同:CTR、MDR 的交叉場景
·聯(lián)合研究(Combined Studies)**:若同時涉及藥品(CTR)、醫(yī)療器械(MDR)和 IVD(IVDR),需分別遵循各法規(guī)要求,可 appoint 同一研究者但需滿足各自資質要求。
·文檔共享 **:若使用共同文檔(如知情同意書),修改時需評估是否同時影響多法規(guī)下的合規(guī)性,分別提交更新。
(十)EUDAMED 系統(tǒng)的過渡期應對
在 EUDAMED(歐盟醫(yī)療器械數(shù)據庫)性能研究模塊功能完善前,使用CIV-ID(或 PS-ID) 作為研究識別號,同時需遵循成員國的臨時管理要求。
三、關鍵更新:與前期指南相比,MDCG 2025-5 有哪些突破?
相較于 MDCG 2022-2(臨床證據通用原則)、MDCG 2022-19(性能研究文檔要求)等前期指南,MDCG 2025-5 的核心突破在于:
1.操作性更強 **:通過決策樹和案例明確了 “申請 / 通知 / 豁免” 的邊界,解決了企業(yè)最困惑的 “是否需要提交” 問題。
2.術語定義更精準 **:首次對 “遺留樣本”“介入性研究” 等給出明確定義,減少監(jiān)管分歧。
3.覆蓋場景更全面 **:新增院內設備、歐盟外分析、聯(lián)合研究等特殊場景的合規(guī)指引。
4.重大修改清單細化 **:附錄 II 的非窮盡列表為企業(yè)提供了清晰的變更管理依據。
四、實操建議:IVD 企業(yè)如何應對?
1.建立合規(guī)評估流程 **:在研究啟動前,使用指南附錄 I 決策樹評估是否需要提交申請 / 通知,重點關注樣本類型(遺留 / 新鮮)、研究設計(介入性 / 非介入性)、設備狀態(tài)(CE 標記 / 非標記)三大要素。
2.數(shù)據管理標準化 **:分析性能研究需確保數(shù)據可追溯,建議采用電子數(shù)據采集系統(tǒng)(EDC);臨床性能研究需記錄受試者保護措施,如知情同意過程、倫理審查意見。
3.跨部門協(xié)同 **:研發(fā)、臨床、法規(guī)團隊需共同參與研究設計,尤其注意設備變更(如軟件更新)是否構成 “重大修改”,避免合規(guī)風險。
4.關注成員國差異 **:指南雖推動統(tǒng)一,但各國在倫理審查、語言要求(如 IFU 翻譯)上仍有差異,需提前與當?shù)刂鞴懿块T溝通。
5.定期更新知識庫 **:將 MDCG 2025-5 與 IVDR 條款、相關 ISO 標準(如 ISO 20916:2024)整合,建立內部合規(guī)手冊,并跟蹤后續(xù)修訂。
五、結語:合規(guī)是底線,效率是目標
MDCG 2025-5 的發(fā)布標志著 IVDR 性能研究監(jiān)管進入 “精細化實施” 階段。對 IVD 企業(yè)而言,指南既是 “約束” 也是 “機遇”—— 通過明確合規(guī)路徑,企業(yè)可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將精力集中于提升產品性能與臨床證據質量。
未來,隨著歐盟監(jiān)管體系的持續(xù)完善,性能研究的透明度與科學性將成為 IVD 產品競爭力的核心要素。企業(yè)需以指南為基礎,構建 “合規(guī)為先、數(shù)據驅動” 的研發(fā)策略,方能在歐盟市場站穩(wěn)腳跟,實現(xiàn)長期發(fā)展。對于我們IVDR合規(guī)人員來說,黃老師希望大家一定要把MDCG 2022-2(臨床證據通用原則)、MDCG 2022-19(性能研究文檔要求)和MDCG 2025-5 三個指南吃透,這三個指南吃透的。在咱們這個行當里面基本上可以橫著走了。

來源:歐杰MDR認證